《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1章第3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1024466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3.50KB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1章第3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1章第3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1章第3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双罚制”,既处罚相关的旅行社,又处罚相关的责任人。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含义与意义
《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从法理上讲,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为自身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所提供的资金担保。
它是旅行社依照法定标准和数额所缴纳的专用款项,由第三方依法进行管理,并在法定情形下用该款项先行偿付旅游者的损失。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意义
(1)一方面是给旅游市场进入设定一定的门槛,防止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主体随意经营旅行社业务;
(2)另一方面,主要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提供资金保证,防止在旅游者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因责任人无足够资金保障而得不到及时的合理救济。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规定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旅行社在设立时,应当缴纳符合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其数额严格对应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2)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质量保证金有现金和银行担保两种形式。
①现金形式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②银行担保形式
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
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赔偿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产权管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项存储之后,其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改变,质量保证金仍属于旅行社的财产。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满额管理
《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含义与意义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含义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意义
为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管,分散和减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切实维护旅游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国家实行强制性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特征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险种
《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
所谓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
1.保险期限
所谓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叫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投保方式
通常的投保方式是保险人和投保人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
旅行社既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择和保险公司单独协商订立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加入统保计划,按照统一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及签订统一的保险条款。
3.保险的合同签订
投保时,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为防止旅行社通过解除合同来逃避投保义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除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
第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六)索赔程序
1.索赔主体
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当事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要求。
通常情况下,是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特殊情况下,允许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2.具体的索赔程序
(1)向保险公司通知保险事故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提供相应的证明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3)核定赔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
(4)支付赔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3.先行赔付和代为求偿
(1)先行赔付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2)代为求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七)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2.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
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是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其合法经营,并查处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关
在行政机关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负有主要监督检查职责。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的具体规定
1.执法人员数量与程序
《旅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2.执法检查的权力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旅行社接受检查的义务
《旅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2)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3)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4)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4.检查机关的义务
《旅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三)公告
《旅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案例与分析
【案例】四方旅行社违规经营赴港澳旅游业务遭处罚
四方旅行社于2009年10月27日招徕、组织了孔德铸等三人赴香港、澳门旅游,并在招徕旅游者后将孔德铸等三人委托给合肥五联国际旅行社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经查明:
四方旅行社在未取得旅行社出境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其间,四方旅行社在招徕资料、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并未标明系接受组团社委托代为招徕旅游者;
且四方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订立未明示“委托招徕专用”的旅游合同并加盖了四方旅行社的印章。
四方旅行社出具的收费收据上也未在项目栏中标明代组团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的字样。
合肥市旅游局认为,四方旅行社的该项经营活动已经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的规定。
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四方旅行社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问题】
1.四方旅行社招徕孔德铸等人赴港澳旅游的行为,是代为招徕还是组团行为?
2.四方旅行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
1.四方旅行社招徕旅游者赴香港、澳门旅游的经营行为,不符合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变相的组团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
2.属于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的规定。
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旅行社?
其法律特征有哪些?
2.旅行社申请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3.简述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4.什么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国家确立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5.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 政策 法规 11 旅行社 经营管理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