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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细则
水城县玉舍中寨煤矿
管理制度
(试行)
编制时间:
2014年2月
水城县玉舍中寨煤矿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长治久安,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的依法管理,做到有规可依,违规必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防突规定》、《防治水规定》《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含外委施工队和工作人员。
第2条各单位法人、矿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带班矿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科队长是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3条安检员、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安排指挥生产时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4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能力。
第5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6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7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8条每年进行一次全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全部核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分别给予记功和500~2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3、在安全、生产、科研,技改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安全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10条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100~300元。
第11条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奖励200元。
第12条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第13条举报矿领导、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科队长、安全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200—1000元。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第14条矿每月组织四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迟到的罚款50元。
第15条各矿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单位相关负责人每人各50元罚款。
1、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没有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17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细、不清楚,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6、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责任人罚款200元。
7、跟班领导、队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罚款100元。
8、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无特殊原因的,每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9、应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职工无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井下岗位工罚款50元,地面岗位工罚款30元,指挥他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10、班中睡觉,一般人员违者罚款50元,安检员、瓦检员、班中睡觉罚款100元,设备运转时岗位司机睡岗罚款100元。
跟班、带班领导班中睡觉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11、下井要穿戴劳保用品,违者罚款2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带电子表。
否则,每项罚款50元。
12、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借用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3、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
14、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责任人5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5、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罚总工程师300元。
16、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每项罚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17、安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乱罚款的,罚款1000元。
18、职工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井下工作而安排下井作业的,罚单位值班人员和队长、班(组)长各100元。
19、在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50元。
20、矿安全部负责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2000元。
21、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否则,罚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二节行政处罚细则
22、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23、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对员工的处分由单位决定,对管理人员的处分由矿班子研究报公司领导批准,矿五职人员由公司研究决定。
24、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款500~1000元。
1、酒后入井。
2、无措施组织施工或者不按照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管理人员,以及现场施工负责人。
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大班班的主要责任人。
4、空顶作业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
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
残炮的责任人。
7、斜巷运输时,不正常使用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仍然使用的。
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责任人和指挥员。
9、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停电就在架空线下面作业的责任人。
10、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
11、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不积极参加抢救的人员。
25、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解除合同或者开除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的人员。
2、携带烟火下井的人员。
3、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造成事故的。
4、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责任人。
5、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人员。
7、爆破员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的。
8、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的。
9、殴打矿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员。
10、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的。
26、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跟班矿领导给予免职处分。
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7、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留用处分。
28、发生工亡事故的交由上级部门查处。
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采煤
29、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超高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单个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11.5Mpa,工作面整体支柱初掌力合格率不低于90%。
达不到要求,每根柱子罚施工单位5元,工作面柱子初撑力合格率少于80%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顿。
30、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否则每项罚相关跟班责任人员各100元。
31、采煤工作面棚间距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正负100毫米。
支柱为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毫米。
柱距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根罚款20元。
32、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根罚责任人30元用栓条代替水平销的罚责任人50元。
33、单体支柱必须编号管理。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34、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满班的备用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
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初采期间加重处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200元。
35、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都必须两人操作,先清理好退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的罚款50元。
36、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出现丁字棚,否则每处罚款5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37、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200元。
跨越皮带要走过桥,否则,罚款100元。
38、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得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得大于200毫米。
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39、出煤过程中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石块、煤块或柱子、棚梁等不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40、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现场配备有检查仪器,否则罚泵站司机50元。
41、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10元。
42、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米时要加强支护,超过50米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43、初次放顶期间要坚持执行矿、科室管理人员和施工队长现场跟班制度,违者罚相关人员50元。
44、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放炮采用浅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必要时采取人工盘煤掏梁窝,打临时支柱,挂梁打好贴帮柱。
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45、破碎顶板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扣扣连接紧密,其它地点的网片连接绳每隔200毫米打一个死结,不得窜矸,否则罚责任人50元。
46、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违者罚当班负责人各200元。
47、工作面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坏梁、坏柱和多余的活柱,否则每根罚款20元。
48、工作面内的单体支柱要棵棵防倒,认真使用好防倒绳,违者每根罚当事人20元。
49、正规采煤工作面的柱梁应按规定定位,违者每根罚责任人20元。
50、单体支柱要迎山有力,倾斜工作面,迎山角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根罚款20元。
51、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弯曲段的距离不能超过15~20米,违者罚当班负责人各50元。
52、采煤工作面的梁端距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的规定,超过时必须加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各50元。
53、严禁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梁或进行其他工作,否则罚款100元。
54、遇到柱子钻底或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严禁炮崩。
否则罚款1000元。
55、回柱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
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
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6、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款100元。
57、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200元。
58、支柱钻底严重时要穿鞋,否则罚当班相关责任人各50元。
59、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下作业。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60、机头大棚和超前支护棚间距不能大于500毫米,否则罚当班相关责任人各50元。
61、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能少于20米,双排段不少于10米,否则,罚当班相关责任人各50元。
62、炮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高度不能低于1.6米、宽度不能小于0.7米。
否则,罚当班相关责任人30元。
63、挂网支护的超前支护巷道网片连接必须紧密,并采用专用联网绳确保联网质量,没有挂网支护的,巷道要打齐密集柱,不能有窜矸,否则,每处罚款20元。
64、采煤工作面老塘有悬顶时,应打反戗棚,否则每少一根罚当班责任人50元。
65、采煤工作面老塘侧要有密集柱,否则每少一根罚单位50元。
66、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两长一员”,班长,跟班队长、安全员挂牌制。
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67、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8、工作面不缺梁少柱,备用梁柱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69、支架与顶梁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度。
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70、工作面采高超过2.8米,有复合顶板时,采面支护必须采取“三、四”
控顶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71、新入井支柱或长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设,否则罚责任人50元。
72、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及安全员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浮煤没有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
2、柱子不齐,有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现象。
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
73、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采用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板好的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打替柱再回柱。
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74、移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必须先架上临时支护,即工作面支护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5、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放顶线,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76、顶梁必须棵棵绞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绞接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绞接或单头架。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7、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坚持使用“四对八梁”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过一排。
每超一棚,罚款100元。
78、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得超高使用。
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达到初撑力。
对超高处顶板必须背实,活柱伸出量达到700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对不采取措施者,每根单体柱罚款100元。
第二节掘进
79、爆破后,永久支护完毕以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顶板条件发生变化采用打柱进行临时支护。
否则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200元。
80、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81、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责令重新补打。
并罚责任人每根20元。
82、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大于100毫米,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毫米,每根罚责任人20元。
83、交接班后和爆破后要检查锚杆托盘是否紧贴巷道表面,及时紧固螺丝,每查到一处螺丝松动罚责任人20元。
84、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帮活矸再进行其他工作。
否则罚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
85、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当班队、班长各50元。
86、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责任人1000元。
87、上下山掘进时不按照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罚队长和分管副队长各200元。
88、掘进30°以上的巷道时,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
否则罚队长100元。
89、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深度200毫米、长度超过5米,浮煤和杂物。
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
90、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严禁先里后外打锚杆。
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91、在作业规程里,对同一条巷道采用多种支护形式时,必须按照分段支
护参数及工艺进行编制。
没有编写措施就改变支护形式的,罚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100元。
措施变更不及时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92、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拦,罚责任单位200元;有防护栏不使用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50元。
93、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使用卡轨器或支腿,罚机责任单位100元。
上下山巷道必须使用钢丝绳固定,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94、扒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95、巷道开口时,如果原来巷道为架棚巷道,必须架设抬棚。
若为锚杆或锚喷巷道,必须在开口点补打锚索锁口或进行喷浆支护达到永久支护以后才能开工。
如果与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与贯通点必须加强支护,严防事故发生。
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96、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97、使用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支护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98、处理冒顶巷道时要制定相应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班、队长或带班领导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99、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巷道支护形式及其参数所用材料、规格包括临时支护,作明确规定,否则罚总工程师2000元、技术员100元。
100、喷射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原料、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并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否则罚总工程师100元、技术人员50元。
101、回采巷道施工时,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实验、顶板离层监测,确保巷道在整个服务期间安全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各100元。
102、用钻爆法施工岩石巷道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法施工。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03、无论是架棚或锚网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104、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
对于崩倒支架要及时扶正。
否则罚当班班长和责任人各50元。
105、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元。
106、架棚巷道出现架梁水平或垂直方向位移、柱左右倾斜、扎脚不够,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07、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50元,锚索每根罚款1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108、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毫米,不小于5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毫米,内错差不大于5毫米。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无杂物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
否则每处罚现场管理负责人员50元。
第三节一通三防
109、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在矿总工程师审查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队工程师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报公司备案。
未按规定制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10、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
进回风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
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队长100元。
特殊情况不能联锁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队长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111、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
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112、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未经批准利用扩散通风采煤或利用局扇通风采煤的,罚责任人和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并责令停产整改。
113、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
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否则罚通风工程师200元。
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并责令停产整改,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114、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采取措施,因供风量不足对总工程师罚款200元、通风队长、技术员各罚100元。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并限期整改。
115、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通风部门每月都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井下通风设施安排兼管单位和责任人,兼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部门同意,拆除、破坏、变更通风设施时视情况对兼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造成瓦斯大面积超限或恶果的责任者,直接管理者撤职,工人开除。
116、通防队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检修一次防爆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
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总工程师罚款200元,通防队长罚款100元。
117、加强回风巷道的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
,严重失修率不大于10%,通风部门每月都要组织对全矿井通风巷道的失修情况进行调查。
严重失修巷道及时安排维修。
118、通风井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发生一次罚司机50元。
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
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科长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否则一次罚调度室当班人员100元。
119、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对主要通风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120、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影响风门开关。
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风门造成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200元。
121、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因组织不力导致反风演习失效,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于500~1000元罚款。
122、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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