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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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章程
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
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简称:
地产投资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
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是在淄博市总商会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投资机构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房地产金融投资行业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
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投资金融机构、行业内职业经理人以及专业投资者搭建一个对接项目、对接资金的服务平台,促进淄博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的地址:
淄博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搭建房地产项目池,帮助有项目需求的投资机构、高净值投资者及职业经理人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项目信息;
(二)搭建投资资金池,帮助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投资机构;
(三)搭建会员交流互动平台,不定期举行行业峰会、高层论坛、酒会等,邀请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国内优秀企业家等参与座谈,促进联盟会员更好的交流、合作及资源共享,实现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
(四)广泛联系其他同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与产业内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通过发行联盟刊物等方式,及时为联盟会员提供国家政策分析、市场环境分析等行业资讯;
(六)帮助房地产企业和投资机构寻找符合需求的专业人才,完善企业人才梯队;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总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工商联、总商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联盟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
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单位为主,涵盖房地产上下游服务链企业(如金融投资、信息服务、城市规划、营销策划,招商销售等等)。
(二)团体会员:
房地产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负责房地产项目拓展及融资的经理人,金融投资机构负责项目拓展及投资的经理人,有投资需求的高净值投资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或组织,及其相关岗位人员。
(四)金融投资相关企业或组织,及职业投资经理人。
(五)专业投资者及高净值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组织架构
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理事会
副主席
副主席
副主席
执行主席
荣誉主席
淄博房地产投资联盟秘书处
专业运营机构:
富让得
战略合作伙伴
战略合作伙伴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或免去主席、副主席。
(二)决定聘请本联盟创始主席、名誉主席。
(三)决定聘请本联盟顾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秘书长为专职,由主席提名,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为3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主席会议和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联盟的财务。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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