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鹿鸣公寓人防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土木毕业设计计算书+CAD图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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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鹿鸣公寓人防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土木毕业设计计算书+CAD图纸
盐城鹿鸣公寓人防工程项目
盐城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通用条款
第三章专用条款
第四章附件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施工图纸
第一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盐城鹿鸣公寓人防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北港村境内
3
1.1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5500m2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土建(含桩基)、水、电安装工程及消防
7
2.2
工期要求
120日历天,拟在2008年12月18日开工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其以上,并具有生产许可证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潜在投标人
11
13.1
工程计价方式
固定总价报价
12
15.1
招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至日算起)
13
16.1
招标担保金额
RMB:
2万元
14
5.1
踏勘现场
2008年11月24日15时-18时
15
17.1
投标人替代方案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一个替代方案作为备选标,并提交替代方案的全套投标材料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两分副本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截止时间
地点:
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投标截至时间:
2008年12月12日15时
18
25.1
开标
开始时间:
2008年12月12日15时
地点:
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19
33.4
评价方法及标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0
38.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5%
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5%
招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标须知
1.总则
(1)工程说明:
1)工程名称:
盐城鹿鸣公寓人防工程
2)建设地点:
北港村境内
3)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5500m2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质量标准:
合格
6)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招标来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1)招标工程项目范围:
土建(含桩基)、水、电安装工程及消防等工程
2)招标工程项目工期:
120日历天,拟在2008年12月18日开工
(3)资金来源:
自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其以上等级,并具有生产许可证
2)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潜在投标人
3)拟选派项目经理资格条件:
必须是本单位的项目经理,并且能驻现场指挥施工;具有二级及其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并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B类)。
目前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反映人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
二级及以上资质的项目经理投标时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
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经理投标时不得更换。
(5)踏勘现场:
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时间要求,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说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2.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除在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获取招标人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保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情、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义,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要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使用该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
以上内容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提供统一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特别文件格式。
(3)投标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2)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为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目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采用工料单价报价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
4)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投标货币。
国内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RMB)。
(5)投标有效期:
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担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的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
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担保银行的格式提供;担保书的格式,应按照文件中所附格式提供。
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继续有效。
投标保证金:
银行汇票;支票;现金。
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的2%左右,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投标须知中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规定的日期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并签订承包合同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在投标截至日后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改;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不予考虑。
2)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这投标人除提交这是投标文件外,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应该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招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提投标文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鉴。
4.投标文件提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并在内密封代上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
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招标人的地址、招标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出现逾期送达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示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人原件退还。
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将部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4)所有招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带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2)招标人因修改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而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
使用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受到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5.开标
(1)开标小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开标、标书受理工作。
(2)招标人将于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3)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的开标小组主持。
1)由开标小组监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公证;
2)经确认无误后,由开标小组当众拆封投标函,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投标函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5)开标小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监理投标函(报价标书),应当众拆封、宣读。
但按规定被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6)按本须知规定宣布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其它不属于本须知情形的投标文件均送交评标委员会。
(7)开标小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填写"监理标书开标情况记录表"以存档备查。
6.投标文件的受理和有效性的初步评定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标小组将不予受理:
1)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违反隐标(包括监理组织机构答辩)规定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本须知投标报价规定的;
4)如果开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难以准确判断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予受理的,或有开标小组在开标会上对审查程序与结果提出异议的,开标小组可暂不定论,并将有关情况的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2)凡开标时未被受理的投标文件均不再进入评标程序。
(3)监理方案标采取隐标时对投标文件的标记与识别
1)招标人事先按投标人数量准备若干组密封的识别标记信封组,每组信封2只,成组保存。
信封的外观应完全相同且不得做任何标记。
每组信封内分别存放相同的识别标记。
2)开标现场投标文件已被受理的每个投标人的代表从上述信封组中随机抽取一组。
由投标人保管其中一只,另一只粘贴于该投标人的监理方案标密封袋上。
由投标人保存的识别标记信封在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启封前不得开启,否则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
3)监理方案标评标开始前由评标委员会共同将粘贴于投标人监理方案标密封袋上的识别标记信封启封,并将其中的识别标记标注于该投标人的每份监理方案标文件封面上。
4)监理方案标评审完毕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标人代表邀请全部投标人共同监督,依次检查各投标人保存的识别标记信封的密封状态。
凡识别标记信封已经提前开启的均将被判定为废标。
5)通过密封检查后,依次要求投标人开启其保存的识别标记信封,宣布其中的识别标记并记录在《监理方案标隐标识别记录表》中。
7.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招标人委派_ 7名评标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同时从专家库抽取_ 5名专家,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评标。
(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8.招标人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1)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和补遗文件等;
(2)供评标使用的主要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
(3)工程概况和评标重点的书面介绍。
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条款及评标方法等。
(4)其他评标所必须的资料。
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通过,应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1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3)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10.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监理资信标评审表》、《监理方案标评审表》和《投标报价评审表》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每项评审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1.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附表1第19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2.投标文件“废标”的判定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监理班子成员与本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中为同一人的;
2)拟任总监条件不符:
投标人拟任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
3)方案标书中有明显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或技术标准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监理单位)公章、未经法人签章的;
5)投标承诺书缺失的(招标书中未要求的除外);
6)其它已在招标文件(三)投标须知前附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明示为“废标条件”的。
13.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明显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答疑。
拒不参加澄清答疑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以评分要素的规定为准。
(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答疑并提供相关材料。
(3)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由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
1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投标人作澄清人员的要求
(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答疑,投标人应当进行澄清答疑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
(2)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参加答辩或者澄清答疑的,投标人应当在通知到达的时间内到达。
如果投标人在通知到达的时间后半个小时仍未到达,评标委员会可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参加澄清答疑的人员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要求作澄清答疑的,澄清答疑人必须是拟任项目总监、投标人法人或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的法定代表人之授权委托人。
2)投标人代表中非本条33.3.1款规定的人员不得进入答辩室。
33.3.3参加澄清答疑的所有人员须由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对身份,澄清答疑人员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15.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1)除本须知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
(2)评标委员会在做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前,都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澄清答疑;
2)将澄清答疑记录送当事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专家集体表决;
4)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答疑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无效标或废标和不同意无效标或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16.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或确定
(1)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2)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评标结论。
本次招标如评标委员会已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已有评标结论,无论随后出现何种情形,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不再接受另外的中标候选人,除非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7.评标过程及投标文件的保密
(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4)所有投标人对其编制的投标文件均拥有知识产权。
评标结束后,政府管理部门保留一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供存档之用及后评审。
招标人仅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龙岗、宝安分中心)领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
其它投标人的各种投标文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龙岗、宝安分中心)保存至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由投标人凭投标文件提交时,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龙岗、宝安分中心)开具的投标文件提交回执领回,逾期未有领回的,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龙岗、宝安分中心)统一进行处理。
18.其它规定
(1)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号)列明的各种情形的,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记录。
若投标人有本须知第25.1.1、第25.1.3、第31.1.1款列明的各种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提请主管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招标人可以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其他任何工程投标的资格。
(2)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3)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招标缺乏竞争性,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章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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