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种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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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种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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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种合作社章程
鱼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鱼种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
第三条本社由*******等五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
鱼种、青虾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旨在为本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社员组织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股金设置
第八条本社注册资金**万元,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每股股金200元,本社社员必须认购股金。
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最多不得超过50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的姓名、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条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社员认购的股金,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联合认购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社员
第十四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审查),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本社社员主要是从事与本社经营范围同类或者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从事与本社经营范围同类或者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自愿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六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四)按照本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依其缴纳的股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除名社员;
(四)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五)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八)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十)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其它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四)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社员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4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设置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五)组织开展本社的各项主要任务;
(六)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本社正副理事长、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九条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向本社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并实行验收定级记账。
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10%的公积金。
第四十条社员交售的产品价格采用“下保底上不限”的作价原则。
本社与社员签订保护价,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价收购。
作价时可以扣除一定的销售成本。
第四十一条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可以在本批产品销售前预付适量货款,也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交售时付款。
第四十二条非社员交售给本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社应依照《**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六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的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股金额和交易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社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应当用于本社的发展。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二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
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十三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五十四条本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五十五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五十七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八条本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9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返还股金;(6)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六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也可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以补充。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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