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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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
主讲:
王华寿
总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
(一)概念(历史、学科)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法律制度的创制、内容、特点与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并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的法学分支学科。
(二)研究范围
1.纵向而言,主要研究自法律产生以后四千年来,历代国家政权制定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横向而言,主要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立法概况、法律内容,其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立法及司法诉讼制度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1、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学基础课程之一。
也是立志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人员的必考科目。
(基础法学)
2、是教育部明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全国所有的法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将取消办学资格。
(核心课、主干课)
3、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
既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
(交叉学科)
二、中国法制发展概述
(一)奴隶制法制
奴隶制法制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这三个时期。
夏商是奴隶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西周则是奴隶制法制成熟与完备时期、春秋是奴隶制法制衰败与解体时期。
习惯法是基本形态,秘密状态--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二)封建法制
(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各王朝的法律制度)
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迅速发展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
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也因此达到最高水平。
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也是封建法制再度发展时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法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分别代表不同阶级的社会利益。
(四)社会主义法制
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有了社会主义法制。
本课程主要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前身和基础即1921-1949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
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使抽象、枯燥的法理学具体化、形象化。
1、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刑罚残酷。
(墨、劓、膑、宫、大辟\炮烙、醢、脯、剖心、刳剔、搏\腰斩、车裂、具五刑、凌迟、刷洗。
)
2、封建法是特权法。
(议、请、减、赎、当;父权家长制;良贱不婚;五服制罪)
(二)为学习部门法提供法制历史知识
1、死刑:
大辟→斩、绞→绞→枪决→枪决、注射
2、合同:
质剂、傅别→券书→契约→合同
3、回避:
换推→回避
(三)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历史上下几千年,沿革清晰,史料浩瀚,是中华历史文化宝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认真总结、批判地继承,从而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服务。
以下从微观、宏观、教训三个方面举例说明:
1、微观方面
◆其中有些东西,对于现代社会具有积极借鉴价值。
比如:
①有旨无简不听
②罪人不孥、刑无等级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死刑复奏
⑤五听
⑥换推
◆有一些东西需要批判地继承(有好有坏)
比如:
①同姓不婚
②诬告反坐
③同居相隐(不得告诉,否则治告者罪)
④三纲五常(忠、孝、留养)
◆还有一些东西则必须彻底批判和否定:
比如:
①同罪异罚(身份)
②族株连坐
③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④残酷的肉刑
⑤民族不平等(元、清)
⑥天罚神判
2、宏观方面
①法制与盛世(西周、文景、开皇、贞观、康乾)
②改制与更法(商鞅改革、文景改革、王安石)
3、反面教训
①重刑主义(秦朝、隋朝短命而亡)
②宗法分封制度(西周、汉初)
③复仇(损害法制统一与司法权之完整)
④法律与政权(孙中山“以法限袁”)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应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
(亲亲)
*应明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
(十恶)
*应注意探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礼与法的关系。
(五服)
*应注意理解具体法文化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文景改革)
*应注意在学习内容中要见人见思想。
(法家/儒家/道家)
*应注意中国古代司法与立法、行政的关系。
(脱节/合一)
五、中华法系之特征(P6-8)
(一)礼(德)法(刑)结合(法制思想-唐律)
(二)家国一体(非公室告)(家长制)(三)伦理性(不孝、亲亲相隐、五服定罪)(四)天人合一(阴阳、秋冬行刑、务限法、秋审)(五)司法行政合一(行政兼理司法)(六)诛心为上(文字狱、非所宜言、腹非、拾遗者刖)(七)皇权至上(犯王令、犯跸、三谋、大不敬)(八)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六、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1、纠问(主动)
⏹2、刑讯(花样)
⏹3、五听(察言观色)
⏹4、口供(证据之王)
⏹5、限告(越级、亲属、卑幼、囚犯、悼耄)
⏹6、司行(行政兼理司法)
⏹7、民刑(不分)
⏹8、礼法之轻重(身份决定刑罚)
七、课程考核
⏹方式:
书面考试与平时结合,以书面考试为主
⏹成绩评定比例:
考试占70%;平时占30%
⏹教材内容分解:
讲授第一至第十章;自学第十一至第十五章
八、参考书目
⏹1、《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930。
⏹2、《中国法制史》,程树德,上海华通书局出版1931。
⏹3、《中国法制史》,陈顾远,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935年。
⏹4、《中国法律与社会》,瞿同祖,中国政法大学1999。
⏹5、《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7。
⏹6、《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贺卫方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7、《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秦汉法制论考》,高恒,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
⏹9、《九朝律考》,程树德,中华书局1963。
⏹10、《唐律研究》,乔伟,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11、《宋刑统研究》,薛梅卿,法律出版社1997。
⏹12、《清朝法制史》,张晋藩,中华书局1998。
⏹13、《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国福,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1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15、《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张希坡,法律出版杜1994。
⏹16、《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其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17、历代刑法考,沈家本,中华书局出版1985。
⏹18、唐律疏义,长孙无忌著,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出版1983。
⏹19、宋刑统,窦仪、苏晓,中华书局出版标点本,1984
⏹20、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
⏹21、中国历代名案集成,辛子牛,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2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
⏹2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4、中国历代酷刑实录,包振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教学重点提示:
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特点
2、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的释义
3、夏朝的刑事立法
4、商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国家的产生与法的起源
◆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的三个标志(P14)
---地域-公共权力-捐税
◆法律起源的共同原因和一般规律(P13)
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根本原因)
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渐进过程)
法受宗教、道德的影响极大(影响因素)
(一)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及依据
⏹1、夏朝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铸九鼎、象九州)
⏹2、夏朝已经建立了公共权力
⏹(夏后氏百官;牧正、车正、庖正;军队、监狱)
⏹3、夏朝已建立了税赋制度
⏹(夏后氏五十而贡--十分之一)
(二)中国法起源的几种观点(P14-15)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作礼法)《商君书.画策》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皋陶造法)《竹书纪年》
3.起源于夏代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
4.“刑起于兵”说(大刑用甲兵)《国语.鲁语上》
(三)中国国家与法律起源的特点
世界各个民族有其借以生存和发展的具体环境,有其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因而形成国家与法的具体途径也有所不同。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主要特点是: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①婚姻形态
原始群:
杂乱群居(无夫妻、兄弟、男女、辈份之别→→民不知其父母)
母系氏族公社:
族内群婚→族外群婚(族内群婚:
禁止不同辈份男女通婚,但允许同辈份的兄弟姐妹间通婚;族外群婚→→知母不知父)
父系氏族公社:
族外群婚→对偶婚(既知其母又知其父)(纳西族:
阿注婚)
过渡及国家形成后:
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②王位继承:
禅让制------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长继承。
③宗法分封制度(以血缘关系的远近分封,家国相通,亲贵合一)
④亲亲相隐、阴袭。
(均考虑血缘关系)
⏹2、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①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服”。
②“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禹斩而戮之。
”(国语·鲁语)
③启征讨“有扈氏”,发布军事命令“甘誓”。
(赏于祖、戮于社)
④王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君主专制(朕即国家、皇权至上)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①原始的礼-------原始社会人们用饮食供奉鬼神、祭祀天地祖先而举行的仪式。
(“礼”字最初的涵义)
②原始的礼作为仪式,逐渐形成人们遵守的习惯,并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各式各样的习惯。
③原始的礼--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如:
血族复仇→血亲→同态→赔偿→封建复仇观;族外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禅让→世袭。
⏹4、刑起于兵(P15)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战争。
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
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①刑罚起源于战争。
(用刑手段、刑具)
②刑法起源于战争。
(师出以律、甘誓)
③司法官起源于战争。
(司寇、士师、廷尉)
二、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的释义(P15-16)
(一)刑(强调惩罚)(西周金文)
1.刑罚(征伐、杀戮,后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
2.法(井--型¡ª规范、法)
(奴隶时代法通称为刑。
如《禹刑》《汤刑》)
(二)法(强调公平)(灋-西周金文)(战国后法家兴起)
《说文》:
“法,刑也,平之如水。
”
法:
均平、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用“法”而不用“刑”,如《仆区法》。
(三)律(强调均布,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甲骨文)
1.律:
均布,古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引申为规范约束,与法通用。
(甲骨文“律”师出以律¡ª军纪、军法)
2.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用,如:
《秦律》、《永徽律》。
(法律意义上---战国)
3.“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4.另外,“辟”“彝”都有“法”之义。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P16)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万物有灵、多神崇拜)
(一)崇奉天命,孝敬鬼神(君权神授)
1.《尚书·召诰》:
“有夏服天命”。
2.《礼记·表记》记载,“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
(二)假借天命,恭行天罚
《尚书·甘誓》记载:
夏启讨伐有扈氏,认为“有扈氏威侮五行,天用剿绝其命”;“赏于祖”,“戮于社”。
二、夏代的主要立法
(一)《禹刑》
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
(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刑法)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甘誓》
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地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三、夏代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罚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主要罪名
1.“昏、墨、贼,杀”(叔向处理邢侯与雍子争田案)P17
昏:
“己恶而掠美为昏”。
墨:
“贪以败官为墨”。
贼:
“杀人不忌为贼”。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夏启征伐有扈氏案)P17
威侮五行:
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
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怠弃三正:
三正即三卿。
引申为不重用大臣。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出自《尚书·甘誓》,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依据。
3.弗用命(夏启征伐有扈氏案)P17、18
弗用命,指不遵行国王的命令。
《尚书·甘誓》:
“弗用命,戮于社”。
(三)刑罚制度
1.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
2.流刑流放/迁徙
3.赎刑指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大理
2、地方:
士或士师
(二)监狱
夏代称监狱为“圜土”,即监牢的形象名称。
《史记.夏本纪》:
桀囚汤于夏台。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
一、商代神权法思想的发展
(一)王权神授,祖先神与天神合一
1.《尚书·召诰》:
“有殷受天命”。
2.伪托天命、祖命,宣布王命,使王权与神权合一。
(至上神—帝、上帝)
(二)天命天罚,听命于神(P18)
1.《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2.《礼记·表记》: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3.《礼记·曲礼》:
“敬鬼神,畏法令也”(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甲骨卜辞)
⏹(巫等神职人员直接参与或操纵立法、司法)
二、商代主要立法
(一)《汤刑》(P18-19)
《汤刑》是商朝基本法律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二)《汤誓》
是商汤在讨伐夏桀之前向商军将士发布的军令。
(三)《汤之官刑》(P19)
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具有单行法规的性质。
(三风十愆)
三、商代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P20)
1.不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2.弃灰于公道(断其手)
3.三风十愆—三风:
巫风、淫风、乱风;十愆:
恒舞、酣歌、贪货、贪色、贪游、贪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其刑墨
4.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本人处死,灭绝全家)
(二)刑罚制度(P20-23)(后附图表)
1、死刑
A斩、戮B炮烙C醢D脯
E劓殄F剖心
2.肉刑
A黥刑B劓刑C刖刑D宫刑
3.徒刑
即将犯罪者拘系并使其劳作的刑罚。
商朝刑罚种类图表(刑名从商)
类别及刑名
释 义
五
刑
大辟
(死刑)
斩、戮
斩:
生杀;戮:
死斩。
炮烙
罪者上铜柱,下燃炭火,坠死。
醢
剁成肉酱。
脯
杀死后晒成肉干。
劓殄
犯罪者及其后代都杀掉。
肉刑
墨(黥)
面部或额上剌刻、涂墨。
劓
割鼻
剕(刖)
断足
宫
割掉男子生殖器,幽禁女子。
徒 刑
将犯罪者拘系,罚其劳作。
四、商代的民事法律制度(P23)
(一)所有权
土地实行王有制
其他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二)婚姻制度
商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三)继承制度(王位继承)
1.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2.商朝中后期,主要实行父死子继制。
3.商朝末期,嫡子继承产生。
(纣王继位)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P24)
1.司法机关
中央:
司寇(下设“正”、“史”)
地方:
“士”、“蒙士”
2.审判制度特点
3.监狱:
圜土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教学重点提示: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时期礼的性质、作用及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刑法的主要内容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明德慎罚”(P27)
(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西周统治者认为:
夏桀、商纣“不敬德”、“不保民”,导致“上帝不保”,乃“早坠厥命”。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天命思想动摇的标志—帝祖分离、德祖相配、天命靡常)
(二)“明德慎罚”--发扬德礼教化,谨慎使用刑罚(德—庸庸、祇祇、威威、显民)
二、“亲亲”“尊尊”(p28)
(一)“亲亲”原则(宗法原则)(孝)
(二)“尊尊”原则(等级原则)(忠)
第二节西周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周文王之法:
“有亡荒阅”
据文献载,“有亡,荒阅”是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
(二)周公制“礼”
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三)编订刑书
1.九刑(刑书九篇)
存在不同的解释。
(另一种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
2.吕刑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
《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赎刑制度化)(明德慎罚)(司法中正)(疑
二、法律形式
■命即王命,周王对某一事务临时发布的行政命令。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法律规范。
⏹礼其内容非常庞杂,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遗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第三节西周的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度
(一)概念
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确保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二)主要内容(嫡长继承、庶子分封)
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兄长。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后附表)
二、西周的礼(p30)
(一)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
(二)礼的主要内容(仪礼)
⏹1.吉礼(事神致福的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凶荒之礼)
⏹3.军礼(征伐之礼)
⏹4.宾礼(主宾之礼)
⏹5.嘉礼(乡饮酒之礼、冠笄之礼、婚礼等)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性质:
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但不限于法)
★作用:
礼为有知设;根本法;绝恶于未萌;以为民坊。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重在“教化”;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重在“制裁”。
★“出礼则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不孝不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为有知设、刑以治野人)
第四节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P33)
(一)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西周时期已开始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反映出其刑法理论在当时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二)矜老恤幼原则
对一定年龄的老人、幼童犯罪不施加刑罚的原则。
《礼记·曲礼》记载: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赦免原则。
(四)“刑罚世轻世重”政策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二、刑罚体系及种类(P31)
刑罚体系:
五刑五罚五过
(一)九刑
墨、劓、刖、宫、大辟、鞭刑、扑刑、流刑、赎刑。
(二)其他刑罚
“圜土之制”(徒刑)
三、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友罪(元恶大憝,矧(shen)惟不孝不友)
(二)犯王命罪(必诛)
(三)群饮罪(针对周人;对殷商遗民则教化)
(四)寇攘罪(强盗)(抢劫和抢夺)
(五)杀人越货罪(抢劫杀人)
第五节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初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田里不鬻”;西周中期以后,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事例。
二、契约关系
(一)买卖契约:
质剂(全文:
一式两份)
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大市用“长券”,即质,小市用“短券”,即剂。
(二)借贷契约:
亦称傅别(半文)
《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
”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P34-35)
(一)婚姻制度
1、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多妾)(媵嫁盛行)
2、婚姻成立:
(1)实质要件
(2)限制原则
(3)形式要件:
“六礼”
3、婚姻解除:
“七出”和“三不去”
(二)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经济、主婚、主祭、教令)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夫者,天也;妇者,帚也)
(三)继承制度
1.总原则:
嫡长继承制。
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主要内容:
宗祧(主祭权)、官爵、财产
3.实质特点:
宗祧继承决定官爵和财产继承。
第六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二)中央司法官员(中期后)(中前期,司法行政不分)
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
(三)地方司法官员
1.乡士2.遂士
二、诉讼与审判
(一)起诉
■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较为重大案件需提交书状
■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
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
不交纳者,视为“自服不直”)
(“束失”-100支箭;“钧金”-30斤黄铜)
(二)审理
两造具备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判决
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读鞫)。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
(四)司法官的责任
五过之疵(官、反、货、来、内)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
“圜土”或“囹圄”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教学重点提示:
Ø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公布、争论及意义
Ø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Ø战国时期法治指导思想
Ø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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