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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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第一章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时期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
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
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
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
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吉(祭祀之礼)
凶(丧葬之礼)
军(行兵仗之礼)
宾(迎宾待客之礼)
嘉(冠婚之礼)
(3)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注意】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
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残忍肢体的肉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前者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后者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三)契约法
买卖契约:
称为“质剂”
质:
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剂: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
称为“傅别”
傅:
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
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 )(08-1-8)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疑编号5067051012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的契约法规。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四)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缔结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
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妻只能有一个,这是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族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
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不合法,称为“淫奔”。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 )(04-1-15)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疑编号5067051012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时期婚姻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
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女子至家。
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长子,不论贤愚;
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论长幼。
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例题·单选题】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3-1-16)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答疑编号5067051012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法制。
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才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所以选项A错误。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所以选项C错误。
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所以选项D错误。
(五)司法机关
中央
周天子
最高裁判者
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专门的司法属吏
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
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六)西周的诉讼制度
1、刑狱民讼
狱讼
(1)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审判技术的发展:
五听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外在表现等,来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辞听:
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
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
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
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三刺
一刺群臣
再刺官吏
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向社会公布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公之于众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新兴地主阶级的重大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的立法原则。
【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08-1-10)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疑编号5067051013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明确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不为刑辟”的含意应为不公布成文法。
(二)《法经》
1、《法经》的内容
《盗法》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贼法》
《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淫、狡、城、嬉、徒、金禁。
《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的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例题·单选题】《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 )(03-1-6)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疑编号5067051013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所以选项D错误。
(三)商鞅变法
商鞅把自己的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
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分户令;军爵律。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续表
主要内容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①“以法治国”、学法明法,“以吏为师”;②轻罪重刑,重罪不来;③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
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制王朝。
【例题·单选题】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07-1-8)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答疑编号5067051013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所以选项A错误。
商鞅“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强调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的是西周的法制思想。
所以选项B错误。
商鞅变法过程中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商鞅变法实行“连坐”制。
所以选项C错误。
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所以选项D正确。
三、秦代法制
(一)罪名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危害皇权罪
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盗窃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还有共盗、群盗之分:
1、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2、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所谓贼,是指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续表
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A“见知不举”罪;
B“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C“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D“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注意】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续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酒罪;2、逃避徭役罪;3、逃避赋税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破坏婚姻关系:
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
2、破坏家庭秩序:
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例题·单选题】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
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 )(11-1-16)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答疑编号5067051014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秦朝法律文化。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均为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点,所以选项A、B、C错误。
“失刑”为渎职罪,是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二)刑罚
种类繁多,大致包括八大类:
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从目前的史料来看,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
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城旦舂:
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此;
鬼薪、白粲:
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实际劳役不止于此;
隶臣妾:
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司寇:
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候:
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⑦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⑧具五刑,即《汉:
刑法志》所说: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6、羞辱刑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其中“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
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赎刑)
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
“赀”是独立刑种,包括三种:
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8、株连刑
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例题·多选题】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
( )(12-1-56)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答疑编号5067051014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秦汉时期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和候五种。
选项C“弃市”属于死刑,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三)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以大约六尺五寸为标准。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数目分为三等赃值(110钱、220钱、660钱),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例题·单选题】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 )(06-1-15)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疑编号5067051015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
选项A正确。
(四)司法制度
皇帝
最高审判权
廷尉
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四、汉代法制
(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
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2、导火线:
缇萦救父
3、刑制改革的内容
汉文帝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评价:
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
虽然劓刑、斩左趾改为笞,但笞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
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例题·单选题】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
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
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 )(05-1-17)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疑编号5067051015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汉代中期,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而且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因此,汉文帝以十三年缇萦上书为契机,开始实行刑制改革,逐步废除肉刑。
汉代的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曹魏时期的“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
(1)上请:
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僚贵族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2)恤刑:
以”为政以仁”相标榜,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2、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例题·单选题】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10-1-13)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答疑编号5067051015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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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西周 法制 思想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