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框架协议经典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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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框架协议经典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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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框架协议经典范例
工程编号:
协议编号:
╳╳省(SHENG)╳╳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监理(EngineeringSupervision)
框架协议
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下文中将“EngineeringSupervision”替换为“监理”即可)
第一部分(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四部分协议附件
第一部分
(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人××××××与(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EngineeringSupervision)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省××市××区×××路
工程规模:
××××××××××××
工程概算投资额:
××××××
暂定(EngineeringSupervision)费:
××××××××××××
二、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且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协议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协议专用条件
5.协议附件
6.本协议标准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四、(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
五、本项目总(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姓名:
××××××;
(EngineeringSupervision)证号:
××××××。
六、委托人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承诺按照本协议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支付报酬。
七、本协议(EngineeringSupervision)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工程完工、办理完完工结算、备案管理及保修期结束、竣工验收之日止。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_____份,(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执_____份。
副本_____份,委托人执_____份,(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执_____份。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九、本协议由协议双方____年____月____日于╳╳省╳╳市╳╳区签署生效。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盖公章)(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姓名姓名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
住所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EngineeringSupervision)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是指承担(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和(EngineeringSupervision)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是指(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的组织。
(5)“总(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派到(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全权负责人。
(6)专业(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
根据项目(EngineeringSupervision)岗位职责分工和总(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具有相应(EngineeringSupervision)文件签发权的专业人员。
(7)造价工程师:
指(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协议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经招标确定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名的造价工程师应与(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投标时确定的人选一致。
本协议中特指注册造价工程师。
(8)“承包人”是指除(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协议的当事人。
(9)“工程(EngineeringSupervision)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范围和内容。
(10)“工程(EngineeringSupervision)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工程(EngineeringSupervision)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的工作。
(12)“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14)“协议”是指本协议协议书、协议专用条款、协议附加条款、协议双方补充的协议、协议通用条款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等。
(15)“协议价款”是指根据协议条款,用以支付(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为完成(EngineeringSupervision)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6)“协议有效期”是指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终止之日止。
(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8)“履约保证金”是指协议签字盖章后15日内,(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应在委托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交不可撤销银行函或现金形式提交的、以委托人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协议价格10%履约担保。
(19)“设备安装”是指本工程有关设备、系统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以及为验明协议设备和系统的性能和功能,对单台设备和系统设备分部试运行。
(20)“工程变更”是指协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协议变更。
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
(21)“不可抗力”是指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协议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本地气象部门、地震部门或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22)协议工期:
指委托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日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协议工程的日数。
(23)开工日期:
总(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日期。
(24)实际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协议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委托人组织完工验收通过,并在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载明的日期。
(25)工程完工验收:
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由委托人组织勘察、设计、(EngineeringSupervision)、施工、质监等单位按照协议要求进行的验收。
(26)工程竣工验收:
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委托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本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
(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义务
第四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按协议约定派出(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需要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及(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专业(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及其(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主要成员名单、(EngineeringSupervision)规划,完成(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范围内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
在履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
第五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违反此规定的违约及赔偿责
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六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协议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委托人在(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开展(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之前应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
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权利,以及(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EngineeringSupervision)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协议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开展(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供办公用房、(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员工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权利
第十七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查和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时,(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由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征得委托人同意,(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协议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
未经总(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协议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应事先口头请示委托人,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委托人报告。
在(EngineeringSupervision)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在向对方提出时均必须同时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提出,由(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经由司法途径解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协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调换总(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它主要(EngineeringSupervision)机构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交(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月报及(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或(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员不按(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履行(EngineeringSupervision)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进行整改,要求(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直到解除协议,委托人发现(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人有权在将付或应付给(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的款项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当应付给(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的酬金不足以扣除时,则形成(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对委托人的负债,委托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扣罚违约金总额超过协议暂定(EngineeringSupervision)费总额的20%(含20%,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本协议中约定对约定有违约金上限的,具体的金额以委托人书面通知的金额为准。
(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的责任期即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有效期。
在(EngineeringSupervision)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相应延长协议期。
第二十六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对于违反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一般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EngineeringSupervision)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但(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重大过失、恶意或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受(EngineeringSupervision)报酬总额(除去税金)限制。
第二十七条在(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协议履行了职责的情况下,(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对承包人违反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EngineeringSupervision)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EngineeringSupervision)协议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时,(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应当在不超过14日内恢复执行(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
第三十三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协议工程完工验收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履行了保修期间的责任,保修期满且无遗留问题,并履行了竣工验收的责任、(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收到(EngineeringSupervision)报酬尾款,本协议即终止。
第三十四条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对解除协议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各自应负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通知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即生效。
第三十五条(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在应当获得(EngineeringSupervision)报酬之日起9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EngineeringSupervision)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己暂停执行(EngineeringSupervision)业务时限超过十二个月的,(EngineeringSuperv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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