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婚姻家庭法 全书简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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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全书简述
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立部门,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力量实现其调整作用;宗教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而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2、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但是,历史上的每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又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因此,决不能把人口再生产当作一种纯自然的过程。
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人口再生产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中家庭的经济职能已经大为削弱;除部分家庭仍保存组织生产的职能外,许多家庭只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
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完成上述变化需要一个艰难的历史过程。
只有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家庭作为消费单位的经济职能才会完全消失。
3、教育职能。
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3、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表现出来的。
1、婚姻家庭与政治。
阶级社会中由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很强烈、很明显的,它们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
为了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任何国家都以法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
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以后,更加具体化和固定化;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由于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以它对婚姻家庭制度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法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
首先观念、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
对于婚姻家庭制度,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于法律,它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阶级性。
不论在任何时代、公私合营国家,道德都是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发握手社会主义道德对巩固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生活中那些法律未规定的问题,不言而喻地应当执照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去处理。
4、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
宗教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在古代,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特别大。
大当代各国,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仍有一定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往往是同民族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
我们既要尊重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传统,又要禁止宗教力量对婚姻家庭的非法干涉。
5、婚姻家庭制度和风俗习惯。
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同人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具有时代的、民族的和地区的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绝不能低估。
某些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我们一定要区别符合科学的、健康的有益的风俗习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继续做好移风易俗的工作。
总之,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
强调它们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同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的。
同时,还要看到,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并和它们共同作用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4、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怎样认识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虽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条件,但它不是自然关系,而是社会关系。
它储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对于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因此,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自然因素,是 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动物之中的,婚姻家庭则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
在过去的几千年间,上述自然因素并无重大变化,婚姻家庭却不断地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这种情况,显然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因素决定的。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对其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加以必要的考察,有助于进一步揭示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5、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如何?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6、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的特征是什么?
在婚姻方面,唐律对订婚、征婚、各种婚姻限制,违律为婚的后果、嫁娶违律时主婚人的责任、婚姻离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合于封建伦常的婚姻之道。
在家庭方面,唐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家长制。
唐户婚律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
7、《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
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
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权。
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
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
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
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8、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
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
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
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
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
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
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9、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各类、结婚方式和婚姻终止的原因上有哪些主要特点?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种类有二:
一种是有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市民法,另一种是无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万民法。
市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结婚方式,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万民法中则无此区别,婚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婚姻终止的原因是,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丧失、离婚。
10、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家庭法在法的形式上的特点是什么?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多样性和地方性等特点,其主要渊源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各国的差别很大,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很不统一的。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制订的。
随着欧洲各国封建化的加深,习惯法的内容上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寺院法和王室制订的法律部分地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
但是,直至中世纪后期,习惯法仍是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形式。
基督教的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以《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和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
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旧约全书》中的一些伦理原则。
自十一、十二世纪起,寺院法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上,寺院法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11、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编制方法?
一般说来,在法律传统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有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
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12、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的具体编制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规定在一起,其他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夫妻和亲属关系的规定。
这种体例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所以又称为罗马式的编制法。
与此不同,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亲属法为独立的一编(第四编),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等立面来看,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周密、严谨,但也有过于繁琐、复杂之处。
这两部法典有关亲属法的编制方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9、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在法律原则、内容等方面的总体特征是什么?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全面表达了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
该法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依法定的原因和程序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
凡此种种,对摆脱封建的宗教势力的束缚,实现婚姻家庭法的世俗化和民事化,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法国民法典是以公民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
但是,在贯彻“自由”、“平等”原则的问题上,身份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
13、英国亲属法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比较缓慢的。
自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1836年的婚姻条例才开始承认民事婚。
1898年的婚姻条例才不以举行宗教仪式为结婚的必要程序。
1857年后开始实行判决离婚制度;法律上起初只规定了极为有限的离婚理由,后经多次修改,离婚理由才逐渐扩大。
在早期的立法中,已婚妇女须受夫权的约束。
自1870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公布直至20世纪中叶,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逐渐有所提高的。
14、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在此期间,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都不断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使其适应新的情况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变化;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这种变化,在其他方面也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如禁止滥用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一些后进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有了相当的进展。
资产阶级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所作的一些改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对改善妇女的境遇,都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些改革又是不彻底的,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15、美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状况如何?
美国婚姻家庭法是以各州的立法为本位的。
多数州的婚姻家庭法均以英国法为其重要渊源。
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立法中某些特别的封建传统没有被美国法继受。
在原殖民地时代曾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
在美国,依各州的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和亲子关系等元宝,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
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许多州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都带有浓厚的“有责主义”的色彩。
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离婚程序也大为简单化。
后来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一定形式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有区别的。
16、二次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情况如何?
二次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这些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也有区别。
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颐和园于1947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等。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苏联婚姻家庭法在二次大战后继续有所发展。
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和家庭法。
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公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
17、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的立法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
例如: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条款;°离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离婚理由上一般不采用过错原则等等。
18、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基本特征: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19、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集中于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
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伦理观。
20、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如下:
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原则,主要是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2、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须至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等陋俗。
3、保障离婚自由。
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均可离婚;离婚亦须至乡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如发生争议,由裁判部处理。
4、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等,都按此精神作了具体、妥善的规定。
5、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其夫无信回家超过法定时间的,妻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21、解放前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宗旨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均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宗旨。
苏区时期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为我国的新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数众多的地区性条例又大大地丰富了 婚姻立法的内容。
它们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各地的改革在发展上是不平衡的。
一些婚姻立法也有其不够完善之处,对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还缺乏相应的规定。
但是,它们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作了重要的准备。
22、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是什么?
第1条指出: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主析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一规定概括了婚姻法的全部基本精神,既提出了这个法律的重要任务,又确定了这个法律的各项原则。
23、现行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新的、更加完备的准则,这对促进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实施现行婚姻法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
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经济上、文化上还不够发达,这种情况也会直接、间接地反映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因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尚待完成的任务。
一方面,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为新婚姻家庭制度奠定更加强大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健全法制、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等途径,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
2、实施现行婚姻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使其不受违法行为侵害,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必然要求。
现行婚姻法加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3、实施现行婚姻法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
婚姻家庭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人们的精神世界都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正确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有利于发挥家庭的各项社会职能,有利于解放妇女,有利于全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4、如何理解我国的婚姻法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是就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而言的,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它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广。
25、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
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指导性指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6、如何区别狭义的和广义的婚姻法,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事项。
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以婚姻关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
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则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婚姻法一词作上述两种解释,是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当然也可以不作这样的区分,但是,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并不等于全部婚姻法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
27、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和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调整作用的。
2、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中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这种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依附于人身关系,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在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的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
因此,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28、从调整对象看,我国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特点:
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婚姻家庭是任何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国家内,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2、婚姻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的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
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婚姻家庭必然要求。
这些规定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首先力量和教育作用。
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
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选改变或约定加以改变。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妥善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此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提示婚姻法的特点,如婚姻法是具有传统特色的法律,植根于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它主要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等。
29、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在部门法中,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特别密切。
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
如婚姻家庭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的法律适用,均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
婚姻法同一些民事单行法在内容上也有紧密的联系。
如,婚姻法只规定了特定亲属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均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不同之处。
如婚姻法领域中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抚养、抚养和赡养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之,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但是也要看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主体,是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所以,婚姻法在全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30、礼制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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