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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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更好地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强化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负责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制定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工作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承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和《食品监管信息》的印发;组织相关部门发布食品安全评价性信息;承办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指导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三)市监察委员会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
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五)市财政局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六)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七)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将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机构的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基本建设的投入;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八)市公安局
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对事故中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九)市教育局
负责督查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疫患的报告制度;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一)市农业局
负责全市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全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和卫生的监督管理。
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食品质量认证工作,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管理食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申报地方标准和备案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全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组织保护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进行监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食品广告的监管,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四)市卫生局
负责全市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对食品实施卫生检测、检验和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指导;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和评价;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负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贯彻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五)市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果、木本油料、饮料、调料香料、木本药材和森林食品)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利用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六)市商业行业管理协会
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屠宰场点的设立和肉品生产品质;负责监督管理、酒类流通批发、零售活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屠宰环节的注水肉等不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酒类的案件;参与市场上肉品和酒类质量监督检查;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七)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对畜产品从生产基地到产品上市的全程质量管理;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审核、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八)市水利局
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对全市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渔业生产基地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真认证的组织、审核、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水生动植物案件;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九)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发进行管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一)市粮食局
负责全市粮油储存、调拨和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粮油质量标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全市粮油行业的安全生产;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与经营,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负责对清真食品的有关证件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三)山西省盐务管理局晋中分局
负责全市食盐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盐加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加碘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贩运私盐违法活动;依法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四)晋中市建设局
负责督察建筑工地食堂及农民工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完成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对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作用,保证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主要以召开会议形式领导、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会议宗旨是听取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全市食品原料种养殖及食品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第四条会议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各成员汇报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问题以及工作安排;讨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会议议定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根据会议内容及参会人员的不同,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一)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专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以决定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联络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参加。
第六条各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向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并委托代表参加会议。
第七条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会议组织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领导组或领导组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八条本制度由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晋中市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便捷、畅通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确保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商业协会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制度。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部门管辖范围认真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职能重叠者实施投诉首问负责制度,不得推诿。
对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受理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登记。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举报人告知相应管辖部门及其举报电话,或直接移送相应管辖部门处理,并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条受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告移送部门,并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对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接到举报的部门在做好登记后,要在四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查处的,可由领导组组织协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查处。
第六条 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查处部门应在处理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七条 受理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的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人)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故意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漏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应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举报人造成伤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验)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具体包括:
(一)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履行职能及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及餐饮食堂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食品安全宣传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名优食品、优良品种、优秀企业的宣传情况;
(四)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情况;
(五)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检测、监测计划及结果,不合格食品通告及其处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盐务局、市宗教局、市商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采取随时联络与不定期召开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加强沟通,联络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召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评价性信息。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要随时将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
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食品监管信息》将报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评价性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向社会发。
其中,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食品安全评价性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及时将要发布的信息加盖公章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评价性信息由信息发布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条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通报、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晋中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处理,特制定本程序。
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本程序处理。
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函告;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初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2、调查部门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进行阶段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阶段报告中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调查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二)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在4小时内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组长和上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
2、公共餐饮场所发生的事故、全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2小时内上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时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即时报告。
三、组织查办
(一)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发《食品安全事故查办通知》(见附件1)。
通报内容包括:
主送单位、事由、查办意见,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市农业局。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市质监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市工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市卫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涉及相关县(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向相关的县(区、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通知》(见附件2),通知内容包括:
主送单位、事由、查处要求,应当明确查处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5日内反馈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求日报。
(三)建立督办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查办通知》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通知》发出后,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领导组办公室应进行督办。
四、直接查办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和通知相关县(区、市)查办外,对重大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经市政府授权或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委派,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五、查处结果的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查办通知
晋中食领办通〔2004〕X号
主送:
xx市хххххх局
事由:
2004年2月29日,【每周质量报告】(第四十四期)《方便面"伴侣"有诈》报道,温县用腐烂的蔬菜、发霉的干调料加工方便面“伴侣”,添加防腐剂和人工色素却标着“决不添加防腐剂和人工色素”,欺诈消费者。
此种不安全食品已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查办意见:
请你局核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函告我办。
附件:
《方便面“伴侣”有诈》
X年X月X日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通知
晋中食领办通〔2004〕X号
主送:
xx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
事由:
根据中央电视台2004年2月29日【每周质量报告】(第四十四期)《方便面“伴侣”有诈》的报道,温县用腐烂的蔬菜、发霉的干调料加工方便面“伴侣”,添加防腐剂和人工色素却标着“决不添加防腐剂和人工色素”欺诈消费者。
此种不安全食品已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查处要求:
请你办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核查,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请将查处情况于X月X日前上报我办,及时沟通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
《方便面“伴侣”有诈》
X年X月X日
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完成,保证各方面监管措施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察督办事宜。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的对象是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督察督办内容。
(一)省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决定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市政协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建议、提案等办理情况;
(四)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五)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六)具有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七)新闻媒体批评、意见或建议整改情况;
(八)重大案件查办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督察督办方式。
(一)日常催办。
根据确定的催办事项,采用电话或函件催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完成;
(二)现场督察。
领导组办公室派出督察人员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随机抽查。
对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的决策事项和布置的重要工作,随时随机地进行抽查。
第六条督察督办程序。
(一)立项。
领导组办公室填写“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立项申请书”(见附件),提出拟督察督办事项及拟督察督办方式,报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二)告知。
确定现场督察督办的,由领导组办公室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三)实施。
现场督察和随机抽查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组长或副组长批示,组织人员进行实施;函电督办由领导组办公室发函发电督促相关部门完成督察督办事宜。
(四)总结。
督办人员在完成督办事项2日内,将督办情况书面向办公室主任甚至向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进行专题汇报;
(五)通报。
领导组办公室将以《食品监管信息》、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形式对督察督办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七条督察督办原则:
(一)不包办代替原则。
领导组办公室督察督办的事宜谁主管,谁负责,督察督办部门不能直接代替承办部门处理所督察的具体事宜。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及时、准确、高效。
(四)激励与惩处相结合。
对食品安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因延误时机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督察督办人员职责。
(一)督察督办人员应如实了解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和时限要求。
(二)督察督办人员应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落实整改措施。
(三)对不宜公开的督察件,要严守机密,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第九条领导组办公室将督察督办事项认真汇总,予以通报。
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对督察督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将成为考核其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督察督办事宜的,要取消成员单位和分管领导当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优评先资格;对不能及时完成督办事宜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晋中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和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三)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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