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保本增值开式证券投资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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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保本增值开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认购安排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六、基金的销售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八、保本
十九、保证
二十、基金的投资
二十一、基金的融资
二十二、基金资产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二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三十、业务规则
三十一、违约责任
三十二、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五、其他事项
三十六、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附件:
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金额: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认购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保证人:
指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三年对应日止;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指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
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
柳亚男
总经理:
马志刚
成立日期:
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
柳亚男
总经理:
马志刚
成立日期:
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成立日期:
1979年2月(恢复)
经营范围:
:
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外汇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338.65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2、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保本条款;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合同》、《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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