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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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宝莫公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宝莫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运行,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和要求:
一、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遵照宝莫公司的要求,与本公司生产技术部签订安全保证书,新建项目需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有明显标志。
5、施工队伍的现场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全面进行检查监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及时协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在施工现场吸烟、喝酒,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否则出现后果有施工单位负责。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如无消防器材可向建设方提出要求配备。
9、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用火、用电、用气,必须到本公司相应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本公司规定处罚100元。
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四周必须用隔离板或彩旗条进行隔离。
施工周围要有明显的警示牌。
2、施工现场水泥、钢筋、沙石摆放要成方成垛,不能堵塞公司生产通道。
3、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当日清理干净,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现场施工人员要佩戴安全帽,胸前统一佩戴本公司发放“临时准入证”牌。
5、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逗留、走动,特别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
6、现场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等各一人,并有明显的标识,相对固定。
7、进入本公司各单位的施工车辆严格履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必须带有合格的防火帽。
8、施工运输车辆在本公司指定的路线和场地内活动,时速不大于10公里/小时。
9、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宝莫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中的施工用电管理相关规定。
10、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本公司的电源,施工单位必须填写临时用电票,电气线路连接规范,并由施工单位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
11、在本公司一级防火区的施工作业所用的电气设备以及闸刀、开关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2、施工单位所有人员严格执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和动火制度,危险品(如乙炔瓶、氧气瓶)应做到专人保管,要有防范措施和警告标志,预防中毒、火灾等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宝莫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影响本公司各单位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本公司尽力为施工队伍提供便利条件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等相关服务。
2、本公司实行公司主管领导、生产技术部、各分厂、车间安全监督人员三级监督管理检查制度。
本公司各车间对在本单位所辖区域的每一施工现场指定安全监护人,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坚持每天到所在单位的外来施工队伍现场巡查。
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技术部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本公司三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随时对施工队伍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4、本公司有权向施工队伍索取项目计划书、开工报告、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本公司生产技术部对施工队伍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6、本公司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奖罚,除上述规定外,是依据宝莫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
最终解释权归宝莫公司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技术部
2007-4-3
附件:
8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制度
为确保公司安全平稳生产,规范施工和安全用火,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厂区用火管理范围:
1、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2、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进行易产生火花的锤击作业;
4、生产装置和油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等);
5、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6、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和油罐区;
7、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进行爆破作业。
二、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作业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级用火;
a.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
b.油罐区、溶剂罐区、气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
c.有可燃、易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
d.可燃、易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和槽站;
e.(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井,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5米以内的地面);
f.化学危险品仓库;
g.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h.带油、带压和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原则上不允许用火,但在紧急情况下,生产急需用火时,可作特殊用火处理。
2、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二级用火:
a.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经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
b.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合格者;
c.全厂区系统管网区且不含一级用火条件的地点;
d.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e.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条件以外的临时用火和固定用火区等,均属三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生产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在动火前通知安全部,安全部应通过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用火。
对那些必须在带有可燃物料的设备、管线上的特殊动火,安全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制订出可靠的安全措施,报请公司领导、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车间安全负责人和用火负责人制订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用火。
3、三级用火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由车间安全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用火。
四、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运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证明可燃液(气)体含量达到安全要求者,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去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防火监护人和用火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要求及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时,用火人有权拒绝用火。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票。
5、一张用火票只限一处用火,一级用火票,有效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
6、外单位在厂区施工用火,由乙方施工负责人,会同甲方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向有关单位申请用火,经审批后方可用火。
7、严格执行用火安全规定,做到“三不动火”。
即未见批准有效的用火票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未在用火现场不动火。
8、用火单位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现异常情况能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
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
9、消防队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现场。
如发现违反用火制度或继续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用火票,停止用火。
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
2设备内作业制度
一、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防止发生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灌、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为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办理程序: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作业现场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作业票。
2、作业现场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员,并与监护人员一道对安全措施检查落实,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存根上,并由安全技术人员和监护人员认可签字。
3、单位负责人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签署认可意见。
报公司安全部审批后,方可作业。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共设两联,第一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员持有,作业人员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认可,交监护人员持有。
作业完毕后将作业票返回车间安全管理人员。
5、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原则不允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特殊作业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部审核批准,公司安全部派专人到现场监护。
五、作业票应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地点。
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条件的危险程度确定分析化验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七、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作业监护人,以有限空间所属单位监护人为主,进行监护作业。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监守岗位。
6、监护人要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1、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准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时间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3、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4、劳动保护着装、防护器具和工具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5、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九、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车间安全员要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有限空间内部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以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入有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表示。
3、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加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有限空间容器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
作业期间应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也可选用便携式仪器对有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安有关规定办票。
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实验。
7、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漏在有限空间内。
10、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状态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有限空间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2、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13、在特殊作业中,作业人员可佩戴安全可靠的呼吸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监护。
14、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应留一人在有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6、有限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要求。
十一、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高空作业安全制度
一、为规范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空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作业。
高空作业分为一般高空作业和特殊作业两类。
1、高空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空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空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空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空作业为特殊作业:
风力六级以上、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容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空作业。
三、凡进行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票》。
高空作业票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五、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六、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七、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高空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八、高空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九、夜间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十、高空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护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空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十一、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和安全网内休息。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m以上的特级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十二、特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会签,有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发。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有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可无票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并补办作业票证。
十三、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空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空作业票。
十四、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
4吊装作业安全制度
一、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所用手势、哨音、旗帜等,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信号要明确,禁止喊话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二、参加起重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中多头指挥。
三、遇有大风、大雾、下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看不清指挥信号时。
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四、在起重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现场工作环境,重物的形状、体积、重量、起吊方向及安装位置,然后确定使用的工具,指定起吊方案和操作规程,人员要分工细致、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起吊。
五、起吊作业前要进行试吊,检查各部机具是否灵活好用;起重机具严禁超符合使用,禁止用起重机械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六、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和中、高压电线的上方,并不得与电线交叉相混(特殊情况,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起吊过程中,起重物件上和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并不准在吊臂下逗留或通行。
八、在公司内通道或消防道路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安全部允许后方可作业。
九、在输电线附近进行起重作业,钢丝绳、吊车臂、重物与电线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6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的垂直下方禁止带电进行作业。
十、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在通道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十一、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2米以上高空作业要捆好安全带。
十二、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应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发生触电事故。
5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动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三、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动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有关(电修、工程、生产车间、安全等)部门、动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管道、埋地电缆、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在道路上动土须经安全部会签、在绿化带动土须经绿化主管部门会签、在有埋地管道、埋地电缆动土须经工程、电修部门会签等)后,报施工区域所属单位领导和施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3.大型危险动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4.动土作业证应在开始前3天提交。
四、动土作业许可证。
1.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动土作业负责人持,动土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二联由动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保存;第三联为存根,由施工主管部门保存。
2.动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3.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等生产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7天。
一个施工点一张动土作业许可证。
五、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动土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在开工装置、灌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六、动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线等地下设施。
七、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八、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主管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九、在开工装置、灌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或警示牌,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安全时,也应设围栏或警示牌。
十、在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十一、在坑、沟、槽、井内施工应严格按《设备内作业安全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度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出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十二、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动土开挖,应防止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十三、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十四、施工单位要尽可能实行人工挖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
严禁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按原样平整恢复地面。
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避免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生产区域内接临时电源时,要先按《安全用火管理规定》办理符合用电地点用火等级的“用火票”,电气主管部门根据“用火票”才能办理“临时用电票”。
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有关证明到电气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
3.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的,必须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证明到电气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
4.临时用电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备查,第二联交安装临时电源的电气作业人员携带,第三联由电气主管部门留存,保存期12个月。
二、临时用电票的用电时限必须与其相应的“用火票”的用电时限一致,超过时限必须重新办理“用火票”和“临时用电票”。
三、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作业。
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
电气故障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排除。
四、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
五、临时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供电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日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六、临时电缆必须埋设时,应采取套管埋设且须设有走向标记及安全标志。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
七、架空临时线路
1.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内不得低于2.5m,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m,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m。
2.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子支撑,也可采用木杆、木横担。
3.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供电线路。
4.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八、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九、现场临时供电盘、箱要加锁保护,有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十、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离地面高度不低于1.3m。
十一、临时用电设施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
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十二、临时照明用行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十三、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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