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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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矿成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
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
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
成员:
各专业副总,人力资源部、通防办公室、机电运营部、调度室、安监处等单位负责人。
成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通防办公室作为矿井专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要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4、加大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投入,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大力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
5、要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集团公司有关职责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6、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知识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7、人力资源部、通防办公室、机电运营部、安监处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粉尘危害、噪声危害、高温危害、职业中毒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对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2、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及有关文本。
5、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7、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8、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9、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
3、参加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的工种及名单。
4、职业病人名单。
四、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及时进行归档。
五、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档案。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每年10月前系统地整理一次。
七、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矿井可持续发展,依法治理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明确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一、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工区、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工区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副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区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区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工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四、福城矿业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粉尘危害防治计划
1、加强矿井防尘水源建设,确保矿井有充足的防尘用水,保证水量水质满足要求。
2、加强防尘管网的建设,确保各采区防尘用水。
3、井下各类防尘设施按标准配备齐全,正常使用并加强管理维护,确保防尘设施灵敏可靠。
4、加强煤尘冲刷管理,杜绝井下出现煤尘堆积。
5、加强放炮防尘管理,有效降低炮后产尘量。
6、完善综采工作面防尘设施,使用移降架喷雾、随机喷雾。
7、锚喷巷道使用潮料喷浆,并安装除尘器,保证使用正常,下风流方向100m内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8、加强个体防护,井下接触粉尘人员配备高效防尘口罩。
9、加强粉尘监测管理,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10、井下杜绝煤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呼吸性粉尘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
(二)噪声危害防治计划
1、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2、作业场所噪声不超过85dB(A)。
3、在通风机放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音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
(三)有毒有害气体防治计划
1、井下杜绝盲巷,临时停工停风的地点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板。
2、井下烧焊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现场配备灭火器,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
3、井下爆破后,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米,及时排除炮烟,等待至少15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
4、电瓶车充电点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5、井下柴油机车尾气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规定。
6、加强矿井通风,将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
二、实施方案
(一)粉尘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1、加强防尘水源建设
保证矿井有3个防尘水池,水量不低于300m3/个。
将第三系及第四系砾岩水水源引到1022水平联络巷新建防尘水池处、多余水量直接排到地面水池,以确保矿井的防尘用水量。
2、加强防尘管网的建设
井下各水平的主要巷道安设4吋防尘管路,其它巷道安设2吋防尘管路。
(1)将矿井所有大巷2吋防尘水管更换成4吋PVC水管,共计更换1800米。
确保各采掘工作面及大巷防尘供水量。
(2)各地点防尘管路要平直吊挂,并进行防锈处理(PVC管除外)。
(3)在井下各石门处安设比例减压阀,有效控制水压,保证防尘供水的安全可靠。
3、加强防尘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管理
(1)井下所有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输机(巷)转载点、卸载点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坚持正常使用,并每班检查维护,确保灵敏可靠。
(2)皮带井每50米安设一组侧喷雾。
(3)各主要回风大巷及采区回风石门安设远红外线自动水幕,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50m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
机采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内、外喷雾,雾化良好。
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
综采工作面必须安设架间联动自动喷雾和移降架自动喷雾。
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5)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10m范围内安设自动炮区喷雾,30m、50m范围内各安设1道自动水幕。
4、加强煤尘冲刷管理
(1)主井、副斜井、采区上(下)山、主要运输大巷每旬至少冲刷一次。
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从上下出口50米以内每班必须至少冲刷灭尘一次,50米以外每天必须至少冲刷灭尘一次。
(2)掘进巷道迎头50米以内每班至少冲刷一次,50米以外每3天至少冲刷一次。
5、加强放炮防尘管理
(1)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
(2)巷道开帮地点需放炮作业时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
6、加强粉尘监测管理
(1)加强粉尘采样的管理,每半月对采掘工作面和主要场所全面进行一次人工采样粉尘测定。
(2)对1901S工作面、+850回风井、+520回风上山等地点安装粉尘传感器,实现粉尘在线监测。
(3)每半年进行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分析,并有记录备查。
(4)按规定进行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
(5)采集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样、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要按规定时间送检。
(6)粉尘测定仪和个体呼吸性测定仪应按周检规定进行检定。
(二)噪声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1、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2、井下噪声作业场所人员必须佩带高效耳塞。
3、产生噪声作业场所地点要悬挂“注意噪声”、“戴护耳塞”警示牌。
4、矿井主要风机、局部通风机、压风机必须设置消音装置。
5、在通风机放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音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
6、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时,人员躲炮距离要符合规定。
(三)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实施方案
1、井下杜绝盲巷,临时停工停风的地点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板。
2、启封盲巷或恢复旧巷通风,需要排放瓦斯、探查氧气,必须签订专门措施,严格执行“两个凡是”管理制度。
3、下井职工按规定佩戴自救器,当发生火灾或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等异常情况时及时戴好。
4、井下烧焊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现场配备灭火器,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
5、井下爆破后,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10米,及时排除炮烟,等待至少15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
6、电瓶车充电点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7、井下柴油机车尾气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规定。
8、采煤面回风隅角每隔50米安设一路监测束管,监测采空区有害气体及氧气情况。
9、加强矿井通风,将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保障制度
为规范我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1、劳动者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
2、由矿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后,同意申请人到上一级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申请人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病初步诊断。
4、对上级医院确认为疑似职业病的申请人,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并出具证明到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申请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鉴定手续。
6、矿人力资源部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送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终结鉴定。
7、将诊断资料报矿卫生科建档备份后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二、职业病人复查、安置保障
1、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3、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定期检查或疗养。
4、用人单位对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福城矿业公司现已确认患有职业病并享受相应待遇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跟据实际情况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专业诊断复查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三、职业病人待遇和诊断治疗经费保障
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按国家和福城矿业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在福城矿业公司内部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待遇不变。
2、职业病的费用项目:
(1)职业病诊断费及往返路费。
(2)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费。
(3)生活补贴、职业病人疗养补贴。
(4)重新诊断的费用。
(5)疑似职业病人在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
3、职业病的经费列支渠道:
职业病人待遇和诊断治疗经费保障第2条所列项目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各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因组织机构调整,发生合并或分设的,由合并或分设后的主体单位承担。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矿人力资源部在与已进、新进矿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四、矿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七、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八、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鲁东分局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材料及责任单位: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部负责。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通防办公室负责。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通防办公室。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通防办公室、卫生科负责。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通防办公室、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负责。
三、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工作,由通防办公室负责汇总并上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四、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同上报。
五、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
七、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附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煤矿名称: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煤矿名称:
在岗职工总数:
,其中农民工数:
。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总数:
。
其中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粉尘监测情况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
范围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应体检人数
实际体检人数
其中离退休实际体检人数
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
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
。
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
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
。
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八、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保护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工人健康,消除粉尘危害、噪音危害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等疾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健康培训计划
每年年初,矿以正文的形式下发的《福城矿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必须有职业卫生健康培训计划。
计划的制订必须符合本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培训人员及培训内容
矿必须按计划举办职业卫生健康培训班,对接触粉尘、噪音、有害气体(锰)的从业人员按期培训。
其中接触粉尘的岗位有输送机操作工、爆破工、采煤机司机、装岩机司机等;接触噪音的岗位有采煤机司机、压风机司机、爆破工等;接触有害气体(锰)的岗位主要是电焊工。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常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各职业危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方法。
三、培训时间
1、矿举办的职业卫生健康培训班
矿举办的职业健康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2、矿举办的其他培、复训班
矿所办的所有培、复训班,讲授的内容必须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其中新工人培训班职业卫生健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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