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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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围:
提供分包劳务容:
(详见附件一)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如发包人提出具体要求的,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附)。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围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3、劳务分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劳务承包人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劳务承包人,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劳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劳务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劳务承包人的损失,劳务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劳务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追索。
12.4、劳务分包人人员以及造成他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受害方。
13、保险
13.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3.2、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3.3、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5、劳务报酬
15.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5.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5.3、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单价/,合同暂估价75000元,最终据实结算。
15.4、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5.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6、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6.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6.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6.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或者超出设计图纸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7、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7.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工需要。
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17.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具、设备,由劳务分包人提供。
17.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除此之外的其他周转材料、地址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人提供。
18、施工变更
18.1、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2、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9、施工验收
19.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9.2、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
20、施工配合
20.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0.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1、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1.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1.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1.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4、最终结算,由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对工程承包人生效,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对劳务分包人生效。
22、违约责任
2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视为违约。
22.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劳务分包人应保证自有人员的工资及时发放。
否则,工程承包人可直接向劳务分包人自有人员发放工资,视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应当对此进行确认。
22.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3、索赔
23.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3.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23.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3.4、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4、争议
24.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依法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5、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5.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工程承包人可通知劳务分包人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已完工程量的结算按第15条的80%进行结算。
26、合同解除
26.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6.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
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6.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6.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造成工期拖延严重,或者工作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承包人可通知劳务分包人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已完工程量的结算按第15条的80%进行结算。
27、合同终止
27.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井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8、合同份数
28.1、本合同一式六份,工程承包人执三份,劳务分包人执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29、补充条款
。
3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
(公章)劳务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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