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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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一、机构与人员
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8.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二、厂区与布局
1.具有企业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本企业的证明材料。
2.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3.有厂区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企业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及出租方的土地所有权证明。
4.厂区内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总体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顺畅。
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厂区内其它区域无裸露地面。
5.生产区内有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单独设立。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车间隔离。
7.生产区内建筑物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设施。
通风采用自然或人工通风方式,自然采光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8.厂区内的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9.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厂区内雨水、污水采用地下排水管网系统。
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10.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地坑、观察孔、爬梯、操作维修平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有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配备安全鞋帽。
厂区内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处有“小心触电”警示标识或标志;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小心烫伤”警示标识或标志;压力容器上有安全阀防护装置;所有设备的传动装置有完整的防护罩;提升吊篮四周有不低于0.8m的防护栏;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大于400mm×400mm(或直径大于400mm)的观察孔配备防护栅栏;车间内的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斜爬梯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高于3m的直立爬梯有圆弧形防护栏。
三、工艺与设备
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
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吨/时(年单班产5000吨),主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0.5m3,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有包括载体(稀释剂)粉碎、配料、混合、成品包装等工序的成套机组。
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
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有两台及以上采用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的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有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
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3。
小料及载体(稀释剂)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称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分别采用隔音措施。
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
有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
生产过程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关键工序,生产过程全程封闭。
所有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是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
生产过程如果涉及均质工序,高压均质机工作压力不小于50MPa,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高压报警装置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配液罐采用夹层设计,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温度显示装置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有独立的灌装功能间和灌装计量器具。
灌装计量器具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有上述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3.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10吨/时(年单班产2万吨),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2m3,有能够说明有效容积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专业加工幼畜禽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除外。
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生产线独立设置,其生产设备、设施均不与生产其它饲料产品共用。
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
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饲料粉碎机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分别采用隔音措施。
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
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
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3。
生产线有液态原料添加工序的,采用自动液体添加装置。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制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秤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生产自配自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至少有一台混合设备,其它要求同。
有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正本)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四、仓储条件
1.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要具有倒仓功能,并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2.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等仓储设施,依据不同物料、不同类别进行适当隔离,具有防霉、防潮、防虫、防鸟、防鼠等功能。
3.存放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4.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区)。
5.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质量检验
1.检验化验室
有设在厂区内的独立的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检验化验室布局与设施
1.2.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生产企业
1.2.1.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50m2。
1.2.1.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
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有机前处理室:
有通风柜(参考条件:
采用5mm安全玻璃视窗,带水盆、水龙头,柜门开启高度为0-600mm,工作台风速在-0.8ms,排气量为1500-5000m3/h,系统工作噪音不高于60分贝,下同)、实验台(参考条件:
木质或钢木结构,实芯理化板,耐酸耐碱耐腐蚀,耐高温180℃,带水盆、水龙头、洗眼器,下同)、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
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无机前处理室:
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
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液相色谱室:
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
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5)留样观察室:
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生产企业
1.2.2.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40m2。
1.2.2.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
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酸度计。
2)有机前处理室:
有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
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液相色谱室:
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
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4)留样观察室:
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必要时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1.2.3.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40m2。
1.2.3.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无机前处理室、原子吸收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
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无机前处理室:
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试剂柜。
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超纯水器。
3)原子吸收室:
有仪器台、抽风罩、上下水系统、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
可以放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乙炔气瓶。
4)留样观察室:
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1.2.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1.2.4.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60m2。
1.2.4.2检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原子吸收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
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有机前处理室:
有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
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无机前处理室:
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
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液相色谱室:
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
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5)原子吸收室:
有仪器台、抽风罩、上下水系统、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
可以放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乙炔气瓶。
6)留样观察室:
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必要时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1.2.5.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50m2。
1.2.5.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普通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
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可见分光光度计。
2)理化分析室:
有通风柜、动力电源、中央实验台(木质或钢木结构,实芯理化板,耐酸耐碱耐腐蚀,耐高温180℃,带水盆、水龙头、洗眼器)及桌上型试剂架、器皿柜、试剂柜、蒸馏水器以及通风等设施。
可以放置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万用电炉、水浴锅等。
可以进行滴定分析、重量分析。
3)普通仪器室:
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等。
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留样观察室:
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样品中有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添加剂、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必要时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有机前处理室、理化分析室配备石棉被。
2.检验仪器设备与检验指标
出厂检验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2.1.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仪、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
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进行检测。
2.1.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仪、酸度计、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
能够对产品的感观、pH值、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进行检测。
2.1.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乙炔气瓶、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等检验仪器设备。
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微量元素进行检测。
2.1.4复合预混合饲料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旋转蒸发仪、氮气瓶、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乙炔气瓶、超纯水仪、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
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进行检测。
2.1.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具有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标准筛(粉料)、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
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进行检测。
型式检验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2.1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企业可以自行检验的其它项目,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标准文本。
2.2.2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企业进行委托检验的其它项目,有企业与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协议中逐一列出委托检验的项目,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年。
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机构的资质范围内,有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项目表(复印件)。
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明。
有上述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卫生
1.厂区整洁卫生,有防鼠等措施。
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厂区内的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七、管理体系文件
1.有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有有效期内的备案企业标准;新建企业有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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