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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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明管理办法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包括工程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下同)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的文明有序,不断提高建设、施工管理水平,努力创建富有上海公路特色的和谐建设文化。
本着“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政府部门监管、社会市民参与”的原则,从而做到“集中、快速、文明、优质”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1997]54号)、《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沪市政建[2003]302号)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含构件加工场、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的文明施工管理,但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均优先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安全质量部(以下简称“安质部”)具体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
各参建单位及现场机构应按照“建设单位牵头、监理单位参与、施工单位实施、政府部门监管”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落实各自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在工程建设中始终坚持文明施工,并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项目书记任组长的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配置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具体落实日常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标段应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要求,做到费用的专款专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驻地及大型临时设施应符合上海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和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创建要求,临时设施场地必须硬化(如:
材料堆场、加工场、便道等),方案必须报监理审批,并报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备案,按方案搭设完毕后项目经理部会同监理驻地办组织验收。
项目经理部在外的租借用房原则上按临时设施搭设要求进行布置,并按行业和地方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相关要求设置分隔,现场“五小设施”齐全、布置合理,且环境整洁卫生,有一定的绿化布置,施工人员不得自行散居于沿线民房,必须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安排住宿。
第六条工地现场应按《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设置施工铭牌,按《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沪市政建[2003]656号)的要求落实文明施工告示制度;按相关标准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宣传标语、岗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办公和生活区有“两通三无五必须”、上海市“七不规范”宣传牌、工地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办公室应集中张挂“九图二牌”。
第七条施工现场(包括项目经理部驻地)应按总体施工组织方案要求进行规划、布置,临时设施排水系统必须规范且通畅(含场内排水、便道沿线、施工现场作业区等),保持施工道路﹙便道﹚平整、材料堆放整齐,土方集中堆放,加工车间或作业工棚按规范搭设,做好绿化保护工作,始终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有序。
第八条办公室和宿舍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全体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进出应有原始记录,建立“上海市建筑业务工人员信息卡”管理系统,并同时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工地办公室和宿舍应统一安装空调或电扇,门窗应保持完好并经常通风,保持室内环境整洁、明亮、干燥、无异味,日常生活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有序。
室内统一安装电源插座,严禁乱拉电线,放置工具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炊具和小太阳灯等大功率电器。
第九条工地食堂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397号)要求,配置消毒柜、冰箱、空调和紫外灯等,应设置独立的熟食间和二次更衣室,保证基本条件符合要求。
做好日常管理,建立台帐(采购验收记录、留样菜记录、冰箱清洗记录和灭四害记录)。
食堂采购、验收、储存、清洗、烹饪和售卖均须按程序进行,留样菜(按规定中、晚二餐留150~250克)留存时间为48小时。
食堂人员统一着工作装,符合“三白”要求并讲究个人卫生,工作时不得佩戴黄金等饰品;外买供餐必须与供应单位签订供餐合同,供应单位必须符合外卖资质。
第十条工地浴室应按规定设置供热系统、淋浴喷头、座椅和更衣箱,保持排水通畅,照明灯具设施要有防水防潮和漏电保护功能。
应制定浴室管理制度并上墙,指定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工地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和集粪池,定期清运,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厕所地坪应铺设地砖,地面起1.8米墙面采用瓷砖贴面,厕所应设置专用隔离蹲位。
厕所内要有水源和冲洗设备,并有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医务室,配专﹙兼﹚职医务人员,配置保健药箱,医务人员应能进行外伤应急处理、开展日常的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医务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做好工地卫生管理工作、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药品采购应有清单,就诊病人药品发放应有记录。
工地应建立绿色急救通道,与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饮用水应符合卫生要求,生活驻地应设立开水箱,工地现场应合理设置休息点并提供茶水,现场休息点及茶水桶设置和管理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按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定期采购、发放劳防用品,建立劳防用品合格供应商名录和发放记录。
制定季节性劳动防护计划,如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高温环境作业人员的高温费(津贴)发放、冬季防寒保暖劳动防护工作和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等。
第十五条办公与生活区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划定卫生责任包干区,垃圾入箱、泔脚入桶并定期清运,签订垃圾清运协议书;落实消毒、灭害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严格按照《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对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当地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工地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工程清扫车、洒水车和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夜间施工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市政建[2006]653号),夜间施工﹙当日夜22时至次日晨6时﹚,应到当地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并进行“夜间施工”告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在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对周边地区居民生活的影响。
夜间施工要防止光污染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严禁施工用探照灯、对焊作业和电焊作业。
车辆运输时,应防止工程材料及废弃物洒落在城市道路上,严禁超速、超载、带病驾驶和疲劳驾驶,工程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洁,防止污水、泥浆污染。
水上施工平台上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并进行有效处理,严禁直接投入施工水域。
施工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准向施工水域排放压载水、倾倒生活垃圾或其它废弃物,对船舶上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回收并进行有效处理。
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杜绝毁绿等事件的发生,对施工区域发现的文物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和文物管理部门。
因突发原因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上级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若影响正常交通,应编制交通组织专项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临时通道应确保特种车辆、沿线单位车辆和居民的通行,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牌),夜间还须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跨越高速公路施工的现场应设置岗亭,派员昼夜24小时值守;人、车流量较大的主要路口高峰时段应派员值守,同时应加强施工便道通行管理、禁止无关车辆驶入和人员进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若影响正常通航,应报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布航行公告,必要时配合海事部门组织现场警戒。
施工单位应编制水上作业施工专项方案,报监理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制定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航行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水域应按批准的方案设置水上作业区、构筑物航行警示灯和警告标志,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跨越铁路线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向铁路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与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配合协议,确保铁路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各标段应根据管线交底资料,实地调查确认施工区域内各类管线实际分布情况(名称、用途、路由、埋深、规格、数量、材质等),绘制地下管线分布图,并编制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管线保护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递交管线单位审核确认。
施工前必须办妥各种手续(三卡一单),与管线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正式开工前必须组织由参建各方共同参加的管线保护会议,向项目经理部和施工作业人员详细地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区域施工,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线现场监护工作,并预先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进行确认,并派专人到现场监护。
施工中如遇特殊或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抢修工作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机械或施工船舶进场实行准入制,按相关要求办理准入手续,各标段先自行组织验收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施工机械除性能状态满足使用要求外,外表应整洁并无明显锈斑、破损,符合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标段必须成立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组建防汛防台抢险救灾队伍,编制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防汛防台应急专用物资。
工地大临基地、临时设施、设备、物质应按防汛防台要求建立和设置,确保工地平安。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须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伍。
建立防火工作档案,划定重点防火部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严格现场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定期组织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11.9”消防安全演习。
第二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完善工程综合治理防范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开展和创建平安工地活动。
对分包的施工队伍应严格审查,并做到情况明,点数清,建立一线施工人员用工信息系统,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和法制教育,严禁招收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工地。
第二十五条各标段要重视职工的业余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文化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经常开展多样性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建立企业文化。
各标段应建立职工﹙民工﹚夜校,落实好场地、教师、教学工具等,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上课。
工地各种活动要有照片、录像、文字等原始记录资料,定期采集相关信息,编辑工地简报。
第二十六条各标段要搞好社区共建工作,签订共建协议书,应与当地乡镇、街道、警署、企业单位及居民加强联系,定期组织召开文明工地共建座谈会,向周边地区企业单位及居民发放文明施工意见征询单,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社区为民服务,不断改进工地的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标段应按要求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基础资料,内业资料要规范、齐全。
第三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每月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按规定要求进行巡视检查,并督促改进。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部应跟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对文明施工进行自查并记录备查,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四章创建申报
第三十一条各标段应积极创建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按《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沪建建[2003]89号)在每年的三月初完成申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推荐文明工地的条件是标段已通过安保体系外审和上海市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及上海市建交委组织的“上海市平安工地”检查,且工程合同工作量已完成总体工作量的30%。
推荐市级文明工地的条件则是通过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比,且达到一定分值。
第三十三条已申报或已被推荐的标段,若在随机抽查或暗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发生各类安全、质量、治安和环境重大事故的,即取消其当年申报、推荐和评比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对本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各相关方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切实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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