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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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
中国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
城镇历史文化 保护意义 现状 问题 保护的动力保护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中国对于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
本文简单介绍什么是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引起人们对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的关注。
正文: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
近年来,城市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城市发展了,但我国原来非常富有特色的城市、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逐渐地失去了记忆,干百个城市差异越来越少,面貌却越来越趋同。
城镇历史文化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
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
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
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大问题。
因此,保护城镇历史文化应是城市规划的任务之一。
一、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城镇历史文化,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
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
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
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
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城镇历史文化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二、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的意义
城镇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城镇历史文化就越显重要。
因为城镇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
城镇出现的时候,正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升起的时候。
城镇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
城镇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的引导,离不开文化繁荣。
现代城镇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它的本质即文化。
文化的力量,深深地熔铸在城镇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一个没有文化的城镇是一个没有品位的城镇,不可能生存发展和持久的。
文化足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
城镇历史文化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可以再现前人、前朝或远古的民情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独特的自然风情。
是在更高层面上展现出人类生活的文明,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
“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
“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
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
可见,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保护城镇历史文化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城镇历史文化自然也在保护之列。
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城镇历史文化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城镇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的出台。
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最主要是对城镇历史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四、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是辉煌的,有目共睹。
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
1)建设性的破坏。
2)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城镇历史文化缺乏妥善协调。
3)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的特点是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各方面统筹考虑,采取综合的措施,把保护与建设协调起来,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高层次的保护。
当前,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
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城镇历史文化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
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城镇历史文化不断商业化。
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城镇历史文化的持久保护。
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
因为,于城镇历史文化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城镇历史文化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
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
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
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
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
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
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
五、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镇历史文化大体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保护城市文物古迹。
对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根据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过整修公开展示,也有的在不妨碍保护的原则下,继续合理使用。
当前,不提倡恢复重建那些已完全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因为经过重建的已不再属于文物,且不具有文物价值。
第二层次,保护有典型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段。
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是保护整体的环境风貌,保护建筑物的外观和道路、绿化等,建筑内部允许改造与更新。
要特别强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使这些地段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层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不只是看城市的历史长短,而在于承载的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
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
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城镇历史文化,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
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
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
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城镇历史文化的发展及其郊区的城市化,应走具有特色的道路。
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应重点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环境质量人手,维持原有的街巷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持原有的城市社会生活形态,维持原居民稳定的生活习惯、民风民俗、宗教信仰、民间工艺等历史文化的内容。
对于一座城市来讲,城镇历史文化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因为任何一个时代的城镇文化,都不是凭空创造的,繁荣与发展,都是以前人创造的文化遗产作出发点和依据,进行再创造的过程。
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
对前辈留给本城市、本地区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很好地精心保护,而且要认真学习、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实际,推陈出新,创建城市特色。
保护城镇历史文化,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着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
六、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城镇历史文化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
可以说,这是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
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
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
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
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
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
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
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
而日本民众对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
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
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
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
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
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
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
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
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
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城镇历史文化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城镇历史文化。
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
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的手段。
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城镇历史文化。
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七、城市规划对于保护城镇历史文化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1)分析总结城镇历史文化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给予落实。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的规划格局和历史环境。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城镇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整体环境不失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八、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
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
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
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城镇历史文化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
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
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
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
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城镇历史文化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
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
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
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历史文化保护。
“绍兴模式”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八、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城镇历史文化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
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
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
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
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
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
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
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
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
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奖券”,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的经费。
“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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