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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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II适用范围.......................................................................................................................................1规范性引用文件...........................................................................................................................1术语和定义...................................................................................................................................1现场检查一般方法.......................................................................................................................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3例行检查.......................................................................................................................................4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6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6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11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检查...........................................................................................................12弄虚作假的认定............................................................................................................................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13附录B(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18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1附录E(资料性附录)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2附录F(资料性附录)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23附录G(资料性附录)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4附录H(资料性附录)重金属离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5附录I(资料性附录)流量计重点检查表......................................................................................26附录J(资料性附录)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7附录K(资料性附录)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28附录L(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2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L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和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1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04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91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354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36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77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Auto-MonitoringFacilitiesof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Source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Auto-MonitoringFacilitiesofStationaryPollutionSourceforWater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CEMS指连续监控、监测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一般由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
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监测系统:
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和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或流速等参数。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4
例行检查RoutineInspection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3.5
重点检查KeyInspection指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为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3.6
不正常运行AbnormalOperationforAuto-MonitoringFacilitiesof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Source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3.7
弄虚作假ResortingtoTrickeryandFraud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以及采取影响自动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手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
3.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DeclarationandRegistrationforAuto-MonitoringFacilitiesofStationaryPollutionSource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申报登记表参见附录A)。
3.9
现场监测On-SiteMonitoring指现场采集样品并进行分析。
3.10
离线监测Off-LineMonitoring指不通过自动监测系统采样和预处理单元,直接将样品接入仪器进行分析。
(1)查:
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2)看:
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等;
(3)测:
可视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
(4)听:
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陈述;
(5)问:
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
填写《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规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重点检查表(见附录B~附录K),并收集影音资料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参见附录L。
5.1信息资料的收集现场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信息: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登记;
(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
(5)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6)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7)群众举报、信访、12369环保热线、领导批示、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途径。
5.2现场检查装备配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1)现场采样设备;
(2)质控样品;
(3)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4)其他。
5.3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依据HJ606,现场监督检查应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实施,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1排污口检查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6.2采样点位检查
6.2.1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353和HJ494的有关规定。
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6.2.2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75、GB/T1615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
(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1m,爬梯的宽度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永久性电源。
6.3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停运。
6.4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4.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6.4.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4.3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是否一致。
6.5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5.1工作状况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
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
6.5.2数据传输及存储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HT/T75和HJ/T354的有关规定。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1%。
6.5.3运行维护记录检查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355的有关规定,检查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75的有关规定。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记录、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等。
6.5.4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按照HJ/T356的有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5.5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6.6资质检查
6.6.1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6.2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资质,其应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6.3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时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设备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应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6.7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6.8现场监测
6.8.1检验采样单元
(1)水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检查水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
可在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处同步人工取样,对两处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符合HJ/T373的相关要求。
(2)气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
检查气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
可在烟气采样管采样口通入标气,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不得大于HJ/T75的“烟气CEMS失控数据的判别”表中失控指标要求。
6.8.2检验分析单元
检查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
可采用与在线监测相同的标准曲线,用接近实际排放浓度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浓度的质控样品做离线监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误差应不大于标准值的±10%。
7.1数据异常
7.1.1数据变化幅度无正当理由长期在±2%范围内波动。
7.1.2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354和HJ/T76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7.2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
7.2.1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
7.2.2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
7.3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7.4现场监测结果不正常
7.4.1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两端采集样品测量结果的误差、烟气采样管采样口通入标气测量结果的误差不符合6.8.1要求。
7.4.2标准样品离线监测,不符合6.8.2要求。
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或不正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由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8.1废水采样系统
(1)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2)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8.2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399和HJ/T377的有关规定。
8.2.1水样采集单元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2.2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8.2.3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加热消解温度密闭超过165℃±2℃,或超出申报登记的范围;加热回流溶液不处于沸腾状态;
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d、消解时间密闭消解小于15min;加热回流小于120min;库仑法加热回流小于15min,或与申报登记不符。
8.2.4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能够正常运转,添加试剂和水样,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
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8.2.5测量单元
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比色池表面无遮挡光路的污物。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
8.3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104的有关规定。
8.3.1水样采集单元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8.3.2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申报登记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试剂瓶内无试剂;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8.3.3分析单元
(1)载气采用空气或氮气,氮气纯度在99.99%以上,载气流量在150~180mL/min,或在申报登记的范围内,采用空气为载气应有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采用氮气为载气时,在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氧气混入装置。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a、载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180mL/min,或小于150mL/min,或超过申报登记的范围;
b、采用氮气为载气时,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无氧气混入装置,或氧气混入装置无效;
c、氮气纯度低于99.99%;
d、采用空气为载气时,缺少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
(2)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应在680~1000℃,或在申报登记的范围内,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低于680℃或高于1000℃,或超过申报登记范围。
(3)气液分离器应处于正常状态。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气液分离器中冷凝器的温度高于露点温度,或超过申报登记范围。
8.3.4操作单元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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