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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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安徽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姓名:
谢谢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专业:
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
刘少军
2011-10摘要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
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刑
事申诉制度具有刑事司法保障和补救的性质,是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
的有效途径,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们重拾对法
律的信心及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现阶段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存
在诸多问题,往往容易导致一些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重复申诉案件久久不能息诉
罢访,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了困扰;而一些正当合法的申诉案件却在检法两家相
互推拖,得不到及时审查处理,或者被一驳了之;在无法充分保障申诉权利行使
的同时,也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健全刑事申诉制度,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原社会公
正和秩序:
有利于保证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行使刑事法
律赋予的职权;有利于解决申诉难、滥申诉、申诉秩序乱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刑事申诉复查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
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途径之一。
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部门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确实施。
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几年
工作中,我深刻的了解到控申部门的刑事申诉复查职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
意义,在本文中,笔者提出的很多立法建议都是着眼于该部门的发挥和构建。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多种问
题。
在申诉主体方面,申诉主体之间没有规定严格的顺序层次,在申诉主体缺失、
单位利益被侵害等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在申诉理由方面,
缺乏相应的限制,易使申诉主体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滥申滥诉;在申诉管辖
方面,检法两家权限冲突,检察机关内部分工不明,不利于引导申诉主体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限方面,提出申诉的期限未加以限定,受理和审查期限也很模糊;在办
理程序方面,现行的申诉复查程序透明度不高,审查结果不易使申诉人信服。
笼统抽象的刑事申诉制度,既不利于给司法机关规范执法,也不利于引导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当权利。
完善刑事申诉制度首先应从刑事申诉的启动机制入
手,申诉主体提起申诉应有主次先后,申诉理由范围适当,申诉期限有所限定;
其次,对刑事申诉的管辖加以完善,将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划分为有利于被告人
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分别划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在检察
机关建立异地审查制度;再次,完善刑事申诉审查办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立
审分立,建立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关键词:
刑事申诉;主体;理由;管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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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申诉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置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为刑事申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刑事申诉活动是由刑
事诉讼当事人主动发起的,是涉案当事人获得公权力救济的重要手段,应当结
构完善、设计严密、可操作性高。
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缜密严谨、科学有
效的刑事申诉制度,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刑事
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缺乏相应的规范,从而导致了在检察实践中无效的刑事
申诉活动泛滥、申诉秩序混乱、存在司法不公的申诉案件难以纠正等问题。
重
复信访、越级信访案件和缠访、闹访等情况不断发生,不但增加了检察机关的
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事申诉制度是民主法治社会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纠正司法错误
的最后一个阀门,其完善与否直接体现一个法治国家对公民提出的裁判、决定
异议的态度,关系到民主法治事业的发展及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研究刑事申
诉制度存在问题的目的在于使现行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改
革、完善和发展。
从理论意义上看,研究刑事申诉制度有助于刑事申诉的立法
健全,使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每一步骤都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刑事
申诉案件的办理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刑事申诉案件的效率与质量。
从实践
意义上看:
一是完善刑事申诉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还原社会公正和秩序;二是完善刑事申诉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检察
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对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
要意义;三是完善刑事申诉制度,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准确地适
用法律,正确行使刑事法律赋予的职权:
四是完善刑事申诉制度,有利于解决
申诉难、滥申诉、申诉秩序乱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产生,维
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笔者从我国刑事申诉
制度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在办理刑事申诉检察实务中发现的问题,就完善检
察机关的刑事申诉立法进行初步的探讨。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
?
以榆察机关为视角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
关于刑事申诉的概念,一般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狭义上说,刑事
申诉一般是指申诉权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具有
申诉管辖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司法机关对原案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①从
广义上说,刑事申诉是具有申诉权利的人不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以及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
出重新审查原案请求的诉讼活动。
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制定专门的章节,而是分散
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不同的章节条款中。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在受到首次讯问或被
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的权利;在公诉阶段,第、
条规定了如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做出
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审判阶段,第条规定了如申
诉权人对已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诉。
从以上刑事
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各阶段均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申诉活动存在于刑事
诉讼整个过程中。
二刑事申诉的性质
刑事申诉首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也是申诉的基本属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条规定了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公民提出合法
适当的申诉后,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负责处理,并查清事实。
这说明申诉权和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权利相同,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这是任
①卞建林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
一、事中口的念和性质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抑制和减少的。
申诉同时还是是一种诉权,是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在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特殊的表现,
具有可诉性。
申诉主体在进行刑事申诉活动时,应当采取符合法律基本原理、
诉讼规律和能够体现程序正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非采取行政或其他方式来
解决问题。
我网刑事申诉制度研究?
?
以柃察机关为视角
二、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与
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在检察机
关环节也缺乏严格缜密、准确有效、完整可行的刑事申诉程序来规范刑事申诉
的提请审查处理。
现行的刑事申诉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实际办案中存在着这样或
那样的问题,致使不合法的申诉难以抑制,正当的申诉却阻碍重重,案件办理
秩序较为混乱。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又给当前的和谐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一申诉主体
、立法现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
诉讼法》的第条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范围作了规定,“据此可
见,在我国刑事申诉制度中,申诉主体包括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被告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
、存在的问题
刑事申诉主体应该是与原判决、裁定、决定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
理人和近亲属,这一范围内主体均是与原裁判和决定有很大利害关系的人,是
较为适当的。
但是,由于现行的刑事申诉制度没有分清申诉主体申诉决定权的
主次,也没有分清申诉主体申诉时问的先后,这种立法现状往往会导致同一案
件的数个申诉主体同时或先后向不同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的出现。
在司法
∞《刑事诉讼法》第条:
?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盟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
机关、团体的代表?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我困刑事申制度的、’:
法现状存前:
的问题
实践中,甚至还出现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裁和检察机关处理决定
并无异议,其他近亲属却不服,坚决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现象。
例如,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年办理的水某刑事申诉案件:
年月
日下午时分许,被告人水某某酒后在芜湖市物探队四褐山安置小区工
地打麻将时,与站在旁边观看的尹某某发生了吵骂,水某打了尹某某面部两拳,
致其鼻梁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年月
日被告人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伤害尹某某的犯罪事实。
鸠江
区法院一审判决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水
某某不服,上诉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芜中
刑终字第号裁定书,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案被告水某某之父水
某一直不服原审裁判,多次到检法两机关申诉。
笔者在办理此案了解到,原案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水某某表示服判,但其父水某让其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后,在水某多次到两院申诉期问,被告人水某某却一直没有出现。
为了解水某
某的真实想法,承办人多次与被告人水某某联系,其始终不接电话。
又通过申
诉人水某想要联系到被告人水某某,但是其也一直未到检察机关来。
然而,在当事人死亡或者缺乏健全的意思表达能力,而法定代理人和近亲
属缺失的情况下,却又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何人可以提出申诉,这就造成了在此
情况下无人有权作为申诉主体行使申诉权。
在刑事案件中,单位可以成为被侵
害权益的客体,但是却没有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提出申诉。
在国家利益、集体利
益等公共受到损害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由何种申诉主体行使申诉权,这就
导致了在公益诉讼中,没有适格主体来提起刑事申诉活动。
可见,现行刑事申
诉制度在申诉主体方面的设计,对引导申诉主体行使刑事申诉权和司法机关审
理刑事申诉案件均有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
费。
二申诉理由
、立法现状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
?
以榆察机关为视角
刑事申诉的理由是刑事申诉主体不服刑事裁判、决定,提出申诉的原因和
根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在四种情况,申诉主体可以提出申诉:
一是出现
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判裁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二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决定性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决定定罪、量刑情节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
准;三是原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四是原案的审判人员存在职务上的犯罪行为。
但此规定过于宽泛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
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发起刑事再审的
事由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和两高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提出刑
事申诉的理由可以分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处理原案的司法机关工
作人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三种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列明的第一款
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年公布的《若干意见》第条中列明的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锄均规定了申诉主体可以在原案认定事实确
有错误的情况下提起刑事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列明的第三款,③以
及《若干意见》第条中列明的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八款,④均规定
了申诉主体可以在原案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提起刑事申诉。
《刑事诉讼
法》第条中列明的第四款,《若干意见》第条列明的第九款,四《人
“’《刑事诉讼法》第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
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据之问存在矛盾的。
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十意见试行》第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
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弭审:
一何审判时朱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
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订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
销的。
‘。
《刑事诉讼法》第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十意见试行》第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
五,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
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量刑则娃卅当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
正裁判的。
毋《刑事诉讼法》第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
四审判人员舀:
审埋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的。
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十意见试行》第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
九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
裁判的。
二、我习删事中可制度的、法现状。
仔征的司题
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第条中列明的
第六款,①均规定了申诉主体可以在办理原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
受或索取贿赂并作出不公决定的情况下提起刑事申诉。
、存在的问题
因为在刑事申诉的理由限制的缺失,刑事申诉主体容易产生这样的误解,
既只要对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决定不服,就可以向申诉受理机关提起申诉,受
理申诉的机关也必须进行审查处理。
换而言之,申诉主体只要不服司法机关的
裁判决定就可以提出申诉,不论刑事申诉是否有理由,理由是否正当。
“和上诉
的理由相比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在时间上甚至比上诉更加宽松,再审的提起就
像上诉审一样自由、方便,无法体现终审制的要求,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
对终审裁判权威性的维护。
②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
情形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与法院、检察院的认识不一的情况,当事人认为根据
相关法律的规定,自己的申诉确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一再坚持提
起申诉。
因为缺乏对申诉理由的限制,也导致了部分不明事理的申诉人滥用申
诉权,不断无理申诉、恶意申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申诉的理由限制不明,
部分申诉人持续向多个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反复复查后,只要不能满足其要求,
仍然不断向上级机关申诉,这样不但使检察机关分散了办案精力,在一定程度
上也损害既定裁判、决定的确定和权威,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如芜湖市院办
理的周某申诉案件,申诉人周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张某某之母,
年以来多次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到有关机关,要求追究李某杀人案“共犯”龚某
某的刑事责任李某已于年月闩被执行死刑。
为此,芜湖市公安
局、芜湖市马塘公安分局、芜湖市检察院曾复查过四次就其申诉理由进行
了认真细致地调查审查了解,均认为龚某某根本和原案毫无关系,周某所
反映的问题,无任何证据,不能认定。
然而,申诉人没有息诉,仍以同样理由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町能,应从以下方
面审查:
?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沈咏德主编:
《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
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版,第页。
我团刑事申』制度研究?
?
以榆察机关为视角
到省、中央有关机关上访。
年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申诉案立案复查。
安徽省检察院经过认真复查认为:
原案证据不能证明龚某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
的同案犯,申诉人控告办案人员枉法裁判也无相关证据支持,李某故意杀人一
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
予提请抗诉。
但申诉人周静仍不接受复查结果,不愿息诉。
而《日本刑事诉讼
法》第条①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条。
②都对申诉的理由做了很严
格的限制。
据此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必须对刑事申诉的理由在保持现行法律
和司法解释中申诉理由的框架内作出合理明确的规定,尽量避免司法机关和申
诉人对法条在理解上的不一致,提高司法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有效性。
三刑事申诉管辖
、立法现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申诉可以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
属于检
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规定》第?
条对级别管辖作出了明确规
定:
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原则上先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院审查处理;
对越级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应将申诉材料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办理;被害
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同内提出申诉的要由上一级检察院管辖;如果被害
人、被不起诉人均在同内同时提出申诉,应由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检察院直接
管辖,进入复查程序。
、存在的问题
检、法两家的管辖分工不明确
刑事申诉的管辖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两家
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划分,二是指两家受理申诉案件的具体内设部门的划分。
对生效裁判不服而提出刑事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可以管辖,但在具
体何种情况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何种情况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却没有作出进
一步的说明。
这就往往会出现检法两家对申诉案件推诿或争夺的现象,此种情
”宋英辉译:
《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版社年第版,第~页。
圆余叔通、谢朝华译: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
二、我国刑事申谚制度的、≯泫现状存在的司题
况,极不利于引导申诉主体行使刑事申诉权。
合法合理的申诉往往得不到有效
的处理,从而导致申诉人到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地多头重复信访。
司法理
论界对申诉管辖的划分有四种意见,笔者认为最为恰当的一种是检察院管辖为
被害人主张权益的申诉,法院管辖为被告人主张权益的申诉。
九
检察机关的部门管辖选择
在检察机关内部,容易在侦监、公诉、控申各部门之间出现部门管辖错误。
在控申部门一般管辖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但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服提
出的申诉,却由公诉部门管辖。
此项规定是以裁判是否执行作为标准,而不是
以是否生效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在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生效后执行前申诉主
体提出的申诉由公诉部门管辖,实际执行后的申诉由控申部门管辖。
在押犯人提出申诉,部门管辖的纠纷主要发生在监所部门和控申部门之间。
年之前,监狱在押犯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诉由监所部门管
辖,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原案被告人在监狱关押期间提出申诉,原判裁确实存在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
查的,监所部门或派出院应申诉材料移送给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的控申部门,刑事申诉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办理。
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
监狱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管辖问题,在押人员提
出的申诉案件一律由控申部门审查处理,由控申部门来认定刑事申诉理由是否
成立,是否需要进行立案审查,应当立案由控申部门审查办理至结案,并做好
息诉工作。
不应当立案或者不需要立案的申诉,通知或协助监所部门做好息诉
工作。
长期以来,对于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提出申诉,到底是由控申部门
还是侦监部门管辖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多个先后规定之间
存在较大的矛盾,根据高检院年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
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控申部门管辖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
在高检院同年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如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立案
①姜小川: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管辖内容》,《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
?
以榆察机关为视角
决定,在十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不服不立案的复议申请,由控申部门办理。
两
规定均将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的管辖权划分由控申部门。
而根
据年月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
行办法》的规定,侦监厅负责处理不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信访
案件。
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致使案件不
进入诉讼程序,而刑事申诉复查处理的,应该是具有诉讼终结效力的决定。
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不立案处理决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是复
议申请而非申诉申请。
不服不立案的申请,由检察机关采用复议程序审查处理,
并做出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该复议决定仍不属于检察机关控中部门管辖的
其他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如申请人仍不服,再次提出申请,还是不能进入复查
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却依然
取刑事申诉程序弃复议程序,并作出刑事申诉决定书,使申诉人取得向上一级
机关继续申诉的权利,导致复议程序和复查程序适用混乱。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
事申诉检察厅在年月同在邵业科申诉案中明确批复,将不服检察机
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划归侦监部门受理。
直至批复作出,不服侦查部门不
立案的处理决定才统一归口到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办理。
同时,该批复还强调
了控申部门只管辖已进入诉讼程序且已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的级别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复查规定》对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级别管辖作出了明确规
定,此规定确立了我国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先由作出处理
决定的检察院审查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检察机关受理申
诉是不科学的,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受理刑事申诉的案件承办人与原
案承办人在同一个检察院中,人情往来,同事情谊不可避免,而在我国检察机
关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十分严厉,申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容易因为这样那样的
考虑而简单驳回申诉主体的申诉。
其次,在检察机关,公诉、侦监等主要业务
部门负责人一般都是检委会委员,而不起诉的案件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如果
原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让这些同意原决定的人员来进行纠错并不现实。
虽然
二、我围刑事申诉制度的、泫岘状’仔砷:
的问题
此类申诉案件由原案承办单位来受理,可以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但是往往会牺牲案件的公正处理,存在问题的申诉依然得不到解决,无益于诉
讼效率的提高。
四刑事申诉期限
、立法现状
《若干意见》第条将申诉的期间确立为年,并列举了三种例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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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我国 刑事 申诉 制度 研究 检察机关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