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标作业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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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标作业手册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1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1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1
二、準用最有利標3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4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可比照辦理)5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5
二、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8
三、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3種方式9
四、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11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12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12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13
三、底價與報價14
四、開標與審標15
五、評選15
六、協商17
七、決標程序17
八、決標後之資訊公開18
九、其他19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20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壹、前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前,各機關在審計稽察法規規範下辦理之採購,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
這種決標方式,造成機關採購功能佳、條件好之標的受到限制,各界對於政府不能善用預算買到好的標的亦多所批評。
有鑒於此,採購法制定時,乃參酌先進國家之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加入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機制,供各機關利用。
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
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由於最有利標是新的決標方式,雖然工程會已訂頒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及機關採購服裝作業手冊,並舉辦說明會廣為介紹,惟部分機關人員仍有不熟悉者,爰編寫此作業手冊,供各機關實務作業參考。
希望本手冊能讓各機關瞭解最有利標之實務作業方式。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3類: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包括2家以上者之依序議價)。
茲就上述3種採購之法規依據及其作業程序分述如後: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
至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規定,分別為「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及「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1)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3)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即可。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準備招標文件。
(4)辦理招標公告。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5)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6)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
採公開招標者,第1次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
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7)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如有減價之必要,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並於評定最有利標前,與廠商進行協商程序時洽減之,否則只能就廠商之標價決定是否接受。
(採購法第4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8)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非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不可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以底價或不訂底價方式強迫廠商減價。
二、準用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及第39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分別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之作業,則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及其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1)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
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3)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即可。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4)辦理公開評選公告。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5)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6)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
(7)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1)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
屬未達公告金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2)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準備徵選文件。
(3)辦理公開勘選公告。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5)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
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
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6)辦理實地勘查,認定符合需要者。
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勘選範圍,不可因為勘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勘選範圍。
(7)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額決標。
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附註】本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1)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規定),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3)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5)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
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2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6)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7)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可比照辦理)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可大略區分為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另配合價格是否納入評比,又可衍生出不同之評定作業,爰以下列案例,分別說明如下: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一)價格納入評分: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
表一:
統包工程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總滿分100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5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5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5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5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八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表二:
評分結果:
評分結果
分數
合計
平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78
80
82
411
82.2
乙
75
80
76
81
77
389
77.8
丙
77
81
80
75
81
394
78.8
丁
70
77
79
72
80
378
75.6
表三:
委員D之評分結果:
委員D評分結果
分數
合計
廠商
非價格部分評分(占80分)
廠商標價
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甲
72
760萬元
8
80
乙
62
700萬元
19
81
丙
63
740萬元
12
75
丁
58
720萬元
14
72
【說明】
由表一及表二顯示,本案採總評分法,價格為評審項目之一,納入評分,評審項目共8項,總滿分為100分,其中價格比重占20%(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經加總5位委員評分結果,以甲廠商得分82.2分最高,如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則可決標。
如表三,委員D就廠商報價之評分,完全以價格高低決定其分數,並未考量廠商相對所提供之非價格因素之評分結果,忽略品質高之標的價格亦相對較高之關聯性,並不合理。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表四:
評選項目及配分情形(價格不納入):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總滿分為100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10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10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10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
20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表五:
綜合考量結果: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90
9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最優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說明】
如表四及表五,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如表五,丁得分為69分,本案如採行協商措施,丁將喪失協商資格。
(三)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表六:
固定價格為900萬元,評分結果:
廠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乙
900萬元
88
丙
900萬元
75
丁
900萬元
69
【說明】假設招標文件已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則如表六,應以甲為得標廠商。
二、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表七:
評分結果: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商數最低)
丙
75
730萬元
9.73
丁
69
720萬元
10.43
【說明】
如表七,乙的商數最低,表示乙的非價格項目得分中,每分價格最低,故可將乙列為最有利標。
此評定方式,當廠商報價偏低時,其商數雖為最低,但其品質等其他條件相對亦較劣,故仍有可能造成廠商以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採行時應妥為考量。
三、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3種方式
(一)價格納入評比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評比,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評比結果,而非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評比結果。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辦理序位評比之方式有下列2種:
1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定廠商序位,再將其序位乘以各該項之權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表八—一:
委員A就個別廠商評比結果:
評選項目
權重
序位評比結果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
2
3
4
2.專業技術及人力
20%
1
4
2
3
3.醫療品質設備
20%
2
1
1
2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1
3
2
4
5.過去履約績效
10%
1
2
3
4
序位乘以權重合計
1.2
2.5
2.1
3.4
表八—二:
各委員評比結果:
序位評比結果
序位
合計
序位
名次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1.2
1.2
2.1
2.1
1.2
7.8
1
乙
2.5
2.1
1.2
2.5
2.1
10.4
2
丙
2.1
3.4
2.5
3.4
2.5
13.9
3
丁
3.4
2.5
3.4
1.2
3.4
13.9
3
2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即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1之廠商。
表八—三:
委員A就個別廠商之評分結果及序位:
評選項目
配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得分
丙廠商
得分
丁廠商
得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20
18
15
17
16
3.醫療品質設備
20
17
18
18
17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表八—四:
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1
2
2
8
1
乙廠商
3
3
2
1
1
10
2
丙廠商
2
1
4
3
4
14
3
丁廠商
4
4
3
4
3
18
4
【說明】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如表八—二或八—四,甲廠商為序位第1。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以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序位評比方式為例(如表九),乙可為最有利標。
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表九:
評選結果:
廠商
評比結果
序位權重值或得分(以平均得分為例)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850萬元
丙
3
80
750萬元
丁
4
75
720萬元
(三)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假設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如表十,以甲為最有利標。
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表十:
評選結果:
廠商
評比結果
序位權重值或得分(以平均得分為例)
固定費用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900萬元
丙
3
80
900萬元
丁
4
75
900萬元
四、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前揭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第1階段不得選擇配分或權重較低之評選項目作為評選及淘汰之項目;並以2階段為原則。
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規定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者,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
【附註】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請查閱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1)成立時機及任務:
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無需徵詢評選委員意見)。
一般作業方式為招標機關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再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招標文件載明。
該委員會之其他任務包括:
辦理廠商評選、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以便處理各種行政作業。
2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二)組成:
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三)外聘之專家、學者人選,應依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自工程會網站所公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web.pcc.gov.tw)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且經專家學者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亦即應優先自工程會建議之名單遴選,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方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亦得依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相關費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2項)
(五)遴聘評選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並應考量其專業能力、是否公正無私、可配合投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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