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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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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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
银管发[2003]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独资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国库代理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号)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联系电话:
68559336
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电话:
88549827或88549052
附件:
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
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账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专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
区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区县财政局在国库区县代理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区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区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账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资金专户);区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特设专户暂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经批准可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国库代理支库、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遵守国家财政、金融的各项法规,连续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在代理服务区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对公营业机构或具有先进的电子支付系统;
(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银行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办法的有关规定,代表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订代理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与国库区县代理支库签订代理区县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与市、区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签订代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外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支付清算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和清算账户;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市、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代理银行由市、区县财政局按本办法第七条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国库代理支库、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分别为市、区县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
开户时,市、区县财政局须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国库代理支库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区县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市、区县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开户时,市、区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区县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名称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由代理银行会计部门于每季后1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备案;代理银行为区县级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由代理银行指定1家支行会计部门于每季后10日内,报区县国库代理支库备案。
第十三条市、区县预算单位按照《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配套办法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区县代理支库备案。
备案时间及程序同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因特殊原因,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工资统发账户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账户其他日期和其他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区县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支取现金的账户,不需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
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
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资金清算部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使用支付系统办理清算时,应以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作记账凭证,以本联为附件);
第三联:
收款通知,给代理行作收款通知(使用支付系统办理清算时,应以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作收账通知,以本联为附件);
第四联:
付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付款通知;
第五联:
付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局国库处(科)作付款通知。
第十六条《××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
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使用支付系统办理清算时,应以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作记账凭证,以本联为附件);
第二联:
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资金清算部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
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第四联:
收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收款通知;
第五联:
收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国库处(科)作收款通知。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七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市、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具体样式见《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时,凡以支票支付财政款项的,预算单位须使用加盖“授权支付”戳记的支票,并在签发支票前或签发支票的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至开户银行。
预算单位开户银行在支付款项时(支票已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回),凡未接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应以“无款支付”作退票处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燃气、电力、自来水等单位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凡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支付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代理银行应以“无款支付”作退票处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分别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市、区县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分别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区县财政局国库处(科)预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区县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由代理银行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退划手续。
资金退回后,市、区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有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在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区县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财政支付与清算业务所涉及的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
00(含)之前收到市、区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资金于当日汇出,并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在营业日14:
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
00前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
00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
00之前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分别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在营业日15:
00之后收到的贷方资金,须在下一营业日15:
00前退回。
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退划资金的,应在当日16:
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6:
00之后需要办理的退划资金,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及时划出。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营业日15:
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
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
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营业日15:
0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
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5:
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处理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区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签章与预留印鉴、大小写金额等相符后,应立即办理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
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贷:
财政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
借:
财政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
贷:
同城票据交换等科目
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支付,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行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或中国人民银行联行系统办理。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市、区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的业务处理
(一)市、区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批准或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区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区县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
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贷:
单位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借:
单位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贷:
同城票据交换等科目
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市、区县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区县政府或授权市、区县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应按照加急业务的支付程序办理。
加急业务的支付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二节清算
第二十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
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条市国库单一账户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与代理银行,使用清算协议约定的账户,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与代理银行,使用清算协议约定的账户进行。
区县国库单一账户与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区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开设的同业往来账户进行;区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区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开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进行。
代理银行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开设的同业往来账户,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的清算。
同业往来账户开户手续,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单笔支付额达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
0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进行实时清算。
区县级预算单位单笔支付额达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
00之前与国库代理支库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须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提交《××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时,须在该凭证备注栏内注明款项性质(预算内或预算外)。
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有关联次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回,并结平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申请划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支付方式(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预算级次(市、区县),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
(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
地方财政库款-市国库单一账户
或区县国库单一账户
贷:
大额支付往来
或行库往来
同时,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提交给代理银行或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分别作贷方记账凭证(或附件)和收款通知,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区县财政局作付款通知。
(三)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代理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通过支付系统发来的资金清算报文及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取回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后,以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以第三联作代理银行收款通知附件,结平代理银行清算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
大额支付往来
贷:
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四)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代理银行从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取回《××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后,以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并结平代理银行清算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同业-区县国库资金清算部门户
贷:
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申请退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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