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站点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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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点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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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点商铺租赁合同
地铁站点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地铁站点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将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
商铺详情如下:
(1)商铺位置:
城市地铁 号线 站点 出口 (下称“该商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平面图见附件。
(3)权利人:
;产权证编号:
;产权证信息详见附件。
(4)甲方系该商铺的□房地产权人□拥有出租权的代管人□转租出租人
(5)商铺使用性质:
。
(6)现有装修及附属设施,以附件约定为准。
(7)该商铺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以附件约定为准。
1.2商铺交付
(1)交付日:
年 月 日甲方完成商铺交付(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2)甲方有权根据商铺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交付日期,但最迟交付时间不得超过约定交付日的 日。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在该商铺内只限经营 类别,品牌为 ,主营品类为 。
2.2乙方各类证照须与实际经营相符,且不得经营包括油漆、打火机充气、油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2.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经营品牌及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租赁期共计 年,自商铺完成实际交付次日起算。
3.2如甲方调整实际交付日期,则租赁期自实际交付日起顺延,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
第四条续签
4.1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的18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签申请,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要求。
如双方确认续签本租赁合同,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签合同。
4.2如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继续履行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赁费用
5.1租金标准
(1)商铺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天·平方米,合同租金总价为人民币 元。
(2)从第 个合同年(合同年起始日为租赁期起始日)开始,租金标准每 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
即:
期数
租赁期
天数
年递增率
租金金额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合计
(3)本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
5.2物业服务费标准
(1)该商铺由第三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相关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2)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天·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 元。
(3)从第 个合同年开始,物业管理费标准每 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
即:
期数
租赁期
天数
年递增率
物业管理费金额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合计
5.3租赁保证金
(1)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相当于六个月租金) 元。
(2)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3)如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
每次补足后确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保持 元不变。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和费用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另行支付。
5.4其他费用
(1)商铺的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商业公共区域的水、电(包括公共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用电)等费用(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按照商铺租赁面积进行分摊。
(3)相关费用由甲方指定管理方代收代缴。
5.5支付方式
(1)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根据“先付后用”原则,按上述表格约定内容支付。
其中,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需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第一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租赁保证金。
(2)乙方须在每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届满前的45日前,预付下一期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乙方支付完毕每期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后,甲方应出具相应的收据,并按照相关约定出具发票。
(3)其他费用按地铁整体运营的商业收费标准计算费用,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的15日至当月底前向甲方指定管理方支付每季度的相关费用。
5.6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5.7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名:
第六条租赁服务
6.1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政府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
6.2商铺检查
(1)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进入租赁商铺内对物业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2)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后甲方进入租赁商铺内对物业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3)如发现损坏或使用不当等情况,甲方立即书面函件告知乙方整改,乙方接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特殊情况的,双方另行协商。
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减相关损失费用,并责令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6.3该商铺所在地铁车站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他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他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破坏,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负责。
6.4租赁期限内,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便可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商铺公共部位/区域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商铺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第7条商铺经营要求
7.1装修要求
(1)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包括再次装修)前,应按照甲方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提供该商铺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供甲方审查,在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
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商铺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
(4)对于设置于商铺内或通过该商铺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7.2营业时间及要求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地铁运营时间。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地铁运营情况提前5天通知乙方修改营业时间。
(3)乙方不得在商铺的非营业时间内容留人员。
7.3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商铺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缩短该商铺及其所在建筑物、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7.4乙方在该商铺经营项目如包含餐饮类业态,须按甲方要求安装独立隔油池、油烟净化器、排油烟设备等,所排放的污水、油烟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入商铺主管道,并须定期自行负责清理。
7.5安全经营要求
(1)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在该商铺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电加热器,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组织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具备火灾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处置能力。
(2)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装修及安装人员执行前述保证内容,否则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3)乙方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按要求无条件整改。
7.6广告宣传要求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外或在其它公共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东西。
(2)乙方不得张贴、悬挂任何违法、违规、违禁的宣传广告、标语、画面、文字等。
(3)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或广告牌等,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等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8条紧急状态处理
8.1租赁商铺及其所在区域或其相邻的建筑发生火灾、爆炸、恐怖活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或发生重大的刑事犯罪行为等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的情形,或存在发生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的潜在危险的情形等构成本合同项下所述紧急状态。
8.2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商铺的水、电等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
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做出说明。
8.3责任承担说明
(1)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政府部门要求、命令而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商铺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属于乙方的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商铺交还
9.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将该商铺交还甲方。
9.2交还期内,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和工程资料(如有)的全部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商铺符合约定的装修交还状态。
9.3交还期费用说明
(1)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在交还期内,乙方需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以及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在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
(3)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商铺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物业管理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承担相关的水、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铺为止。
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商铺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等,以及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9.4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供应、控制人员从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
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商铺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9.5在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交还本合同租赁范围内商铺时,甲、乙双方应签署商铺交还确认书。
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商铺之后,乙方在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包括作为垃圾进行处理)。
第10条转租及其他处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商铺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等。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延迟履行违约金
(1)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万分之六点五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2)乙方延迟缴纳上述费用超过15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商铺暂停部分或全部水、电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11.2乙方违约解除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或租赁保证金的;
(2)乙方在租赁期内,延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水、电费用等超过30日的,或延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水、电费用等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的;
(3)违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任何条款、条件规定、义务,或违反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予以纠正;
(4)乙方在租赁期内收到甲方开出的《整改通知单》达3次以上(含3次);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该商铺进行改造、装饰装修;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商铺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等;
(7)乙方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业;
(8)其他:
。
11.3甲方违约解除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铺超过15日;
(2)甲方交付的商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无法使用商铺经营的;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商铺运营的;
(4)其他:
。
11.4费用清算
(1)当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且甲方决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已经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已发生的租金、已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未发生的租金、未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将予以无息退还(如租金发票已开具且无法退回税款的,乙方应同时按实承担已开具发票退票税金)。
同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将该商铺恢复至约定的状况。
如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金额超过上述扣缴金额,乙方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2)当发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且乙方决定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未发生的租金、未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将予以无息退还(如租金发票已开具且无法退回税款的,甲方自行承担已开具发票退票税金)。
第12条合同联系方式
12.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2.2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2.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3条不可抗力
13.1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3.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4条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14.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附件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商铺平面图
附件二:
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说明
附件三:
产权证
附件四:
商铺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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