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投诉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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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投诉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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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投诉案例
保健食品投诉案例
篇一:
20最高院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一、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基本案情
20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5日。
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
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退还孟健所付价款1736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孟健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孟健在二审中明确只要求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承担责任,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应向孟健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
涉案家具上有该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送货单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
后赵晓红发现涉案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
泛美公司承认涉案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赵晓红涉案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
故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
泛美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
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
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
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孙云才向王卫文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
王卫文要求孙云才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卫文的诉讼请求。
孙云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年4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四、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基本案情
春和大药房由朱网奇经营。
2021年3至8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
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
苗仁堂公司于20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21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
鉴此,吴海林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6160元。
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海林的诉讼请求。
吴海林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苗仁堂公司生产。
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本案中吴海林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网奇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网奇赔偿吴海林6160元。
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下午,汪毓兰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开办的家乐福光谷店购物,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遂购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
结账时,汪毓兰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
店内的保安将原告汪毓兰及选购的物品带至该店风险预防办公室。
汪毓兰辩解4袋麦片系赠品,无需付款。
保安在店内两名工作人员陈述麦片没有做赠送活动后,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
汪毓兰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体内容即签名。
此后,促销员将“非卖品”标签贴在4袋麦片上,带汪毓兰结了账。
同月19日,汪毓兰与丈夫一起到家乐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签名的表格,看见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毓兰签字及所购物品的照片作为“窃嫌截图”附后。
汪毓兰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绝。
20日上午,汪毓兰在丈夫、长江商报记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乐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了名。
该表格中将其选购的全部物品列为“遗失商品”,处理流程一栏注明“教育释放”。
汪毓兰提出表格中除签名是其书写外,其他内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写、加盖,要求汉福公司书面道歉。
因该公司没有当场回复,汪毓兰下跪要求还其清白。
汉福公司遂将《每日抓窃记录》交给汪毓兰。
事发后因调解不成,汪毓兰遂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或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汉福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汉福公司最终认可4袋麦片为赠品,却在汪毓兰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签名的表格中认定其为秘密实施的偷窃行为,将其列入“窃嫌姓名”,注明“教育释放”,并将表格置于进入办公地点任何人可以随手翻看的地方。
汉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汪毓兰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汪毓兰的名誉。
对汪毓兰要求汉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该院遂依法判决汉福公司向汪毓兰书面赔礼道歉,在其经营的家乐福光谷店内张贴向汪毓兰的道歉信,并向汪毓兰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
——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基本案情
侯广周作为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
糖尿病患者毕永振于20年10月7日到侯广周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
毕永振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
207年3月,毕永振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207年3月13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
207年6月22日,毕永振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
因调解不成,毕永振遂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广周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侯广周向包括毕永振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
篇二:
一起保健食品查处案例分析^p
一起保健食品查处案例分析^p
市昌和大药房未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及销售虚假标示企业名称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年2月21日,我局食品药品监督人员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上海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四家虚假标示上海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的要求,在城区内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城内一些药店正在销售《通知》上所列需要查处的标示有“上海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40克∕瓶装(批号为2021-11-06),厂名为养生堂生物科技(上海)国际有限公司,地址为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工业园”的保健食品。
该企业名称属于《通知》中所列虚假标示保健食品的企业之一。
监督人员对这些药店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经询问后得知该批胶囊都在城内一家名为“市昌和大药房”,地址为路43号所采购,且能提供其购货单据,但不能提供该公司有效证件及该保健食品国家批准文号、厂家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
监督人员立即对这些药店内存放的所有该产品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将情况向我局领导反映。
调查取证经过
我局领导立即成立专案组,于20年3月2日组织人员到“市昌和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市昌和大药房”法定代表人王其明在场并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开办,且该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人和“市昌和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其明(系同一人),该公司并无经营保健食品资格。
现场查获2021年1月至20年2月的送货单、销售清单等物品。
并在库房内发现,“上海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40克∕瓶装(批号为2021-11-06)56瓶、54克∕瓶装(批号为2021-03-06)14瓶,总计70瓶,两批产品标示的企业名称为“养生堂生物科技(上海)国际有限公司”,地址为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工业园,与在药店所查获的产品名称、厂家、地址、批号均一致。
执法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明协助下为该批产品制作了物品清单,同时为该批产品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监督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公司及库房情况留照取证,对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其明身份证、送货单和销售清单也进行了取证。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其明、库房管理员孙某、销售人员杨某和财务员赵某分别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在询问笔录中,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其明承认了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
该单位自2021年1月开始在路43号做保健品及药品的批发生意,这批产品是2021年11月从某某网站上所买,销售价格为
3.5-5元∕瓶,截止20年3月2日共采购595瓶。
王其明所陈述的与孙某、杨某、赵某所述相一致。
20年3月7日我局正式对“市昌和大药房”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虚假标示企业名称的保健食品立案,当天向“市昌和大药房”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对其他有销售该产品的药店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处理结果
我局认定,“市昌和大药房”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虚假标示企业名称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上海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的违法所得525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上海养生堂”维生素E软胶囊70瓶(详见
荆卫食保决?
20?
第001号);
3、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罚款14400元;销售虚假标示企业名称的保健食品罚款14400元;
合并罚款34050元。
由于王某在网上所购虚假标示企业名称的保健食品所在地是某省某市,不属于发案地监管部门管辖,20年3月9日我局依照张某在某某网站上采购货单据上所列地址,向某省某市同级行政机关移送相关资料。
20年3月9日我局对“市昌和大药房”法定代表人王其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王其明告知是否需要举行听证的权利。
20年3月15日未接到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
20年3月19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年4月23日当事人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剖析总结
【评析】关于本案在合议审理过程中对以下2个方面存在一定分歧1.
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主体为市昌和大药房还是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关于处罚主体是市昌和大药房还是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认定进行了讨论。
根据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明和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赵某的询问笔录,可以判定该公司虽然是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办的,并且法定代表人都是王其明,但它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行为也是独立的,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日常工作是分开的。
因此应该认定该案处罚的当事人就是该公司。
2.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如何界定的问题?
一是20年2月21日对销售药店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购货价格为10元∕瓶。
二是在当天对王其明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的销售价格为3.5-4元∕瓶。
其中10元∕瓶是根据在公司进货的药店负责人询问笔录中得出来的,而3.5-4元∕瓶是王其明口述的,无其他证据支持。
最终依据药店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药店所提供的购货单据、公司的送货单及销售清单的认定数额以10元∕瓶的价格。
违
法销售共525瓶,合计金额为5250元,确定了违法所得,实施行政处罚。
【体会和启示】
1、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回顾本案,可以看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一种边缘行为,既有无证销售保健食品的一面,也有销售虚假标示企业名称的保健食品的一面,因此对于这类边缘行为性质的认定尤为重要,直接决定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等关键问题。
2、证据是否确凿和充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和依据。
本案中对药店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药店购货单据、公司的送货单、以及销售清单等取证,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定了违法所得。
3、日常监督管理。
本案的起因是由协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查处虚假标示上海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而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这家无证经营保健食品的公司是在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内,外面并无任何标示,而当事人王某既是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人又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执法人员日常监督中,很容易就忽略对购货单位的检查。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上购进虚假标示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体现了监督工作
向多元化发展的方向。
制造虚假标示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利用网络,设立咨询电话、以包裹的形式邮寄保健食品、用网上银行收取汇款等不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难度,也给我们当前的执法工作
篇三:
保健品案例分析^p
保健品案例分析^p:
顾问营销破困局
转自:
北京中卫康桥时间:
年月日:
[康桥咨询]营销顾问陈奇锐
模式失效
康基生物是香港康基集团在大陆从事保健品经营的子公司,一直从事“促进生长发育”类保健品的研发、生产和营销。
203年以前,该公司一直沿袭传统的中小型保健品企业的运作思路:
厂家研发、生产产品,通过招商媒体刊登广告寻找经销商,以低价供货,主要由经销商承担广告风险,开展营销推广。
通过这种模式,康基生物的两个产品每年都有稳定的销售。
然而,到了202年,康基生物突然发现,这种模式越来越难以运作——公司没有品牌,招商难;环境恶化,经销商市场运作难。
202年康基生物的营业额开始大幅下降。
问题出在哪里?
203年1月份,康基生物的陈总找到上海铂策划。
分析^p的结果是:
保健品行业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变,传统的营销模式在新的形势下逐渐失效,这是康基销量下滑的根本原因。
1.20年保健品行业销售额达到了空前的500亿元,此后连续出现的媒体负面报道,让消费者越来越理智,广告的说服效果越来越差。
2.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加强了对保健品行业的广告监管,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新闻广告等已经很难运作。
3.近年来,媒体广告价格直线上涨,最近几年平均价格已经涨了6倍以上。
4.随着现代通路——商场、连锁药店、连锁卖场、连锁超市的形成与壮大,渠道费用越来越高,促销费、端架费、堆头费、进场费等等让经销商不堪重负。
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传统保健品营销“模式失效”是康基生物202年业务下滑的根本原因。
问题找到了,下一步该怎样走?
模式创新
传统的保健品营销模式不重视产品质量、单一依靠广告、忽视服务,实质上是以“产品推销”为核心的低级营销,这是保健品行业大幅波动、保健品生命周期短的根本原因。
要走出困境,就必须放弃“产品推销”模式,借鉴服务营销精髓,转向以“提供健康服务”为核心的新营销模式。
市场调研中发现:
促进生长发育,特别是以“增高”为诉求产品,多年来尽管无声无息,但市场容量一直比较稳定。
由于市场比较庞大、需求相对稳定,所以商品也很多,实力厂家推广的产品就有生命一号、绿力胶囊、邦长、高尔、天天向上、激活180等,不知名品牌更多,但这个市场集中度并不高,虽然绿力暂时领先,但并不具备垄断优势。
同时市场调研发现,这一市场中的营销模式正在转型:
以上海为例,从201年开始,营销模式已经从传统的广告轰炸说服,转向设计“健康服务中心”配合广告传播的咨询营销模式,尽管201年前后这些“咨询中心”还只是做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并不是推广的核心手段,但已经可以看出服务在销售中地位提升的趋势。
即使是服务营销,同样需要对产品进行定位。
调查还发现,这类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主要集中在10~22岁的青少年,我们把10~18岁的消费者归为A类消费者,18~22岁的青少年归为B类消费者。
对A类群体家长的调查发现,消费者对于这类产品的信任度很高,42的家长认为,只要骨骺线没有闭合,就能够促进发育;21的家长认为,只要生活习惯合理、保健方法得当,能够在短期内增进发育。
愿意尝试此类产品的家长也达到了18。
从生理学来说,18岁以上的青年绝大多数骨骺线已闭合,实际上已经不具有继续生长的潜力,为了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对于B类消费者必须放弃。
这样,选定具有增高潜力的A类消费者作为目标消费群体,将他们的家长作为目标传播受众,展开“健康咨询”营销战术的实施,就成为康基产品的基本策略。
从“产品销售”到“健康咨询”
对于保健品营销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传播——怎样去说服目标传播受众,怎样维持他们对产品的信心,怎样让他们转变为产品的忠实购买者。
这些因素是产品成败的关键。
铂策划为康基制订了“健康咨询”的传播途径。
既然消费者对广告已经非常反感、不再相信“谎言连篇”的广告,干脆就放弃产品广告,转而向目标受众传播“生理学知识”,通过传播专业、正确的“健康知识”,让目标受众初步建立起信任。
这样做,不但消费者信任度高,而且由于广告内容均为“专业的健康知识”,也不会遭遇传统营销模式“夸大宣传”的问题。
在这种形式下,广告的目的不再是“说服”、“促销”,而是通过传
播生理健康知识吸引受众咨询。
由于费用的原因,广告篇幅不可能很大,消费者接受的信息往往不够充分,因此他们在来电咨询以后,往往很迫切的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健康咨询。
这时,我们就预约消费者到固定地点的“健康咨询中心”,进行深入的健康咨询。
健康咨询中心并不是新东西,一些补钙产品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用过它来推广产品。
不同之处在于,康基健康咨询中心设计的功能不再是“产品销售”,而主要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对健康咨询师并不进行销量考核,她们主要的工作任务是:
充当目标受众的“健康顾问”,对前来咨询的孩子做专业体检,分析^p其继续生长的潜力;了解他们的锻炼、饮食、睡眠等生活习惯,并加以指导;最后,根据每个孩子的情况,为真正具备长高潜力的孩子制订出全面、专业、个性化的“健康成长方案”。
这样,咨询中心销售的不再是产品,而是个性化的“健康成长方案”,产品只是健康服务中的一小部分。
在康基的新模式中,产品初次销售之后,健康咨询服务工作只是刚刚开始,因为只有留住顾客,将消费者转化为忠诚顾客,才能实现消费者和企业的双赢。
怎样留住顾客呢?
康基为每个接受健康咨询服务的孩子建立一份个人档案,每个月进行两次电话回访,定期指导家长矫正孩子的生活习惯;每个季度组织孩子们进行一次集体活动,交流经验和心得;每半年组织人员做一次上门拜访,持续指导孩子的成长。
实践证明,这种以“健康咨询服务”为核心、产品为辅、完善服务流程、重视售前和售后服务的营销模式,让不少消费者转变成了忠诚顾客。
由于要求家长们预约到“健康咨询中心”,因此咨询中心的内外环境条件非常重要,既要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更要求咨询中心内部装修舒适、令人放松;在人员方面必须配备专业的体检设备和科班出身的健康咨询师;在制度方面,则必须有一套严谨的作业流程,确保所提供的健康咨询服务,专业、准确、统一。
不破不立
事实证明,“健康顾问营销”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健康咨询师反馈回来的消息证实,这种创新的营销模式在实现销售达成率、顾客满意度方面,较传统的广告轰炸模式效果要好得多,而且风险较小、容易控制。
康基借助“健康咨询服务”的模式,在203年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增长,上海市场实现220万元的销售额。
除了经营业绩上的成功,这种新的营销模式,对于提升顾客满意度方面,效果也很显著。
203年11月,铂策划组织人员对这4家“健康咨询中心”进行了量化评估,结果显示其中业绩最低的一个(由于交通不方便,消费者预约咨询量较少),咨询顾客的销售达成率也达到40,而消费者的满意率更高达98。
最近3年来,保健品从业人士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困惑过——连续3年来,沿袭传统广告轰炸模式的众多产品,难以找到一个
还算得上成功的新品;而宏观数据、保健品上市公司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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