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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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1.1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内容
1.1.1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两层管理,其一是投资费用管理(属于投资管理范畴,既涵盖了微观层次的项目投资费用管理,又涵盖了宏观层次的投资费用管理;包含的范围更大,如前期费用、勘察费用等),其二是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主要是建安成本价格)。
工程造价管理的一大特色是,国家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具有双重角色的双重管理职能,不仅承担一般商品价格的管理职能,还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也承担微观主体的管理职能。
1.1.2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
基本内容是合理地确定并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竣工决算等价格。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扩大设计/修正设计
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
施工阶段
竣工验收
初步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控制价格)
设计概算(最高限价)
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承包合同价
结算
竣工结算/决算
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用估算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
有效控制的途径,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控制;2)主动控制;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手段。
1.1.3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形成社会化的咨询服务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1.1.4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
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行驶管理职能,主要职责(5)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作,负责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定。
2.企事业机构管理系统,
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协会是由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和资深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1.1.5《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简介
本规程的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等。
1.决策阶段
●盈利能力分析通过编制全部现金流量表、。
。
。
●清偿能力分析通过编制资金来源于运用表、。
。
。
●不确定性分析通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来进行定量判断。
2.设计阶段
●设计概算的编制三级编制:
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总概算(包含各单项工程概算及前期费用);两级编制(当建设项目为一个单项工程时采用)单位工程概算、总概算。
编制方法:
①土建单位工程概算:
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等方式;②安装单位工程概算:
预算单价法、扩大单价法、设备价值百分比法、综合吨位指标法等。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预算、单项工程预算、建设项目总预算。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单价法、实物量法。
施工图预算的审核重点:
工程量、工料机价格、预算单价的套用、费率及计取。
3.交易阶段
4.施工阶段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估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Ø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Ø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Ø合同中过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竣工阶段
1.2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2.1造价员管理制度
1.2.1.1造价员
1.2.1.2造价员管理制度
1.概述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人员分高级造价员和造价员(统称造价人员)。
高级造价员具有造价的编制、审查资格,造价员只有编制资格。
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不再为各地区专有,与造价工程师一致,全国统一有效。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2.资格考试与管理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1)报考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2)专业与考试科目:
通用专业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基础知识》。
3.管理
1)造价员管理,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2)资格证书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实施。
4.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实施。
1.2.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2.2.1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2.2.2造价工程师
1.执业资格考试
2.注册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1)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受过刑事处分,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续期注册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3)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部门办理变更注册。
3.执业
造价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技术;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4.权利
●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5.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在职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6.继续教育
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继续教育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中价协)。
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的形式:
7.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的情况:
①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②造价工程师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③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造价活动的,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1.工程造价咨询概述
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1)资质等级与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资质标准包括:
1)已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各种管理制度齐全;
1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乙级资质标准包括: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各种管理制度齐全;
9)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其他条件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为一年。
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资质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资质企业可以从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加上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必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签订于调整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1.4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4.1概述
1.4.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指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1.4.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针对具体的客体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合同的签订。
2.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
指主体数目的增加、减少或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
指权利或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发生变化(可以是范围或性质的变更);主体或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及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指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履行。
(2)协议终止,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3)违约终止,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从而使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得到实现。
(除自然终止、协议终止之外的终止)
4.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及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4.1.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为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的真实表示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1.4.1.4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包括: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
2.无权代理
3.代理的终止
1.4.1.5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为1年;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3)特殊诉讼时效,时效期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
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是另一个概念。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
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已计算的时效归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4.1.6债权和物权
1.债权
(1)债的概念
(2)发生债的根据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3)债的担保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四种形式。
2.物权
1.4.2建筑法
1.4.2.1建筑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小于300平方米、小于30万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制度
(1)企业单位条件要求
(2)企业单位资质管理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1.4.2.2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
1.建筑工程的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条件要求,约请有兴趣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再采用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
2.建筑工程的承包
(1)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承包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1.4.2.3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2.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4.2.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1.4.3其他相关法规
1.4.3.1保险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若仍不能确定赔付或给付数额,则应先于支付最低数额。
1.4.3.2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虚假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不当交易行为
(4)商业侵权行为
(5)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
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5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操守与行业自律
1.5.1执业操守
1.5.1.1与公众的关系
1.5.1.2与雇主和委托人的关系
1.5.1.3造价人员之间的关系
●不得恶意地破坏他人的前程和名誉,不得随意批评他人,如果确实了解到其他造价人员存在违犯职业道德、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进行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应与同行交流先进的工程专业知识;
1.5.1.4工作表现
1.5.2行业自律
自律就是遵循法律,自加约束。
1.5.2.1造价咨询企业自律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搞不正当竞争
2.职业道德方面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
1.5.2.2造价人员自律
1.遵守法律、法规
2.职业道德方面
●造价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造价人员职业证书乙级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业,在自己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名并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责任
1.5.2.3行业自律奖惩
重点抽查造价咨询取费明显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二建设项目管理
2
2.1项目管理的概念
2.1.1项目的定义
项目为一个具有开始和结束时间的任务,它需要使用多种资源,具有多个为完成该任务所必须完成的互相独立、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活动。
2.1.2现代项目管理的特点
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的科学化
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合规范化
4.项目管理的国际化
2.1.3成功的项目管理
2.2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程序
2.2.1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与特点
建设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是项目关了灯重点。
建设项目管理是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核心任务是控制项目目标(费用、质量、进度),最终实现项目的功能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1.具有特定的对象
2.有时间限制
3.有资金限制和经济性要求
4.一次性
5.特殊的组织和法律条件
6.复杂性和系统性
2.2.2建设项目分类
1.按建设项目性质划分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2.按建设项目投资作用划分生产性、非生产性
3.按建设项目规模划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更新改造项目(限额以上、限额以下)
4.按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竞争性、基础性、公益性
5.按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非政府投资
2.2.3建设项目的组成
建设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1.单项工程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
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后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3.分部工程通常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进行划分;
4.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比分部工程更细),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焕发,是施工生产活动的基础。
例如:
土方开挖工程、土石方回填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砖砌体工程、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等。
2.2.4建设项目程序
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每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提出项目建议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勘察、实验、调查研究及详细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
(3)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
(4)编制设计文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进行建设准备工作
(6)组织施工
(7)验收合格后交付投产使用
(8)生产运营(一般为1年)
2.2.5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
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有三个最主要的方面,它们共同构成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
●专业目标:
功能、质量、生产能力等
●工期目标
●费用目标:
成本、投资
三大目标通常由项目任务书、技术设计和计划文件、合同文件具体地定义;
三者在项目生命期中有如下特征:
(1)三者共同构成项目管理目标系统,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某一方面的变化必然引起另两方面的变化;
(2)三者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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