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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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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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甲方:
电话:
乙方:
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房屋城建方贵阳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区水东社区服务中心和贵阳德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订立《渔安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下列述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一、专有部分系指甲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理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二、公共部分系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系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水线路、通讯线路、照明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房屋交付使用系指甲方收到房屋委托方或委托主体《交楼通知书》,并办理完结相应的手续;甲方收到《交楼通知书》后在通知期限内未办理相应手续,且未与房屋委托方另行约定的,视为房屋己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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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本物业名称:
渔安新城甲方房屋名称:
渔安新城组团栋单元层号甲方房屋合同编号:
甲方房类型:
□住宅□商铺□车库□车位□其它座落位置:
路(街)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渔安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贵阳德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举权和监督权;3、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4、遵守《渔安新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居住指南》和物业管理相关的制度;5、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6、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按标准向乙方缴交物业服务费等物业管理费用;7、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合理使用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9、装饰装修物业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0、转让物业时,应将本协议告知受让人,要求受让方在协议上签字,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渔安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物业管理制度;2.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绿化等年度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3、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4、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5、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6、接受委托,办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收楼、入住手续,及宣传教育、社区文化活动等;7、对本区域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劝第2页共9页
告、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协助做好本物业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劝告、制止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9、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或相关组织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10、本协议终止时,乙方须向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移交承接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物业的公共财产;移交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物业公共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清洁、消杀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2、除“四害”服务;3、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小区秩序管理服务;
(一)内容:
1、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实行24小时公共区域值班、监控、监督和巡视工作制度,有必要时对所有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陌生人进行查询,对大件物品搬出本物业区域进行登记和检查。
(二)责任:
1、严格管理安全管理队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制度;2、要求安全管理队伍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牌上岗;3、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发生在公共区域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安全的情况;4、乙方不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一)内容:
1、负责车辆行驶和停放;2、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二)责任:
1、负责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维护;2、负责停车场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3、乙方不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保管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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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渔安新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
1、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栋、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3、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4、统一空调安装位置,集中收集冷凝水;5、对公共区域违章、私搭、乱建依法进行管理。
二、设施设备运行:
1、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2、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无事故隐患;3、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订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4,制订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5、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青洁;电梯机房通风、井道保持良好;制订设施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无事故隐患;2、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证在24小时内进行;3.排水、排污管道通畅,发生堵塞外溢现象及时处理;4、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发现井盖缺损、丢失后及时处理,尽量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四、环境卫生:
1、环卫设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注化清洁;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4、房屋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无蚁害;5、小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巡回保洁,纸屑、烟头等废物及时清理;6、公共部分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第4页共9页
7、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等现象;8、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9、排放油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五、绿化养护服务:
1、公共绿化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3、绿地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及时清理。
六、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小区内交通设施完备,道路通畅、路标清晰;2、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按规定进行车辆进出管理;3、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七、安全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2、安保设备设施配置齐全,制度完善;3、有专业安全管理队伍,实行24小时岗亭值班及隔时巡逻制度;相关人员熟悉小区的环境,文明执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八、消防管理:
l、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2、消防通道通畅;3、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九、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零修和急修:
1、保证零修、急修及时率100%;2、保证零修、急修返修率不超过I%。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一、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按以下暂定标准执行,最终按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执行,若物价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则该物业服务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1、电梯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年合计元。
公共照明电每月元;2、办公楼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3、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以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含:
供水二次加压费,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以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含:
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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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缴交费用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缴交当季度物业服务费用,如逾期缴交,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所欠交总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业主可按半年、按年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甲方按约定办理收房手续时缴一年服务费。
五、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有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公告告知)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六、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缴交责任。
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直接的缴费约定,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七、甲方转让物业时,必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六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一、车位、车库及其使用服务费用:
本物业内车位权属依照法定或甲方与物业委托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不承担车辆保管及车内物品的保管、保险责任。
1、如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统一委托乙方进行经营,车位使用人按地面露天车位元/个·月、地下车库车位元/个·月向乙方交纳使用服务费,机械车位使用服务费另行约定。
乙方从车位使用费中按地下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位服务费。
停车收入在乙方扣除了车位服务费及其他相关经营成本后,车位净收益的60%用于小区的维修改造或补贴物业服务费的不足,40﹪属乙方经营酬金(此条的物管服务费另行规定);2、车位、车库属于委托方所有的,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
车位使用人按地面露天车位元/个.月、地下车库为元/个.月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服务费,机械车位使用服务费另行约定。
乙方从车位使用服务费中按地下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位服务费。
停车收入在扣除车位服务费及其他相关经营成本后,车位净收益60﹪用于小区的维修改造或补贴物业服务费的不足,40﹪属于乙方经营酬金(此条的物管服务费另行规定);3、车库车位所有权由业主购买的,统一委托乙方进行经营,按地下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缴交车位服务费,机械车位使用服务费另行约定(此条的物管服务费另行规定);4、上述收费标准待定,车位使用人最终按物价部门公布或批复的标准交纳上述费用;5、车辆临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或批复的标准执行。
二、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乙方向向全体业主公布的标准收费。
三、甲方同意,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用除停车场、会所外的物业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扣除经营成本后,乙方按照经营收入净收益大的40﹪提取经营酬金,其余部分用于小区的维修改造或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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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所经营:
会所归房屋委托方所有,统一委托乙方经营。
五、其他费用:
1、装修保证金:
1000元/户2、装修工人出入证(5天以上至装修期结束):
工本费元/证/人、出入证押金元/证/人;3、临时出入证(5天内):
元/天/人;4、智能卡增(补)卡费用:
元/卡第七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一、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秩序政府规定。
二、甲方应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缴交代收代缴费用。
第八条专有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此条待定)一、甲方应按贵阳市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住宅按总房款2﹪、非住宅按总房款1﹪的标准缴交专项维修资金。
如果甲方未先交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委托方可拒绝交房(此款待定)。
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使用和续筹。
三、甲方转让物业时,已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保险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人生安全、私有财产的保险由甲方/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十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一、本物业内不允许随意设置任何广告牌。
二、商业、办公用途的物业设置广告牌,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乙方书面认可,其收益在扣除经营成本后,乙方按照经营收入净收益的40%提取经营酬金,其余部分用于小区维修改造或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违约费任一、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于乙方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多收费用。
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收费标准和时间缴交有关费用的,乙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三个月仍未交纳的.乙方还可采取:
1、将甲方姓名、房号及欠费相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2、停止物业管理相关服务;第7页共9页
3、将甲方姓名、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4,逾期两个季度甲方仍未缴交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
五、双方约定.如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乙方的免责是由,即乙方均不承担责任;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控制的其他是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所致的损害;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不在此限;3、在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因甲方、第三方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物业使用人使用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违反违反管理区域内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5、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损害;6、乙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建议和措施,业主未采纳所致的损害;7.自甲方迟延缴交物业服务费自清偿之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期间)所产生的任何损害;8、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盗、被破坏或财务被盗的损害;9、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10、除上述条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11、因甲方欠交、拖欠、拒交物业服务费期间,非人为因素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指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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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共九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
贵阳德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自然人):
乙方代表:
受托人:
证件号码(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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