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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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招聘管理……………………………………………..2
第三章劳动合同…………………………………………....2
第四章员工培训....................................3
第五章作息时间……………………………………………..3
第六章出勤管理……………………………………………..4
第七章奖惩制度……………………………………………..6
第八章员工福利……………………………………………..9
第九章投诉建议……………………………………………..10
第十章离职管理……………………………………………..10
第十一章宿舍规则…………………………………………..12
第十二章厂证厂服管理……………………………………..12
第十三章安全守则……………………………………………13
第十四章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行为,完善公司的管理,特制订此《员工守则》。
第二条凡是入职本公司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之规定。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提出招工申请,报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特助、总经理审核批准,交行政部招聘。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招聘申请制定招聘方案、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招聘。
第四条应聘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相关技术评定或技术职称证书(如驾驶证、电工证、会计证、健康证等),以证明其专业技术水平及从业资格。
第五条聘用审核流程
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考试或测试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一、由行政部进行初试筛选。
根据需要做知识测试。
二、由用人单位复试,根据需要做实际操作测试。
三、由上级主管核准试用。
第六条应聘者通过面试确定录用后,必须向应聘者讲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应聘员工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报名上班。
第七条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证件及收取押金。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予录用: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
(二)伪造、涂改或借用他人身份证者。
(三)通缉在案者,尚未撤消者。
(四)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五)吸食毒品者。
(六)曾在本公司工作,但被公司开除者。
(七)未能如实填写履历表、隐瞒事实真相者。
(八)身体有缺陷、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或经考核不合格者。
(十)其他不符合本公司招聘录用条件者。
第九条利用欺骗蒙混手段应聘入厂,但在工作期间,仍被发现或证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者,公司予以即时开除,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
员工正式入职后公司于一个月内与期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及双方意愿约定试用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本公司雇用人员特殊情形可经总经理核准免予试用、缩短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者不予雇用,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经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日起转正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须提前三天申请)。
离职日期到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如未能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则扣除1个月工资作为公司损失的补偿。
如员工不适任,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达到解雇条件的,公司根据规定解雇员工不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原劳动合同期满前,根据双方意愿,约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如公司不愿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或员工不愿与公司劳动合同,则员工于劳动合同期满时即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员工培训
第十四条为了新进员工对本公司有一个直观地认识,及时了解公司概况、掌握一些基本常识,以便于尽快溶入公司文化,适应新的环境,从而完成一个新的角色转变,公司必须在新员工入职上岗前进行适当培训。
第十五条本司员工培训主要包括:
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技能培训等:
(一)入职培训:
新进员工在进入公司当日,由行政部统一组织利用1-2小时时间对其进行:
公司概况、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考勤、考核及请销假、员工福利、奖惩规定、离职规定、宿舍管理知识培训。
(二)岗前培训:
主要是由车间组织进行的,由车间管理人员会同车间技工对员工进行操作知识培训,指导员工按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技能培训:
是指因生产需要,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它可以通过内部培训、送外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所有员工享有均等的培训权利,在脱产培训期间,员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第五章:
作息时间
第十七条正常情况下,公司实行每周工作六天制。
繁忙时期,公司可以适当安排工人加班,但确保员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加班工资按规定比率计算。
责任制人员休息日加班可安排补休。
本公司员工白天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上午08:
00~12:
00,下午13:
30~17:
30。
如需加班,则从18:
00开始。
公司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之节日,均予休假:
一、清明一天。
二、五一劳动节一天。
三、端午一天。
四、中秋一天。
五、国庆三天。
六、元旦一天。
七、春节三天。
第六章:
出勤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以打纸卡为出勤记录方式。
每月月初,由行政部对上月工卡进行汇总统计,并将汇总统计表张贴公布,便于员工核对。
第二十条工卡管理:
(一)本公司员工必须根据作息时间安排,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打卡,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所有员工上下班打卡必须按先后顺序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或起哄。
(三)公司员工必须由自己亲自打卡,严禁委托他人打卡、代他人打卡,或不上班偷打卡。
(四)如因公外出者,须于外出时及回厂后到前台作登记,并持考勤卡到行政部签卡,如未作登记却要求签卡者,如查实确实因公外出,给予签卡,但罚款10元/次。
(五)如确实出勤因忘记打卡要求签卡者,每月最多只允许签卡3次,超过3次者,每次罚款10元。
(六)未打卡又未签卡者,做旷工处理。
(七)因工伤不能到厂打卡者,由行政部给予签卡。
(八)对因卡机故障造成的错打、漏打或记录不清,员工必须当日到行政部反映,由行政部对员工出勤做出认定补签。
(九)工卡丢失或损坏的员工,必须在当日,到行政部登记,由行政部负责重新办理及补签。
非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工卡自然损坏,可以以旧换新。
(十)员工必须爱惜工卡,不得私自涂改或故意损坏工卡。
私自涂改工卡,涂改之处视为无效,不作为出勤记录统计;故意损坏工卡,则须对其作记小过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车间员工之加班,必需提前填报《加班申请单》并经批准,交行政部保管。
加班时间0~20分钟不计加班,20~45分钟计为半小时,45~60分钟计为一小时。
第二十二条出勤管理
本公司员工如有迟到或早退之情事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罚款10元/次。
二、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者,罚款20元/次。
三、上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旷工半天不予计薪,并给予记小过处罚。
四、因偶发事件,一个月内迟到一次并在3分钟以内者,不予罚款。
第二十三条请假管理:
(一)适用于因个人原因而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
(二)请事假的员工,请假时间工资不计。
第二十四条请销假程序:
员工请假→写请假单→主管审批→经理审批→总经理特助审批→总经理审批→持请假单及考勤卡交行政部→休假→假期结束→到行政部取回考勤卡→找本部门主管报到上班。
第二十五条请假审批权限:
1日以内由部门主管核准。
1日以上2日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核,部门经理核准。
2日以上3日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核,部门经理复核,总经理特助核准。
3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核,部门经理复核,总经理特助复核,总经理核准。
第二十六条请销假相关要求:
(一)请假员工须事先按请假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非特殊或突发原因,不得口头请假或事后请假。
(二)请假时限由请假人申请,审核人酌情处理;一般情况下,事假不得以公休假相抵。
(三)请假员工之工卡须交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记考勤并签卡,严禁弄虚作假及涂改工卡。
(四)休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没有及时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员工之请假为下列几种:
一、补休:
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上班者,可以申请补休。
补休应写请假单提前提出申请,并注明补休。
二、事假:
员工因有事,必需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事假期间不予计算工资。
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未住院者,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去三十日。
2.住院者及其出院后的休养期,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病假期间不予计算工资。
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需附医院证明,并有医生签字及盖章。
四、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残疾,在疗伤期间,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假期期满,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
五、婚假: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之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婚假之一种:
1、一般婚假三天。
(女未满二十三周岁,男未满二十五周岁者)。
2、晚婚假十天。
(女满二十三周岁,男满二十五周岁者)。
请婚假,假后应附结婚证书,如无法提供,当事假。
六、丧假:
员工之父、母或子女或本人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六日。
请丧假,应附讣文或死亡证明及户口文件,如无法提供,当事假。
七、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九十天。
请产假,应检附准生证或出生证明。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一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二十九条全勤奖金30元/月。
本公司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等之一情事者,当月不发给全勤奖金。
第三十条本公司员工之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工者其可请之事、病假,应依比率递减之。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总则: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职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职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奖惩原则:
(一)奖惩有据的原则:
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等。
(二)奖惩及时的原则:
为及时鼓励职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职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三)奖惩公开的原则: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四)奖惩公平的原则:
有功必奖,有过必惩,严防公司职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所有职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奖励10元。
二、小功,奖励30元。
三、大功,奖励90元。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2.工作努力,业务纯熟,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突出,足为同仁表率者。
3.遵法守纪,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例突出者。
4.品行端正,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恪尽职守,堪为全体职工楷模,有具体事迹者。
5.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6.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7.其他应予以嘉奖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节约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3.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订,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推行确具成效者。
4.勇于承担重大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5.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适当处置,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6.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7.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之榜样者。
8.其他应予以记功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1.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推行后成效显著,为公司带来收益者。
2.攻克技术难关,成功解决公司技术难题,为公司增收者。
3.积极举报揭发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客户、公司、员工利益者。
4.遇险情勇于救助,遇突发、恶性事件妥善处理,避免或减轻公司、他人重大损失者。
5.在其他方面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
6.其他应予以记大功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公司有适合职位空缺时予以晋升:
1.长期在公司工作并工作表现优良、能力突出者。
2.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证明能为公司创造显著利润或减少较大损失者。
3.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4.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5.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6.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罚款10元。
二、小过,罚款30元。
三、大过,罚款90元。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警告:
1.没有合理理由,上下班故意不打卡者。
2.堵塞走火通道或挪用消防器材者。
3.在工作时间电话聊天、吃零食、偷懒、玩耍、串岗、嬉闹、躺卧休息或瞌睡,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力;
4.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影响正常工作但情节较轻的。
5.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6.在工作场所与同事争吵者。
7.不服从上级人员合理指挥,情节轻微的;
8.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穿着拖鞋进厂上班者。
10.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11.随便吐痰、乱扔杂物、破坏办公环境;
12.未经批准使用不属于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但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13.上班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者。
14.上班时间私自会客者。
15.上班时间内私自溜回宿舍者。
16.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者(亲友探访可报行政部批准)。
17.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18.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19.不按规定穿着厂服、鞋子、佩戴厂证者。
20.工作期间,衣着不整,打赤膊、脱鞋袜,有损形象者。
21.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22.起床后不按规定对铺盖、衣物等私人物品进行收捡整理者。
23.不执行宿舍清洁扫除轮班值勤制度者。
24.无故不参加宿舍例行卫生大扫除者。
25.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26.未按规定关闭水、电、气、门、窗者。
27.接取热水作洗衣之用者。
28.未经行政部登记私自调换宿舍房间、更换床位者。
29.熄灯后,仍在宿舍或房间内大声喧哗、吵闹、玩耍或播放电视、音响而影响他人休息者。
30.其他应予以警告事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记过:
1.用公司电脑玩及安装游戏者。
2.代人打卡、指使或委托他人打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
3.非指定技术人员,擅自拆卸、维修机器者。
4.违反安全卫生操作规则或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轻微经济损失者。
5.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6.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在禁烟之工作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8.非火警或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
9.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10.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1.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拾元以下者。
12.饮酒后不能正常上班或上班后影响工作者。
1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14.隐瞒员工旷工知情不上报者。
15.旷工达到半天者。
16.其它应予记过事宜。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记大过:
1.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管理人员者。
2.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辱骂、诽谤、体罚者。
3.对同事进行辱骂、诽谤、敲诈、威胁者。
4.诬告他人或做假证人者。
5.擅自变更操作方法或工序流程,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6.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机件、物品或工具者。
7.虚报资料、报表或伪造事实,欺骗公司或管理层者。
8.在车间打架,情节较轻者。
9.在生产区域未经许可动用明火者。
10.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者。
11.偷窃同仁或公司财物价值在人民币拾元以上者。
12.在厂区内有赌博、酗酒滋事者。
13.连续旷工两天者。
14.其它应予记大过事宜。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经预告予以开除:
1.有欺骗、出卖公司的行为者。
2.伪造文件或使用虚假证件者。
3.对客户、公司管理人员、质检者、员工实施暴行或有侮辱行为者。
4.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情节严重者。
6.拒绝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
7.故意损坏生产设备、工夹器具、消防设置、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泄露公司秘密者。
8.严重损害公司财产及利益者。
9.盗窃、侵占公司、员工财物或营私舞弊者。
10.挪用、虚报公款或占用公款、公物有事证者。
11.私自处理公司物品而换取利益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或财产受到损害者。
13.在厂区内打架、斗殴,做伤风败俗行为者。
14.聚众要挟、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者。
15.非法集会、附合、鼓吹、煽动员工罢工、停工、怠工者。
16.触犯国家或地方法律者。
17.其它因故意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18.凡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等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安全、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19.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20.受政府判刑确定或受拘留处分情节重大者。
2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日者。
22.聚众结伙,妨害生活秩序、生产秩序者。
23.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24.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百元以上者。
25.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之印信者。
26.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贿赂他人者。
27.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害者。
28.年度内累计三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
29.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者。
30.其它应予解雇事宜。
第四十三条以上的条款未能包括所有可能发生之事项,若员工的行为在条款中未明,公司管理层可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以上条款的规定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四十四条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相当于一次记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相当于一次记大过。
第四十五条同年度之功过得予以抵销之,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第四十六条员工之奖惩应填具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经审批后移送行政部存档。
第四十七条如对处罚有不服者,可以在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奖惩金额由该月工资中发放或扣除。
第四十九条处罚程序
1.处罚决定由相关部门开具处罚通知单,由该员工签收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
2.辞退决定,由部门负责人申请,经行政部给予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决定。
3.如对员工手册中未作直接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不论该行为严重程度如何,都应事先征求行政部的意见。
4.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签收,员工有权对处分提出意见。
5.如员工对处分不服,可在5天内向行政部申诉;如对行政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于10天内报总经理做最终裁定。
第五十条如因违反《奖惩制度》内条款而被公司开除(终止劳动合同)者,公司对其不作任何经济赔偿。
第八章:
员工福利
第五十一条公司提供餐厅、宿舍,方便员工食宿。
公司免费提供食宿。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电视播放室,免费向员工提供休闲场所。
第五十三条员工享有免费使用劳保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等)。
第五十四条公司分期分批为员工代购社会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员工只需承担应交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营业年度终了如盈余时,将举行抽奖等活动。
第九章:
投诉建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欢迎员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平台向公司领导进行投诉和反映损坏公司利益的事件及问题,所反映内容一律保密。
公司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酌情对有功员工予以奖励。
第五十七条员工可以将自己在生活、生产中所发现及所关注的事情,通过适当的途径与方式积极主动地反映给相关管理人员或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投诉、建议内容:
(一)生产管理
(二)生活要求
(三)安全保障
(四)福利待遇
(五)个人心声
第五十九条投诉建议方式:
可以以口头、书面、匿名等各种方式进行投拆及建议。
第六十条投诉建议途径:
(一)以口头陈述方式直接向部门主管、经理、行政部、总经理或相关管理人员提出。
(二)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或利用意见箱进行投诉建议。
(三)通过各部门设置的电话内线进行投诉建议。
第六十一条受理程序:
(一)对于员工所投诉、建议的事项,各受理部门或人员,应尽量即时处理改善。
(二)即时不能立即改善的问题须逐层上报。
(三)行政部及时从意见箱内收集员工申诉报告总经理。
第六十二条改善跟踪:
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投诉建议,公司责成责任部门跟踪处理。
急件当日做出答复,其他投诉一周内做出答复。
限期不能答复处理的应告知员工并说明原因。
答复方式根据内容性质,以口头形式,或在公告栏内公开答复。
第十章:
离职管理
第六十三条离职手续的办理
任何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在终止日前必须办理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四条离职手续包括:
1)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2)交还资料、文件、办公用品、书籍及其它公物;
3)归还个人欠款;
4)其他离职手续。
第六十五条移交工作必须由离职人员本人亲自办理,除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同意指定人代办移交的,所有一切责任仍由离职人员负责。
离职员工的移交清单应交行政部保管。
第六十六条离职员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缺少公物、工具、零件、个人装备或重要工作资料等导致公司蒙受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部于其结算工资中扣除。
第六十七条离职工资结算
离职员工工资在离职生效日期起3天内支付;
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时间结算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安排结算支付。
试用期内,如员工提出离职,则上班时间不满七天的不计付工资。
如公司辞退员工,则上班时间不满四天的不计付工资。
第六十八条凡是因辞退、辞工、开除或其它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六十九条离职类型:
(一)辞退:
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或因公司原因需要裁员者。
(二)辞工:
因个人原因并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者。
(三)开除:
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第七十条辞职管理:
(一)员工辞工时须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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