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八大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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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八大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加强吊装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工厂生产区域内各类吊装作业。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4、定义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5、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6.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6.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6.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6.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工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6.15.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6.15.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不吊;
6.15.3斜拉重物不吊;
6.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6.15.5重物上面站人不吊;
6.15.6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6.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6.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6.15.9重物越过人头不吊;
6.15.10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16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7.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7.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领取《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后,要认真参与吊装作业风险风险并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本制度6.2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吊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7.3《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4吊装工作指挥(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吊装安全工作。
吊装质量大于5吨的物体时,施工单位安全员需到现场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吊装物质量大于40吨,或施工条件特殊,需制定吊装方案审批后才能作业的吊装作业,设备管理部门、工厂安全管理部门需派安全管理人员到场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7.5《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各部门名称解释:
吊装指挥:
现场吊装指挥人员
项目单位安全负责人:
起吊点所在单位安全员或主任(副主任)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起吊施工单位安全员或主任(副主任)
机动部门负责人:
设备部安全员、分管负责人或设备部负责人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高处作业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各类高处作业。
3、职责
3.1高处作业由各申请部门实施管理,并负责高处作业的监护。
3.2车间负责一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并对高处作业的实施进行检查。
3.3车间所在部室负责二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并对高处作业的实施进行检查。
3.4安全质量部门负责三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并对高处作业的实施进行检查。
3.5生产副总、总工程师负责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的审批。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的等级划分
4.1.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1.2高处作业的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4.2.1特殊高处作业
4.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2.1.2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或低温(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2.1.6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距离60~110kV带电体低于2.5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2.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
5.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
5.2高处作业时,必须有人在地面监护,地面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一人单独高处作业。
5.3高处作业区域,应做警戒标志,严禁人员行走或者停留。
交叉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5.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衣着灵便;禁止穿凉鞋、拖鞋、中高跟鞋及带钉易滑的鞋。
5.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拴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作业上方牢固构件上。
5.6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8确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作业前必须采取有效、严格的安全措施,经审查批准,并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冰冻或雪、雨天气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9在石棉瓦、玻璃钢瓦、木板等屋面或简易屋面上作业,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5.10室内、外脚手架、脚手片的捆扎以及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多层交叉作业必须设安全网,对作业部位上的孔、洞、沟、平台应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栏杆。
5.11登高维修带电机器设、物件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确认无电,挂上警示牌后,才能作业。
5.12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13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值班长取得联系,确定专职联络监护人,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备注栏内。
5.14严禁酒后进行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6.1高处作业申请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监护人。
6.2一级高处作业及4.2.2.1和4.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高处作业及4.2.2.3、4.2.2.4和4.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所在部室负责审批。
三级高处作业及4.2.2.3和4.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所在部室审核后,报厂安全质量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厂安全质量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6.3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2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6.4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7、《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各部门名称解释:
申请部门:
高处作业单位。
申请人:
高处作业单位人员。
作业人:
高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
监护人:
高处作业单位监护人员。
安全员:
高处作业单位安全员(车间安全员)。
负责人:
高处作业单位管理人员(副主任、主任)。
安全部门负责人: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部级安全员、安全室主任)。
企业负责人:
生产副总、总工程师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工厂设备大、中修与日常检修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定义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
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教育内容:
5.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6、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6.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6.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使用。
6.6对检修所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6.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6.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7.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7.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7.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
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8.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8.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8.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8.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8.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8.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9、《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工厂设备部负责管理。
9.2设备所在单位、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认真按照设备检修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确认。
9.3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9.4设备部部长、分管副部长、安全员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9.5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所在单位一份。
9.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各部门名称解释:
设备交出负责人:
设备所在车间班组长、副主任或主任。
检修负责人:
检修单位指定。
设备所属单位意见:
须设备所在副主任或主任签字。
检修单位意见:
须检修单位副主任或主任签字。
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设备部部长、分管副部长、安全员签字。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定义、等级划分、安全规定,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生产区域各类有限空间作业。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是有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各车间负责一般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4.1.1有限空间作业的定义与等级划分
4.1.1.1定义。
凡进入槽罐、塔、釜、柜、槽车、炉膛、锅筒、管道、容器、池、地下槽、沟道(指非明沟道)、烟道、排风管、坑、井、涵洞、四周上下通风不良且存在死角等有限空间内从事检查、检修或其他施工作业,均属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又称受限空间作业、限定空间作业。
4.1.1.2有限空间作业等级
一般有限空间作业:
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
特殊有限空间作业:
指必须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进入的有限空间作业。
4.1.2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1.2.1有限空间作业,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监护人。
4.1.2.2一般有限空间作业,经部门安全员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批。
4.1.2.3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再经工厂安全质量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4.1.3有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安全规定
4.1.3.1作业前必须办理好《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作业的设备、容器,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并经彻底清洗、置换。
4.1.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30min内,先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和氧含量。
经检验合格后(氧气体积分数必须在18%—21%,有毒有害气体在卫生允许范围内,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达动火标准),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分析1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
4.1.3.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容器等有效空间。
若要继续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作业。
4.1.3.4进入有搅拌设施的容器,必须有效切断搅拌机电源,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1.3.5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确认罐内无泄露(各项分析合格),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1.3.6有限空间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安全平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等救援装备,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1.3.7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用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的安全电压(或防爆应急灯),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1.3.8严禁在作业的有限空间内外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4.1.3.9在有限空间内从事动火、登高、盲板抽堵等作业,除执行本规定4.1.3.2条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在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得将工具等物品留在有限空间内。
4.1.3.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或检查)人员方可封闭人孔。
4.1.3.11作业人员身体状况不好的人员不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1.3.12在无法实施4.1.3.2条时,必须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和有毒物料的有限空间作业时,一定要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隔离式防毒面具。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定义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如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1)烧碱隔膜电解槽间,离子膜电槽间,氯氢处理的氢气冷却输送系统,氢气管道及周围5m内区域。
(2)设备部油品库房,生产三部电石仓库。
(3)氯乙烯和乙炔气柜及周围10m内的区域;氯乙烯,乙炔,氢气管道及3m周围的区域。
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关的安全作业许可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处于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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