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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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
口
退
免
税
目录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一节出口退(免)税基本概念
一、享受出口退(免)税企业类型
二、允许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和税种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率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第二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资格认定
二、变更认定
三、注销资格
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
一、出口货物销售实现的时间
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四、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五、生产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
第四节外贸企业退税相关规定
一、出口退税的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三、外贸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常见)
第五节几种特殊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规定
三、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四、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五、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六、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七、样品、展品的退税规定
第六节出口退税清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清算范围
三、清算方式
四、清算内容
五、清算表格的填报
六、清算结果处理
第二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简介
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流程图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一节出口退(免)税基本概念
一、享受出口退(免)税企业类型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5.特定退免税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等。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经退税机关认定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二、允许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和税种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均应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应征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退免税一般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
2.特定退免税货物范围(常见):
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8)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的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9)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0)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注:
(1)2004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2)2004年6月1日起,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安徽——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出口免税货物(常见):
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退税政策的管理办法。
如: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常见):
税法规定对一些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如:
(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除外)。
(2)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27040010)、炼焦煤(出口商品代码2701121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3)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率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以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
2. 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我国现行增值税退税率有17%、13%、11%、8%、6%、5%六档。
具体出口货物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确定。
消费税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确定。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出口退(免)税的方式有“先征后退”、“免、抵、退”、“免抵税”、“免税”。
主要方式:
“先征后退”、“免、抵、退”。
“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先征后退”目前主要实用于外贸出口企业。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第二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税认定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和其他需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主管退税机关申办退(免)税业务的专项资格认定,包括资格认定,变更认定及注销资格三项。
一、资格认定
从2004年7月1日起,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二、变更认定
变更认定内容是指已办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如《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三、注销资格
注销退税资格是指已办理资格认定的企业,按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应停止办理退(免)税业务而予以注销退税资格的手续。
应办理注销退税资格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撤销或停止经营出口业务。
2.企业因违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而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3.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注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传递到退税机关。
4.企业属走逃户,经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属于以上几种情形的,无论企业是否提出注销退税资格申请,都应予以注销退税资格。
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
一、出口货物销售实现的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取得提单或其他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不离境的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1.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前集中一次办理。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注:
1.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2.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申报流程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次月对此部分数据进行免抵税申报,若本月有收齐单证的,应将合法有效的免抵退税数据录入申报系统(5.0版),生成预申报数据,报经办税服务厅预审后,根据预审反馈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形成正式申报数据报送办税服务厅。
免抵退税申报应报送以下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以下报表: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同时应提供以下装订成册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符合规定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5)经核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有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企业提供);
(6)经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举例:
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2004年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04年1月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200万元验收入库;无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2、2004年1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300万元(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50万元。
3、2004年2月15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6万元;2004年2月,末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4、2004年3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100万元1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5、2004年4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200万元1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末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该企业2004年1—4月“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核算如下:
1、2004年1月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
原材料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贷: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585万元
借:
原材料——进口某材料200万元
贷:
应付外汇账款(银行存款)200万元
(2)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人——内销l0O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
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300万元
(4)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一13%)=12(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一进料加工贸易出口12万元
贷: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万元
(5)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
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5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人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50万元(6)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50/(100十300十50)]×85=9.4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9.44万元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44万元
(7)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17十12十9.44)一85=一46.56(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下月报批后核算。
(8)应交税金处理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85一(17十12十9.44)=46.56(万元),月末作如下分录: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6.56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6.56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46.56万元,与计算免抵退税的应纳税额一致,即为本期期末留抵税额。
2、2004年2月
(1)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200×(17%-13%)],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
贷: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8=一8<0,则,2004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为0,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十(一8)一46.56=一54.56(万元)
3、2004年3月
(1)免抵退税额的处理(此例为既没有退税也没有免抵)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汇总审批表》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一200×13%=一l3(万元)
因本月免抵退税额<0,所以,2004年2月的当期应退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均为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3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2)应纳税额的计算本月应纳税额=0-54.56=-54.56(万元)
4、2004年4月
(1)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13=13(万元)
免抵退税额13万元<2004年3月留抵税额54.56万元
当期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13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元
(2)本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十13—54.56=一41.56(万元)。
即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
假设本题2004年3月留抵税额10万元,2004年4月免抵退税额为13万元,则经审批:
当期应退税额=1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万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一增值税1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万元
贷: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元
四、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逐级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不超过50%的,由市国税局审批。
上报审批的视同自产产品,需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核查报告等。
五、生产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凭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1.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先持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
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5.0版)录入相关数据,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进口并做财务处理后,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5.0版)录入相关数据,并生成申报软盘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报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4.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并附报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料加工贸易批准证》。
5.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海关或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发票。
生产企业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4)出口发票。
6.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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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认定 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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