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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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付款方有银行账户的,其收入必须通过付款方银行账户划转“乡级结算专户”,实行非现金结算。
付款方无银行账户的,收取的现金必须缴入“乡级结算专户”,300元以的(含300元)3日缴存,300元以上的收款当日缴存。
严禁以收抵支,截留、挪用、体外循环。
第十五条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乡镇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严禁公款私存,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出具正规的财政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或用白条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节俭、高效,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防止和杜绝各种铺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现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八条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村级年初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做到无预算的支出不办理,超预算的费用不列支。
第十九条严格报销审批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支笔”审批:
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在证明人签字后,由村分管财务的负责人逐笔审批签字。
集体审批:
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除进行“一支笔”审批外,另由村委会集体审批签字。
监督审核:
村级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村级报账员方可进行报账申请。
代理复核:
村级报账员在报账前,必须根据审批和审核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填写“村账乡代理报账申请单”,由“双代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复核。
在“报账申请单”上,分别由村级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报账员、“双代理”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复核签字后,方能报账。
在1万元以上的单笔非生产性支出和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审批、审核、复核,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项支出凭证(含往来款项)不准列支。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容不齐全的支出不予入账。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政策。
县核定拨付给村级的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用于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户补助、村级办公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户补助由乡镇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的误工补贴,由基本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
基本误工补贴按村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4800元/人·
年,村主任4400元/人·
年,其他村干部4000元/人·
年的标准予以补贴。
绩效补贴应根据乡(镇)、村级年终责任制考核和述职测评情况,并结合村级经济状况予以补贴。
绩效补贴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村干部兼职的只按一人的标准补贴。
严禁举债或挂账发放绩效补贴。
第二十二条组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误工补贴,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村级公用经费。
村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经费包干后不再报销公用经费。
1、办公费: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按10元/人.月的标准包干到人(不含会计账、表、册)。
2、通讯费:
村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按300元/人.年的标准包干(兼职的只按一人的标准补贴),其他村干部200元/人.年的标准包干。
3、交通费:
村干部参加乡镇会议乘坐公共汽车的,可凭据报销交通费;
不乘坐公共汽车的,可按不超过100元/人.年的标准包干。
村干部去县、县以上单位开会,一律乘坐公共汽车,凭据报销。
除防洪抢险、处理应急事件外,一律不得租车。
4、差旅费:
是指村干部因工出差、开会、学习培训而发生的费用,未安排食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伙食费补助:
因工出差、开会、学习培训,在本乡镇围不予补助;
乡镇外、县按2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
县外、省按3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
省外按4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
以上补助必须凭乡镇人民政府的出差证明予以补助。
(2)住宿费:
因工出差、开会、学习培训,县级及其以下地区100元/人.晚;
地级市区120元/人.晚;
省会城市(直辖市)150元/人.晚。
(3)交通费:
允许报销火车硬座、三等舱以下船位费,到地市级以上城市出差市交通费按20元/人.天包干。
住宿费和交通费一律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结余不补。
5、福利费
(1)医疗费:
村干部因工负伤,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凭据报销剔除医保部分以外的医疗费;
村委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实力,经村民代表会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工致残的可适当给予抚恤费,因工死亡的可适当给予抚恤金与安葬费。
(2)困难补助:
因天灾人祸造成村干部特别困难的,经村民代表会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6、会议及招待费:
村召开的各种会议,原则上不得开支会议费,不发放会议补助。
情况特殊需要开支的,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同意;
对上级决定在本村召开的现场会,只能提供会议场所,不得开支任何接待费。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向各村收取会议费。
7、培训费:
上级培训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凭上级培训通知及相关票据报销培训费。
8、报刊费:
只能征订党报党刊,且费用每年必须控制在800元以。
9、其他费用:
上述项目以外的开支,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基本建设投资:
禁止举债搞公益事业和基本建设,村基本建设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编制工程单项预算、决算、竣工验收单,并履行签字手续。
2、惠农补贴资金:
按照上级惠农补贴政策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补贴项目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项目建设资金:
工程项目坚持按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付款的原则,专款专用,按建设项目公示公开,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管理,规现金结算行为,非出纳人员不准经管现金,杜绝不合理占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实行村级备用金制度。
根据村级的经济状况和路程的远近,由各乡镇“双代理”服务机构确定5000元以的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现金收取的围。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现金使用的围。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村干部个人的其他支出;
外部个人的劳务支出;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现金;
费用结算起点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堵塞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
村级报账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及时报账。
第三十条严禁村级报账员用白条、过期票据及非报销凭证等抵库,收得现金及时足额缴入“乡级结算专户”。
不得坐支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私存。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出纳和村级报账员的管理,会计对出纳、出纳对村级报账员每季盘库一次。
第三十二条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村级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六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票据管理包括各种财政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
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出纳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三十四条村级只能使用财政部门核准的财政票据。
票据由乡镇财政所归口管理,由“双代理”服务机构凭票据购领证领取、缴销票据。
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严禁执收不开票。
第三十五条严格财政票据管理。
凡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利用票据乱收费,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加强票据检查。
开展收费票据清理整顿,实行票据稽核年审。
对年审不合格、缴销不及时、收入不按规定解缴的单位,乡镇财政所不予供应票据。
第七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级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开设账户必须经县财政局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桃源县支行批准。
第三十八条由乡镇财政所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一个“村级补助资金专户”,分村进行核算,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村级补助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核算村级的日常收支业务,其资金来源于“乡级结算专户”拨款等,并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
第四十条“村级补助资金专户”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第八章支票印鉴管理
第四十一条“村级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双印鉴管理,印鉴使用“桃源县乡镇财政所村级补助资金专户”公章和两名以上相关业务人员私章(分开保管),印鉴公章由乡镇财政所管理。
第四十二条支票应由“双代理”服务机构总出纳员专管,其他人员不得经管支票。
支票不准随意外借。
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四十三条支票必须由村总出纳员负责购买、使用和核销,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
第四十四条严格支票结算办法,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期支票;
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不准支票抵押。
第四十五条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一起,经金融部门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
第九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乡镇设立1个村级会计核算账套,分村进行核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
第四十七条一级会计科目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二级以下会计科目必须由县财政部门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科目。
第四十八条会计核算必须实行电算化、网络化,按《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电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四十九条会计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反应的经济容必须有效、完整,手续齐全。
已入账的原始凭证要做到要素齐全。
即:
开票单位名称(含印章)、日期、品目、数量、单价及金额等。
第五十条实行村级报账员按季报账制度。
村级报账员不准坐收坐支现金,在本季度末25号前与“双代理”机构总出纳结账,第4季度财务账目在12月20日前结清,不得跨年度结账。
第五十一条实行“双代理”服务机构会计按季做账制度。
本季度账目应在下一季度5号前做完,并及时分村编制会计报表,不得跨年度做账。
会计记账凭证做到编制及时,审核到位,散总相符,章戳齐全,装订整齐。
第五十二条账薄设置齐全,记录准确,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相符。
电脑账薄应装订成册、及时入档。
第十章部稽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双代理”服务机构会计记账员和审核员应严格分开,各自履行职责,严禁记账员审核会计凭证。
第五十四条 财政票据部稽核。
在每份财政票据存根上由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确认收入是否缴入乡级结算专户,由村账乡代理会计确认收入是否入账,由财政监督员对照会计凭证逐一核实。
第五十五条 账务部稽核。
由乡镇财政监督员对村级会计原始凭证按季进行部稽核。
第五十六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做到全面交接、一次性交接、及时交接、按规交接。
村财务负责人、“双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乡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离任前应进行工作交接(文字资料);
“双代理”服务机构财务人员、村级报账员离任前应结清账目,盘点现金、事物,核对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由乡镇纪委和财政所监交。
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清理核实债权债务。
村级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对,澄清底子,并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台账。
债权核销要经村集体研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村民公布,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五十八条严禁举债。
除借债还债、债权人换据和转移性债务外,必须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举债发放福利补贴、购置非生产性办公设备。
第五十九条消赤减债。
各村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赤减债方案,采取清收消债、降息减债、盘活偿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法,逐年化解债务。
第六十条加强债务管理。
必须坚持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实行借款本息分离,不计复息,严禁高息借贷,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10%。
第六十一条 各村不得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借款或提供借贷款担保。
第十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占有、使用的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
各村每年年终由村报账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应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格,发现问题,找出原因,经村委会同意后及时调整账面余额,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六十五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结合村级实际情况,分为以下种类:
土地;
房屋及建筑物;
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会议音响设备、照相机等);
专用工具(包括空调机、电视机等;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
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十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
1、自行购置。
凡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研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自行购置。
2、监督采购。
凡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村委会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后,乡村监督委员会监督采购。
第六十七条处置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集体资源等),应本着合理、效益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1、村级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向村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对应当实行招投标的要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2、处置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资产处置后按照以上程序,经负责人在处置清单上签字,由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应予上账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等,要根据发票、调拨单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六十八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村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作出处理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荒山、荒滩、塘坝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权的,要提前公布方案。
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七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源发包时,应签订承包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
做到条款齐全、标的明确、容完整、文字表达清楚,需进行公证或见证的应进行公证或见证,同时通知乡镇纪委、联村干部和财政所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按期逐年收取承包款。
第十三章财务公开
第七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容:
1、财务计划。
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兴办公益事业、资源开发投资、债务偿还和收益分配等计划。
2、各项收入。
包括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
3、各项支出。
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报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
4、各项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各项投资、其他资产等。
5、债权债务。
包括农户往来、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各项借款等。
6、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开方法。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除利用公开栏公开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证会,印发村财务公开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十四条
公开时间。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年终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专项事务和群众要求公布的财务事项及时公布,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七十五条
公开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全县统一公开程序公开财务。
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公开,一份存档。
第十四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实行纸质档案和介质档案双重管理。
对各种财政、财务、会计、惠农补贴等资料定期收集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由“双代理”服务机构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出纳员不得保管档案资料。
第七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
有关单位需查阅、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注明查阅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七十八条查阅人不得擅自带走档案资料,谨防档案资料丢失。
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做任何记录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已装订好的财务档案资料。
第七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分类,按《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业务主管人员严格审核,提出意见,编造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时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详细登记。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实行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双代理”机构在农村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实行责任追究;
构成违纪、的由有关机关按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在履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同时,“双代理”机构因管理不力,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账簿的;
(二)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
(四)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支出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会计核算及结、报账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债权、债务管理规定的;
(十)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十一)违反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
(十二)违反理财、财务公开管理规定的;
(十三)违反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的;
(十四)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桃源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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