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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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附件1: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一部分第一章
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第一部分第一章
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对于此种除外情况,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根据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案。
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原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原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原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之后再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分案申请提出的同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一部分第一章
著录项目变更
6.7.2.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第一部分第一章
著录项目变更
6.7.2.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必要时审查员应当核实双方主体资格。
需要核实双方主体资格的情形例如:
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盖章不一致的。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第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
简要说明
……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以上为2014年68号局令中对指南进行修改的内容)
第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
简要说明
……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如:
“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
“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节的规定。
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产品视图。
视图应能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并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产品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趋势。
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投影设备类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清楚的投影设备的视图和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4.4.3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必要时可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第二部分第四章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
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
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二部分第四章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
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
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但是,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
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快门的改进,其技术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快门结构或者曝光时间控制,即使申请人将照相机其他固有部件如镜头、取景器等部件写入权利要求中,这些技术特征也与照相机快门改进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它们属于对改进照相机快门这一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二部分第八章
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
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还应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
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第二部分第八章
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
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还应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
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
(4)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
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以评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实质内容。
……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
(4)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
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以评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实质内容。
……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部分第七章
2.审查用检索资料
检索用专利文献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
检索用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电子形式(机检数据库和光盘)的多国专利文献;纸件形式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排列的审查用检索文档和按流水号排列的各国专利文献;缩微胶片形式的各国专利文献。
专利局的电子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
专利局的纸件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
检索用非专利文献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查阅检索用非专利文献。
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电子或纸件等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第二部分第七章
2.审查用检索资源资料
检索用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
检索用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电子形式(机检数据库和光盘)的多国专利文献;纸件形式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排列的审查用检索文档和按流水号排列的各国专利文献;缩微胶片形式的各国专利文献。
专利局的电子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
专利局的纸件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其包括:
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
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简称S系统)中供审查员检索使用的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
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CNABS)、世界专利文摘数据库(SIPOABS)、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WPI)、外文数据库(VEN)、中国专利全文文本代码化数据库(CNTXT)和国际专利全文文本数据库(WOTXT)等。
检索用非专利文献资源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查阅检索用非专利文献。
在S系统和互联网中可获取的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电子或纸件等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
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
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
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
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
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
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
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
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
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
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
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
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
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
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
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
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确定检索要素
……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例如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
为了全面检索,通常需要尽可能地以关键词、分类号等多种形式表达这些检索要素,并将用不同表达形式检索到的结果合并作为针对该检索要素的检索结果。
在选取关键词时,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而且在必要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及其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
……
确定检索要素
……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例如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
为了全面检索,通常需要尽可能地以关键词、分类号等多种形式表达这些检索要素,并将用不同表达形式检索到的结果合并作为针对该检索要素的检索结果。
在选取关键词时,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而且在必要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及其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
……
6.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检索的顺序
6.2.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
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全面检索。
例如,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为×××7/16……(7/12优先),那么首先检索7/16,然后检索7/12;之后,还应当检索7/16及7/12之下属于不明显排除申请的主题的各个小组;最后检索覆盖申请的主题的高一级小组直到大组。
如果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不止一个,那么还应当以同样的方法,在其他分类号的技术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6.2.2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
审查员应当根据本章第6.2.1节所述的检索的结果,考虑是否需要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
如有必要,应当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按照本章第节所述的方法进行检索。
6.2.3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章第6.2.1及节中的检索,没有找到对比文件,有可能是原来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
这时,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在本章第6.2.1、及节的检索中,检索的时间顺序,即所查阅的检索资料的公开时间的顺序,一般都是相对于申请日而言由近至远。
6.2.4检索其他资料
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应当在检索用非专利文献(参见本章第节)中进行检索。
此外,审查员还可以查阅在上述第6.2.1至节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中所引证的文件,以及查阅检索出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或专利说明书中“引证参考资料”栏下列举的相关文件。
具体的步骤
6.3.1机检方式
在进行计算机检索时,为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对于每个检索要素,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从多个角度进行表达,如用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
例如,对于一个包含两个基本检索要素A和B的权利要求,基本的检索思路可以表示为:
将涉及检索要素A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A的检索结果;将涉及检索要素B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B的检索结果;然后将上述针对检索要素A、B的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该权利要求的检索结果。
在实际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组合方式进行检索,例如:
(1)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2)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3)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4)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5)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其结果再与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或分类号的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当采用一种方式检索没有找到较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这种方式可能遗漏的文献。
比如在方式
(1)中,可能遗漏的文献有:
含有至少与A、B之一相关的关键词,但未分在A的分类号下的文献;分类号至少与A、B的分类号之一相同,但不含有与B相关的关键词的文献。
对于可能遗漏的文献,应当调整检索方式进行针对性的检索。
如果针对检索要素A、B的结合没有检索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件时,一般还应当考虑分别针对单独检索要素A或B进行检索的结果。
如果技术方案包含有多个基本检索要素,例如基本检索要素A、B和C,在找不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献时,一般应该考虑基本检索要素的组合,例如考虑A+B、A+C和B+C的组合;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单独检索要素A、B、C。
此外,在计算机检索过程中,审查员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跟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2手检方式
在用手检方式进行检索时,审查员可以按照下述步骤查阅专利文献:
第一步,迅速浏览要检索的技术领域的审查用检索文档中专利文献扉页上的摘要和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日本、俄罗斯(包括原苏联)、德国(包括原联邦德国)、英国、法国和瑞士等国的专利分类文摘;中外期刊论文分类题录等,将那些初步判断可能与申请的主题有关的文件提出来。
如果检索针对的申请有显示各种具体结构的附图,审查员可以把申请的附图与审查用检索文档中文件的附图一一对照,将那些附图所显示的结构特征与申请中的结构相同或者类似的文件提出来。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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