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度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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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度第二批
关于开展2007年度第二批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2007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学院在毕业班贷款学生中广泛宣传,使学生充分了解这项政策。
2、享受此项政策学生范围:
即将毕业、获国家助学贷款,目前已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符合《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
3、有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须填写并提交如下材料:
(1)二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一份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4、本批报送时间:
请各学院于2007年12月7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报者,则视为主动放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每年分两批受理贷款代偿申请,下次受理约在08年中期。
我办会及时将各院申报学生材料整理、审核,汇总后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7年12月3日
附件: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关于报送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07]24号)
3、关于做好2007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7]33号)
4、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1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时间
学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贷款经办银行全称
贷款
合同号
贷款起止
时间
贷款本金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联系电话
已签定的服务
年限(大写)
毕业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报送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
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7]24号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文件规定,现就学校报送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偿资助申请、审查
学校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申请和进行资格审查。
此次学校上报的材料中,应是当前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与基层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届毕业生。
二、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
办法中“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中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包括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提交材料
1、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两份)
(4)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管理帐户(一份)
2、学校在报送上述书面材料的同时(用特快专递寄送),将上述材料(3)用电子邮件发送。
四、报送时间
学校应在6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
如材料合格,中心将在一周内批复。
五、关于二次分配学生的代偿资助申请
对当前不能具体确定出最终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即对存在二次分配等原因的就业学生申请,学校可单独接受受理,具体办法我中心将在近期另行通知。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
邮编:
100816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3
关于做好2007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7]33号)
作者: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经财政部批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每年分两批进行。
为做好2007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经验,把工作做实做细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性强,工作面涉及全国各基层乡镇及社会各行各业,认定工作要求高、难度大。
学校要认真总结第一批报审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把工作做实做细。
一要加大宣传,使毕业学生都能充分了解这项政策;二要精心组织,使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国家代偿资助政策;三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查和认定,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条件,提高上报材料的质量;四要增强服务意识,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学生的咨询解答工作,尤其要做好已提交申请但未获批准学生的解释工作,要告知未批准原因。
学校在受理第二批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要避免的问题:
(1)没有使用教助中心[2007]24号文中规定的申请表;
(2)申请表中没有学生的贷款合同号;
(3)就业协议中没有就业单位公章或学校公章;
(4)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
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学校要联系就业单位出具证明或相关已约定服务年限的协议,证明或协议书上应有申请学生签字。
(二)不予受理以下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1)就业单位地区非西部或艰苦边远地区;
(2)实际工作地点非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3)就业单位既非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又非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服务年限不足三年;
(5)定向生和委培生。
二、有关证明出具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对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也应出具相关证明。
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证明书格式及内容参照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
学校应协助学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证明,要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对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
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有关证明原件。
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2份(格式见教助中心[2007]24号文);
(2)汇总表2份(格式见教助中心[2007]24号文);
(3)就业协议书复印件1份;
(4)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存学校)1份;
(5)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管理帐号(已报送的不需再报送)。
学校可登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下载申请表、汇总表、证明书格式等,网址。
四、报送方式及受理时间
学校用特快专递将材料寄送至我中心,同时将“汇总表”发送电子邮件至。
文件、邮件名称为“...大学...年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各校第二批材料报送的时间为12月1日至15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4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九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
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的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
财政部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00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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