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经典范本3篇(共46页)30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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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经典范本3篇
集体合同经典范本一
xx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员工方代表xx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本着双方积极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的宗旨,经过充分酝酿和平等协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合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XXXX年]17号),结合公司有关章程,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旨在协调公司与全体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各种假期待遇等方面达成一致,制定有关规定,以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共谋公司的发展。
第三条签订本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
工会作为员工整体利益的代表,依据本合同规定,指导员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六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以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文本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公司提供,并于签订前一星期交给员工,允许员工就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和咨询。
第八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可以就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特殊劳动合同条款,公司对员工出资外出培训、出国学习深造等原因,可以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及公司规定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工会依法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具备: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工会代表员工有权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会有义务接受员工劳动争议的投诉,并与公司协商,组织劳动争议的调解。
如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工会有权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工会依法给员工以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
第十一条公司修改劳动合同文本、修改员工奖惩条例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员工代表建议。
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表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劳动报酬是指员工按照公司劳动合同规定,正常出勤、遵章守纪,履行劳动义务后,公司应当支付的岗位工资、奖金和补贴。
公司全体员工为争取工资的增长和福利待遇的改善,应该建立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基础上,努力完成公司年度各项生产任务,实现利润目标。
公司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应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岗位责任大小、职业技能、学历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也可依据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劳动强度、技能水平以及专业知识、劳动素质等综合因素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后决定员工的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正常出勤,其最低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的,工资待遇另按公司奖惩条例规定执行,但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年生产效益、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以及上海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上涨因素等实际情况,在有利润的年份应视员工对公司的工作实绩和贡献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员工工资进行增资和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支付各类津贴和退休工人的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假期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依照《劳动法》和《公司员工加班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和计划生育等有薪假期,每年还可享受为期
十二天的带薪年休假期。
在生产繁忙时公司按照生产实际需要采用轮休制,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员工如在工作时间需要参加国家、社会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须事先征得公司领导和部门经理同意方能离岗,离岗期间工咨照发。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制订有关劳动安全的操作规则和规章制度。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劳动安全、劳动保护条件,以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提供专门培训并经过技术考核,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方能单独操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公司对员工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工会支持和配合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整改活动,督促劳动保护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细则和使用年限,根据各工种岗位需要,向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会应积极配合公司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年夏、冬两季对员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夏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要的清凉饮料和盐味汤补贴,气温超过35度高温时,现场工人适当延长工间休息,改善劳动条件。
冬季采取防冻保暖措施,发放御寒姜茶和冬季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公司每年为员工安排一次体检,为女员工每年组织一次妇科病防治检查。
女员工计划生育假期工资待遇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员工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安排女员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第二十八条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如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工伤事故,工会必须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了关心员工身心健康,陶冶员工情操,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实行年一次带薪疗休养(具体细则见公司疗休养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堂就餐和浴室,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员工各类津贴。
公司根据员工上、下班的路程情况提供部分交通车辆,并按实际情况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或增加班车停点线路,尽可能改善路途较远的员工上、下班困难。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
在公司经营利润允许的年份,努力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在职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视员工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补助及工资待遇。
对员工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员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用于对员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工会根据我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监督公司对福利基金的使用,并协助公司办好员工集体福利。
第七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四条公司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员工合法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在研究和制定各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规章制度时,必须依法通知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遵照《工会法》有关规定,采用与合资企业相适应的形式组织员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会主席依法列席董事会会议,代表员工发言,反映员工利益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公司领导参加员工代表大会,应向大会传达董事会有关精神,通报上年度生产经营和员工福利情况以及本年度生产计划。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管理。
工会应教育员工爱护公司财物和国家财产,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在管理上,工会发动员工开展双增双节、技术改
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经常收集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对公司有利的建议,反馈给公司领导和各部门,改善公司的企业管理。
第八章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公司和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结合合资企业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宣传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强员工思想工作。
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员工精神文明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以激励员工爱岗敬业、岗位成才,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支持工会开展以金柜奖、巾帼奖、优秀服务员、创文明行业示范窗口的先进评选活动,组织和鼓励员工岗位三学,学技术、学业务、学电脑,提高员工科学文化素质,继续开展以安全、优质、信誉、服务为内容的劳动竞赛和文明行业示范窗口竞赛活动,鼓励员工学习先进,争创一流,创造公司良好社会信誉。
第四十条公司和工会共同合作,完善工会俱乐部文化、娱乐设施,开展具有企业凝聚力的各项群体活动,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组织员工开展喜闻乐见、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通过宣
传创作、文艺演唱、书画摄影、艺术展览多方位反映公司发展新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九章合同保障与中途管理
第四十一条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具有同等法律责任。
为保证合同的全面执行,双方应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本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双方各自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并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凡涉及企业裁员或下岗分流等重大事项,公司应事先通知工会,召开
集体协商会议共同协商。
对裁减人员公司无法安置再就业的、自谋就业出路的、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出席协商的代表要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经法定程序集体协商决定的事项,出席协商的代表,在未达成协议前不得泄露谈判中的内容,在经协商双方确认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决定的文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三条当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内容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并按签订程序审议、签字,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到期前双方就新合同进行协商,
在新合同未产生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依照新颁发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签署正本二份,副本三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叁份副本分别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报集团公司工会和集团人事组织部备案。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会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总经理:
工会主席:
签字目期:
20xx年8月6日签字日期:
20xx年8月6日
集体合同经典范本二
编号:
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试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总工会
XXXX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保险福利----------------------------------------------
第八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章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章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
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工资制度
企业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
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八条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性收入有:
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企业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企业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企业在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挂钩幅度为: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标准,每月----元,每小时----元。
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元。
第十四条工龄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职务工资
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企业行政职务分为:
------、------、------等。
企业党群系统职务按照规定与行政职务相对应。
职务以党政任免通知为准。
(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
(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个等级,工资额在----之间不等。
(岗位和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技能工资
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企业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
(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
(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由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企业批准后晋级----个等级。
第十九条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
(奖金基数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计件工资
企业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二十二条相关津贴和补贴
企业的津贴包括:
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标准。
指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况。
全勤津贴:
倒班岗位----元/月,值夜班岗位----元/月,白班岗位----元/月;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或脱岗----次以上以及请假----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执行国家规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模津贴等)(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种补贴:
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服装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
(劳动定额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支付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后,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
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二十六条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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