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体合同范本3篇(共17页)11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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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合同范本3篇
学校集体合同范本一
上海学校工会与上海学校本着合作共事的精神,经充分的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签定以下合同。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协调学校与劳动者群体及其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协调学校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学校、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本合同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发展教育、提高教育效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学校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3、本合同对学校和学校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学校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合同的,视为无效,并以本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为准。
4、学校制定或修改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劳动报酬(含工资协商)
1、本合同的劳动报酬是指教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学校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
2、学校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以工资集体协商按如下形式确定。
a、工资基数根据本区、镇的工资发放水平和学校经济效益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额;
b、基本工资额不含加班加点费、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帖、有毒有害工种的营养费补贴及相关的劳动福利待遇等;
3、本合同期内,在学校经济效益增长的条件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原工资基础上实行同步增长。
4、工资发放时间:
固定于每月日发放。
学校不得无故拖延工资发放日;
5、工资应当用人民币支付,不得用实物、欠条等形式代替;
6、职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形式计算基本工资的,应以劳动者在规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内最低能完成的劳动量所得到的报酬不低于日平均基本工资。
7、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学校应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并照发工资。
但职工在参加工会活动前应征得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位。
8、加班加点劳动报酬计算方法:
A、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报酬;
B、双休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200%计算报酬;
C、节假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300%计算报酬;
D、加班加点的报酬每月结算一次,于发工资日一起发放。
学校集体合同范本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
性别:
__
年龄:
__
现住址:
__
身份证号码:
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产(工作)任务:
在岗位,为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__.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元。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实行小时工作制。
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元。
2.合同期内,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1)
2)
3)。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的再延长个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实得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元,抚恤费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医疗期为个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个月。
2)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
病假工资为全薪。
3)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
4)因工死亡的,甲方应付给丧葬费元,直系亲属抚恤费元,其他费用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天;婚假天,丧假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
(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
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金额。
生活补助费、失业补偿费最高均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实得工资。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产或歇业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由于本条第2款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问题。
2.甲方应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富余职工时,以及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间,以及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个月;
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个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元,赔偿金元至元。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证机关:
(盖章)鉴证人:
(鉴章)
合同鉴证日期:
年月日
学校集体合同范本三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
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
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
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
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
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
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
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
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篇二: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厂(以下简称厂)与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
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年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六条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
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第七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八条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小时。
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
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
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支付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的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报酬。
4.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
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九条厂发生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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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 集体合同 范本 17 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