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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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那么
名目
第一章总那么
其次章特别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别建立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立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那么。
其次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别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立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那么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详细规定,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那么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细化本细那么。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审查的,应当将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结合审查,看法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看法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看法,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看法。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结合验收的建立工程,应当将建立工程消防验收并入结合验收。
其次章特别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立单位提交的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好;〔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好〔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别建立工程,提交的特别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好〕;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的,已提交建立工程规划答应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
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工程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受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力量信息。
〔三〕设计文件名目。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根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纳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批复性文件,建立单位供应的有关用法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急性。
2.工程建立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工程组成,分期建立状况,本设计担当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立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状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强迫性条文的状况;〔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需〞“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迫性条文的状况;〔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状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答应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存、撤除的状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状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构造,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构造类型,建筑构造平安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别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构造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整,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掌握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
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掌握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构造,应当包括:
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平安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构造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构造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掌握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拟冗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播送,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
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整,应当包括:
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
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别建立工程,提交的特别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别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需采纳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进展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别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别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其次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需采纳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别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别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
涉及采纳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纳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其次项情形的,采纳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纳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应用实例。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纳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状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其次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状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讨论状况报告等。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根底上,所实行的实在增加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力量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包括:
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平安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柔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牢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九条对开展特别消防设计的特别建立工程进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特别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看法应作为技术审查的根据。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别消防设计
技术资料进展争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看法。
争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必需采纳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精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特别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平安程度,方案是否可行;
〔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争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争论实行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牢靠和合理。
第十条专家评审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与会议的建立、设计、询问、评估等单位;
〔二〕工程建立与设计概况;
〔三〕特别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看法,评审看法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别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七〕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将专家评审看法装订成册,准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具备相应力量的技术效劳机构开展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看法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看法的根据。
供应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效劳机构,应当将出具的看法或者报告准时反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看法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楚、明确。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立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强迫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需〞“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迫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别建立工程,特别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三章特别建立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建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效劳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立单位提交的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好;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开工验收报告,且开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好、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立工程开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六条建立单位编制工程开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开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前方可编制工程开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具备相应力量的技术效劳机构开展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看法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看法的根据。
供应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效劳机构,应当将出具的看法或者报告准时反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楚、明确。
现场评定技术效劳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根据、流程等应准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十八条现场评定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立工程开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看法,对建筑物防
〔灭〕火设施的外观进展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间隔、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展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展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详细工程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工程;
〔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掌握室、消防水泵房等建立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工程;
〔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柔建筑外墙装饰;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状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状况和四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工程;
〔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工程;
〔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平安疏散,应当包括平安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记等工程;
〔九〕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工程;
〔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工程;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掌握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掌握室图形显示装置等工程;
〔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工程;
〔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工程;
〔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工程;
〔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工程;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其他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强迫性条文规定的工程,以及带有“严禁〞“必需〞“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迫性条文规定的工程。
第十九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一工程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平安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其次十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强迫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间隔、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用法功能和消防平安;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四章其他建立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其次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立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好;
〔二〕具有工程开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立工程开工图纸。
其次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急等级较高的其他建立工程适当进步抽取比例,详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立工程,应当根据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立单位提
交的工程开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根据涉及消防的建立工程开工图纸和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展。
其次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立工程,应当根据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展复查,并出具复查看法。
第五章档案管理
其次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准时搜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好、真实合法。
其次十六条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供各地开展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3.《特别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看法书》4.《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5.《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特别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看法书》7.《建立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8.《建立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9.《建立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10.《建立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另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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