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国私题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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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国私题目
名词解释
一
一、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国际海事法律关系;
二、海事国际私法;大海事国际私法观;小海事国际私法观;中海事国际私法观;
三、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惯例;
四、
五、
六、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懈怠原则;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政府利益分析说;行为原因准据法;
七.1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物诉讼;特征履行方法;一般推定准据法;
海上人身伤亡;船舶领土说;双重起诉规则;
船舶碰撞;
海上油污损害;分隔处理原则;
海难救助;合同救助;纯救助;无效果,无报酬;LOF;
共同海损;共同安全派;共同利益派;航次终止地;共同海损理算;
海上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直接诉讼;
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委付制;船价制;执行制;金额制;并用制;同一原则/同则主义;分立原则/异则主义
简答题
一、简述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简述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
二、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三、简述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
四、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性质?
五、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简述海事国际私法产生发展的三个阶段?
六、举例简要说明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
举例简要说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
举例简要说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
举例简要说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冲突?
我国船舶优先权排列顺序遵从的原则?
简述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法院地法在解决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中的优点与缺陷?
船旗国法在解决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中的优点与缺陷?
7.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
举例说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存在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简要说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适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中的优点?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租船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形式?
简述方便旗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中的影响与对策?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单中的具体运用形式?
简述影响默示法律选择的几种情况?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优缺点。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趋势?
简述件杂货运输合同的一般推定准据法?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一般推定准据法?
简述定期租船合同的一般推定准据法?
简述光船租船合同的一般推定准据法?
七.2简述国际海上人身伤亡的分类?
举例说明在公海上发生的船上的人身伤亡存在的法律冲突?
举例说明在一国领海或内水上发生的船上的人身伤亡存在的法律冲突?
简述在公海上发生的船上的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
简述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于船上的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
简述我国海上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
七.3简述船舶碰撞方面存在法律冲突的原因?
简述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简述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简述我国有关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规定?
七.4简述海上油污领域存在法律冲突的原因?
简述海上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我国沿海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简述海上油污损害“分隔处理原则”的缺陷及对策?
简述对公海上发生的油污事件采取干预措施而产生赔偿的法律适用?
七.5简述《1910年救助公约》的适用范围?
简述《1989年救助公约》的适用范围?
简述《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的区别?
简述合同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纯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救助报酬分配的准据法?
简述我国海难救助准据法的确定?
七.6列举共同海损领域主要的法律冲突?
简述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评我国关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规定?
简述共同海损适用船旗国法的理论根据和存在的问题?
七.7列举海上保险领域的主要法律冲突?
简述改革海上保险立法以统一保险条款的理由?
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对于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法律选择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简述直接诉讼的法律适用?
八.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规定?
简述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有关适用的“海船”的不同规定?
简述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有关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规定?
根据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简述责任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前提?
根据《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简述责任主体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并区别其异同。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法?
简述委付制?
简述船价制?
简述执行制?
简述金额制?
简述并用制?
简述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各成员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共同点?
简述两大法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性质差异?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理论?
简述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立法?
简述《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对准据法的规定?
简述《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对准据法的规定?
论述题
一.论述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对解决法律冲突的影响?
二.论述海事国际私法的范围?
三.论述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和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
四.论述海事国际私法的性质?
五.论述海事国际私法的发展阶段和发展趋势?
六.论述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论述船旗国法在解决船舶所有权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论述船旗国法在解决船舶抵押权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论述法院地法在解决船舶所有权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论述船旗变更对船舶物权法律适用的影响?
七.论述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
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推定准据法?
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七.2论述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问题?
七.3论述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适用?
七.4论述海上油污损害的法律冲突及适用?
七.5论述海难救助准据法?
七.6论述共同海损的冲突法?
七.7论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八、论述国际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论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理论以及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立法?
判断题
一、(10)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F
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是间接调整方法。
F
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
T
从历史的角度看,通过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可以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T
确定了管辖权即可以推定应当适用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
T
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的国际或住所都应当具有涉外因素。
F
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可以使无国籍人。
T
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国家或地区的财产利益或是需要在外国国家或地区完成的行为。
T
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国家或地区,其中包括行为事实或自然事实。
T
海洋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合同不属于国际海事法律关系范畴。
F
二、(10)海事国际私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国际海事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F)
中海事国际私法观认为应当将私法协助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F
小国际私法观认为不应当将管辖权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F
小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T
中海事国际私法观认为海事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海事冲突规范和海事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T
中海事国际私法观认为海事国际私法的范围仅包括海事冲突规范,不包括海事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F
大海事国际私法观认为海事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海事冲突规范、海事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海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T
大海事国际私法观认为仲裁程序规范不是海事国际私法的范围。
F
我国海事国际私法学的开山鼻祖是大连海事大学的张既义教授。
F
法律选择必然与管辖权联系在一起。
F
三、(11)我国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拘束力。
F
判例在我国不能作为审理海事案件的依据。
T
判例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不是法律渊源,因此不可以供审判人员参考。
F
宪法是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F
条约中只有那些含有海事冲突规范的条约才是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
F
在寻找海事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过程中,只有《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以《海商法》是上位法,《民法通则》是下位法。
F
海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
F
英美国家的一些学者主张,特别是权威学者的一些意见,也是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
F
一般法理、公平与善良原则等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也可以成为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
F
海事国际私法的国际惯例既包括海事冲突法又包括海事国家统一实体法。
T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惯例。
T
四、(10)海事国际私法既有国内法的性质又有国际法的性质。
T
海事国际私法既有程序法的性质又实体法的性质。
T
海事国际私法有公法的性质。
F
海事程序法从属于海事国际私法F
海事国际私法与海事程序法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但二者地位并不平等,海事程序法从属于海事国际私法。
海事国际私法包括内国海事法,所以,海事国际私法与内国海事法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海事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领域的海事法。
F
海事国际私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一个法学学科。
F
我国国内立法中没有海事国际私法规范,所以海事国际私法不是国内法。
海事国际私法具有程序的性质,所以海事国际私法也是程序法。
F
五.(10)第一部有记载的海事法是《罗得海法》,所以,海事国际私法萌芽于希腊法。
F
虽然第一部有记载的海事法是《罗得海法》,但是,海事国际私法应当萌芽于巴比伦法。
T
古代海事国际私法主要是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海事惯例和海事习惯法。
T
中世纪海事国际私法是商人们自己发展起来的,主要是民间商业惯例的编纂。
T
中世纪海事国际私法是商人们自己发展起来的,主要表现为国内法。
F
近代海事国际私法从习惯法向国内法转化。
T
近代海事国际私法形成了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和新法系等四大海事法系,至今仍并存。
T
近代海事国际私法形成了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和新法系等四大海事法系,但现在已经消亡。
T
制定海事国际公约是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唯一途径。
F
只有制定海事国际公约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各国之间的海事法律冲突。
F
六.(10)我国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是生效要件。
F
我国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及其属具。
T
英国法认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T
对于尚未进行登记的建造中的船舶,其物权关系应当适用船旗国法。
F
适用船旗国法可以保护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稳定。
T
美国法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项目有严格限制,英国法对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项目理论上是不封口的。
F
英美法系国家对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时效规定为1年。
F
大陆法系规定船舶留置权必须以占有为要件,但英美法系的海事留置权不以占有为要件,实质上是一种对物诉讼权。
T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英国国际私法教授柯里提出的。
F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我国采用船旗国法原则。
F
七.1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当事人对于法律的选择适用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法律不做任何限制。
F
各国法律一般认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而且包括程序法。
F
仲裁不涉及国家的主权,因此仲裁条款一般会获得承认,但法律适用条款一般不会得到承认。
F
提单管辖权条款在诉讼中一般会被承认。
F
我国不承认默示法律选择。
T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所有连接点的简单相加。
F
特征履行方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趋势。
T
特征履行方法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即使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合同有比一般推定准据法更为密切的联系,也不适用该国或地区的法律。
F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一般推定准据法是一样的。
F
在FOB条件下,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地法一般可以为整船航次租船合同的准据法。
T
七.2在我国外派船员劳务市场中,船员一般都不是直接与国外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合同,所以,当国外船员与国外船舶所有人之间发生劳资纠纷时,船员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合同利益。
F
七.3我国法律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T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法院地法。
F
我国法律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法院地法。
T
我国法律规定,当发生我国商船在外国管辖水域与他国军舰或公务船碰撞或我国军舰或公务船在外国与他船碰撞等情况,外国当事人到我国法院以侵权起诉时,我国法院应当根据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规定处理。
F
七.4海上油污损害赔偿不包括由于采取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损失。
F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不包括由于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害。
F
1969年CLC对所有船舶污染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F
实际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海运船舶和海上船艇适用1969年CLC。
T
海上石油存储设备溢油造成的污染损害适用1969年CLC。
F
载运桶装、罐装油类货物的船舶造成的污染适用1969年CLC。
F
空载或压载航行的船舶上装有的燃油或废油污染适用1969年CLC。
F
汽油、轻柴油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不适用1969年CLC。
T
在美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不适用1969年CLC。
T
在美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适用1969年CLC。
F
在美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适用美国《1990年油污法》。
T
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污染,船舶碰撞的准据法和由此而引起的海上污染的准据法相同。
F
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污染,船舶碰撞的准据法和由此而引起的海上污染的准据法不同。
F
1969年CLC规定船舶油污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F
1969年CLC规定发生在缔约国领土的船舶油污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T
海上油污案件属于海事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不适用于海上油污损害赔偿。
F
海上油污案件属于海事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适用于海上油污损害赔偿。
F
7.5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区分纯救助和合同救助。
T
当救助双方之间存在救助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
F
当救助双方之间存在救助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
F
当救助双方之间存在救助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也承认。
T
大陆法系一般根据不同水域划分决定纯救助的法律适用。
T
英美法系主张纯救助一般适用法院地法或救助地法。
T
我国《海商法》没有专条规定海难救助的准据法问题。
T
理论上,对于合同救助,应当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T
理论上,对于合同救助,应当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但《1989年救助公约》排除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F
理论上,对于合同救助,应当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但《1989年救助公约》排除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F
理论上,对于合同救助,应当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1989年救助公约》也是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F
根据我国理论,对于合同救助,应当首先适用我国参加的海难救助公约的规定。
F
根据我国理论,对于合同救助,应当首先适用与救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F
根据我国理论,对于合同救助,应当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T
根据我国理论,对于合同救助,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自主选择的法律,应当适用我国参加的公约的有关规定。
T
根据我国理论,对于合同救助,如果当事人双方既没有合意选择的法律,相关国际公约又没有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T
理论上,具有相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救助,应适用法院地法。
F
理论上,具有相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救助,应适用船旗国法。
T
理论上,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纯救助,应适用该领海或内水所属国的法律,但当双方船舶具有相同国籍时,也可以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T
理论上,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纯救助,即使双方船舶具有相同国籍,也应适用该领海或内水所属国的法律,而也可以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F
理论上,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纯救助,如果双方船舶具有相同国籍,应适用该领海或内水所属国的法律,而不可以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F
七.6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只能是理算地法律,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F
共同海损的性质是一种不当得利。
F
海运提单中约定的共同海损条款一概是无效的。
F
租船合同中约定的共同海损条款可以作为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T
航次终止地法作为共同海损的法律选择可以实现法律选择的可预见性,稳定性。
F
当事人约定了理算地就意味着约定了共同海损的准据法。
F
实践中,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被很多国家采用。
T
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有可能将当事人置于法律真空的状态之中。
T
共同海损案件中,船旗国法应当优先于理算地法适用。
F
共同海损案件中,理算地法应当优先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适用。
F
共同海损案件中,理算地法应当优先于航次终止地法适用。
F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T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理算不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理算规则。
F
七.7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海上保险制度和习惯集中代表了航运发达国家的利益。
T
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海上保险制度和习惯不但代表了航运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且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F
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海上保险制度和习惯都是在发展中国家独立以前形成或订立的。
T
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海上保险制度和习惯都是在发展中国家独立以后形成或订立的。
F
海上保险合同和其他涉外合同一样,只能受一种法律制约。
F
海上保险合同和其他涉外合同一样,不能受两种以上法律制约。
F
对海上保险合同而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是一个首要适用的原则。
T
对海上保险合同而言,当事人指定保险合同的准据法既包括明示的方法也包括默示的方法。
T
如果海上保险合同是以使用某国文字为基础而缔结,可以从事实出发推论以使用文字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F
如果海上保险合同是以某国经常适用的定型保险单为基础而缔结,可以从事实出发推论以使用的保险单所属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F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可以看作是明确表达了当事人服从该管辖权所指定国家的法律的意愿。
F
如果海上保险合同是以使用某国文字为基础而缔结,不能仅从此事实出发推论以使用文字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T
如果海上保险合同是以某国经常使用的定型保险单为基础而缔结,不能仅从此事实出发推论以使用的保险单所属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T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不能仅以此看作是明确表达了当事人服从该管辖权所指定国家的法律的意愿。
T
当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使用以某一特定国家的特定的法律、习惯为基础的定型保险单时,可以推定以该外国法为准据法。
T
我国海诉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受损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诉讼请求。
T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受损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诉讼请求。
F
直接诉讼是一种司法上的行为,有它自己的准据法。
T
直接诉讼是一种司法上的行为,适用法院地法。
F
直接诉讼所适用的准据法和主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相同。
F
直接诉讼所适用的准据法和主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相同。
T
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法定的责任限制。
T
赔偿责任限制是只有海商法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
F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
T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责任人在所有场合对他人产生的海事赔偿责任都可以享受责任限制。
F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限于某些特殊性质的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
T
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进行限制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F
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进行限制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T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货损以及海事事故,但不适用于海难救助。
F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货损以及海事事故,而且适用于海难救助。
T
美国没有参加任何一个责任限制公约。
T
美国至少参加了一个责任限制公约。
F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F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一致。
T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不一致。
F
根据《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责任保险人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F
根据《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责任保险人无条件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F
根据《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责任保险人有条件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T
美国现行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主体限于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
T
美国现行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主体已经突破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还包括定期租船人,航次租船人,救助人,保险人等。
F
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管理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T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管理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F
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承租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T
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承租人不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F
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经营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T
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经营人不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F
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所有人的雇员有过失不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F
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所有人的雇员有过失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T
根据《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人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有“实际过失或参与”,责任主体仍可限制责任。
T
根据《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人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有“实际过失或参与”,责任主体丧失责任限制。
根据《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实际过失或参与”,责任主体丧失限制责任的权利。
T
根据《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实际过失或参与”,责任主体仍可限制责任。
F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是委付制。
F
现在只有阿根廷、巴西、以色列、西班牙等少数国家采用委付制。
T
委付制必须以船舶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为之,委付标的物既可是受损船,也可是沉船。
T
船价制克服了委付制存在的弊端,是一种先进的损害赔偿限制方式。
F
船价制没有克服委付制存在的弊端,也不是一种先进的损害赔偿限制方式。
T
英国早期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式采用的是船价制。
T
英国早期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式采用的不是船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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