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机电安装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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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机电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方合同编号:
承包方合同编号: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目录
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
2、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8
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4
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64
附件一:
履约保函………………………………………………………………64
附件二: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65
附件三:
廉洁协议………………………………………………………………70
附件四:
质量保修书……………………………………………………………72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2、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工程承包范围如下,具体工程界限以施工设计图为准,发包单位保留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情况对工程范围进行重新合理调整的权力。
2.1.1垃圾焚烧炉辅助系统:
含冷却风机、密封风机、助燃风机、一、二次风机等及相关的辅助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
2.1.2余热锅炉辅助系统:
含除氧器及相关管道设备、给水管路、蒸汽管道、加药装置、疏放水系统、吹灰系统及相关的辅助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
2.1.3烟气处理系统、引风机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排气烟道的安装;
2.1.4炉渣处理输送系统:
含将焚烧炉产生的炉渣输送到渣缓存罐之间的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
2.1.5飞灰输送系统:
含将烟气处理系统所产生的飞灰输送到灰仓所需要的输送设备的现场组装及安装工作,包含灰仓的制作,现场组装和安装工作;
2.1.6自动控制系统:
为完成垃圾焚烧供热项目所需要的现场控制系统、现场仪表和检测系统、柜体设备及连接控制电缆安装。
其中,DCS系统独立于老厂的控制系统;通讯系统主要用于本项目的内部通讯,并预留与公用电话网相连的接口,以满足本项目内的用户通过公用电话网与厂外的用户通讯;
2.1.7电气系统:
为完成垃圾焚烧供热项目所需要的高、低压配电系统的一次、二次设备安装、调试,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安装,高、低压电缆线路工程,防火封堵、防雷接地工程等。
其中,电气主接线系统与老厂原有10kV系统相连,其工作范围除本项目红线内的部分外,还包括红线外与老厂原有系统相连接所必须新增的部分;保安电源由老厂备用电源低压段引入,其工作范围除本项目红线内的部分外,还包括红线外与老厂原有系统相连接所必须新增的部分。
2.1.8辅助燃油系统:
包含油泵、油罐、燃油调节装置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的安装;
2.1.9压缩空气系统:
空压机、干燥机、过滤器、将压缩空气输送到垃圾焚烧线各用气点的管道、阀门及其相关辅助设备的安装;
2.1.10喷雾塔、石灰浆及活性炭系统:
贮仓现场组装,钢结构制作及安装;
2.1.11给排水系统:
新建厂房内的生活给排水系统、生产给排水系统、及相关辅助设备及管道的安装;生活用水由老厂区就近引入;工业用水需在老厂区工业水泵房中单独设置工业水泵,水泵出水管道敷设至新建厂房各用水点,厂内设备冷却排水就近排入雨水沟;
2.1.12采暖通风系统:
主厂房以及相关附属建筑物内的采暖通风系统及相关辅助设备及风管的安装。
2.1.13照明系统:
负责设备照明的安装、调试,建筑物和其它照明由土建单位负责施工,安装单位配合调试。
2.1.14全厂机组试车:
负责自身安装设备单机试车,协助系统调试,配合机组联动试车及试生产。
2.1.15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工地卸货,工地暂存保管,工地内二次搬运的工作。
2.1.16承包范围内的设备、管道的外部防蚀涂漆及标示。
2.1.17负责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的告知、检验、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协助业主方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2以下工程不包含在机电安装承包范围内:
2.2.1焚烧炉系统安装调试,其中含:
焚烧炉、燃烧器、液压系统、捞渣机等;
2.2.2余热锅炉系统安装调试,其中含:
膨胀节安装、消音器等安装、水压试验(不含供水)、煮炉(含药品)、蒸汽吹管、安全阀调整及蒸汽严密性试验,蒸汽吹灰器安装指导;
2.2.3垃圾吊系统安装调试;含垃圾吊轨道安装;
2.2.4垃圾卸料门安装调试;
2.2.5布袋除尘器安装调试,其中含:
布袋及预喷涂装置安装;
2.2.6渗滤液处理系统成套安装调试;
2.2.7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成套安装调试;
2.2.8地磅称重计量系统成套安装调试;
2.2.9DCS系统厂家负责程序的安装调试,配合单点及单体、整体调试;
2.2.10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耐火筑炉、烘炉;
2.2.11全厂设备、管路及烟道的外保温;
2.2.12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
2.2.13工业电视系统;
2.2.14通讯系统。
3、合同工期:
3.1工期:
施工进度安排以EPIC总包单位一级网络计划及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网络计划(即二级网络,须报发包人批准)为准。
3.2开工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之内进场,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3.3完工日期:
现场安装施工结束,单机试车合格最迟完工日期2011年1月31日;72+24小时整套系统联动调试合格,项目初步验收合格最迟完工日期:
2011年3月30日。
3.4承包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发包人承诺在开工前办好施工许可,在项目一级网络计划的时间和节点提供现场施工条件及设计施工图,保证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的按期到货。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5、合同价款
5.1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万元(大写:
整),本价款仅作为提供履约保函、预付款时的计算依据。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缺陷责任期:
二年。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应该互为补充与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11、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12、本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的统领性文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等一切与本合同协议书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合同协议书为准。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合同暂定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合同暂定总价1%的安全风险金、合同暂定总价2%的民工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工程竣工交付至保修期满、结清工程价款后自然失效。
签署页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0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份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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