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材料管理办法最新162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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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材料管理办法最新16225
煤矿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计划申报
1、全矿需用材料按分部门申报计划。
申报程序为:
(1)系统包干材料: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经营管理科→供应站
(2)安全技措及质量达标用料: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科→安全副矿长→供应站
(3)专项工程用料: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供应站。
即:
每月26日前各单位根据下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安全
生产需要,结合本单位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
按分管范围报相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28日前将本系
统分管的材料需用计划审查汇总后(因供应站有库存而没报计划的要注明)经本系统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统一分类审查汇总,于月底前报供应站采购。
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2、各单位编制计划,格式要规范,必须注明材料名称、物资编码、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用途,对非常
用件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要注明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等,
有加工周期的材料,要根据加工周期提前一至二个月编报计
划,并注明到货时间。
否则,每次对编制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3.材料计划编制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等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否则不予接收。
第二章质量验收
1、供应站按计划采购的物资到矿后,要进行验收。
1
2、材料验收分工:
材料主管部门对分管材料的技术参
数、质量、资料负责验收;经营管理科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3、每批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站通知,经营管理科牵头,按照材料分管范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4、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各类
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被列
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还必须具备有效的“煤安标志”,防爆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不予验收。
5、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写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交供应站,供应站不得入库、发放,否则不予结算费用,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6、确因生产急需不能按正常程序验收的物资(如井下
设备急用配件、临时拉回的物资直接下井等),供应站必须
在24小时内将物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报给物资验收小组。
7、材料在使用中出现质量等问题,使用单位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经营管理科,经营管理科应立即联系供应站解
决。
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元。
8、自制加工、修复的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加工或承修单位按以上规定负责。
第三章审批、发放
1、审批程序:
领料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批→经营管理科审批
2
→打印料单→交旧料→仓库领料。
即:
各领料单位应根据上报计划和实际需要开申领单,经相应系统主管部门审批,经营管理科核查,打印料单,办
理交旧手续,加盖审批专用章,凭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材料。
2、领料单上经领、主管、审批以及交旧等印章必须齐
全、清晰,单据整洁,否则,每次对材料员罚款
20元,并
不予审批。
3、材料分管系统主管部门审批时要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严格把关。
若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材料流失浪费或积压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对主管部门材料审批员每次罚款
100元。
4、审批后的物资领料单领料单位、主管部门各留1联,
登记、记帐、核对、备查,报供应站仓库4联,仓库自留1
联,报局财务、矿财务、经营管理科各1联,经营管理科与
审批联、财务联核对无误后,分系统核算考核。
5、领料时,领料员必须认真细致地检验、过磅、点数,不能以少顶多,以多顶少,以次充好。
若因领料员失职造成材料浪费流失的,对材料员罚款100元并立即追回。
6、所有出库物资必须到仓库、核对,做到票、物相符,否则不予放行,并上报经营管理科对不符的部分按原值罚款。
7、在材料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私自篡改帐目,
开假单据,做假帐的,一经查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
元,赔偿损失,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章跟踪管理
一、职责
3
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材料领取后的管理工
作,按制度对材料全过程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奖罚。
二、计划
1、各单位在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时,要结合当月库存量和生产实际。
对于不结合实际虚报计划或库存有两个月以
上的消耗量,仍报计划的,一经查出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
2、对于上月已报计划但没到货的材料,本月仍需要的,
需再次报计划,并注明“催要上月计划”,金额记入本月计
划指标考核。
三、领用
1、材料到货后两个月内不领用,每种对单位负责人罚
款200元,对材料员罚款100元。
出票后3天内不领取,每
次对出票材料员罚款100元,每超一天加罚50元。
2、材料领取后两个月内不投入使用(特殊储备除外),
对领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并对
使用单位按材料价值的30%重新计费考核,直至投用或上交为止(上交按材料价值的50%减费考核)。
3、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不定时对已领材料的领取、使用、库存(或闲臵)数量进行抽查核对,若有误差按材料原值进行处罚。
4、人为破坏偷取材料的(如剥电缆、拆配件等),一经
查出按偷盗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若没找到责任人,则对附近作业区域的单位按材料原值分别进行处
罚。
并对材料主管部门罚款200元,及时举报、报案的除外。
5、领取非本单位使用的材料,按材料价值的两倍对责任
4
单位处罚。
特殊情况应列专项计划经主管领导、经营副矿长
批准。
五、存放
1、各单位领取的材料使用前必须在仓库或料场集中、
分类、整齐、妥善存放。
地面不能入库的要求在库棚内存放,
小型材料必须上台上架;井下料场有水应垫高底层,避免浸
水。
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因存放不善造成材料丢
失、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按材料原值处罚。
并对责任人(材料员、库工或看料人员)罚款50元/种。
2、材料乱扔乱放的按后附表1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同时按照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对分管该材料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管理区域按安全管理科规定划分。
3、井下各队料场储备材料,不能超过2天的需用量,
否则对其负责人及其材料员各罚款100元,特殊原因必须经
主管领导、生产副矿长批准。
六、使用及回收
1、材料的使用必须坚持需要多少,投入多少。
严禁随
意投入,浪费材料和挪作它用。
如:
掘进面和扩修点用管子、
道轨、皮带架、钎子、破槽子等非支护材料打邦顶,及私自
破坏材料加工生活用品等。
否则按照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对
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材料领取后必须合理使用,能循环复用的,要循环复用,因使用不合理造成材料积压浪费的,按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处罚。
3、巷道回收前,主管部门通知经营管理科、生产科、
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及有关科队检查验收材料回收情况,不
5
经验收进行回收的对回收单位负责人罚款
200元。
4、回收期间不准埋压材料、设备、配件等,一经发现,均按原价罚款。
11、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回收率(附表2)
进行回收,达不到,差额部分按原值对回收单位罚款。
12、对于现场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下次检查中仍没有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五章修理复用
1、各单位回收的材料能够复用的由材料主管部门负责
安排集中存放,维修复用,以减少重新投入,不能复用的按
规定交旧。
2、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分区域和地点建立分管材料的领
用、回收复用台帐,及时核查、兑帐,确保材料不丢失、不
埋压、不浪费。
经营管理科负责对全矿材料的领用、回收、
复用及建帐情况进行督察,对管理职能缺失的部门每次罚款
300元,负责人罚款100元。
3、对于能维修复用的材料,不安排维修复用,而投入
新材料,每种材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浪
费材料核减分管材料费指标。
4、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自行安排修理复用的交
经营管理科统一安排,但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5、对积极收集回收不属于本单位回收范围内材料的,
按规定奖励。
第六章交旧领新及废料处理
1、所有废旧材料必须统一交矿废料库。
私自存放废料
6
不交者,每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200元。
2、领用新材料时必须按规定交旧率(见后附表3)办
理交旧领新手续。
不交旧或交不够,按欠交材料原值对领用
单位处罚。
3、交旧领新程序为:
领料单打印后,使用单位到废料
库按规定上交旧料,达到规定交旧数量后加盖旧料已交章,
经营管理科审批员核查,加盖矿物资审批专用章,凭料单到
仓库领料。
4、确因生产急需,不能先交旧领新的物资,由领料单
位负责人写出欠条,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及经营管理科负
责人签字同意,废料库保管员建立台帐,加盖交旧章后可领用新物资。
但旧料必须在限期内交回,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5、交旧物资主要零部件必须齐全,否则按所缺零件原
值进行处罚。
6、新增物资(新增加或旧料能修理复用的),必须经主
管部门批准记帐,系统领导签字,方可办理领新手续。
7、各项新增工程安装前期投入物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先建立专项投入台账,工程安装结束后应及时向承接单位移交手续,谁承接谁负责上交旧料。
8、废料库由经营管理科负责管理,建立旧料回收台帐,并做到帐物对照,否则按缺少物资原值罚保管员。
9、能够再修理复用和再利用的旧料,经主管部门、经
营管理科鉴定、核实,经营副矿长签字同意,可重新领取。
但领取后不进行修理复用和再利用,按材料原价值进行处
7
罚。
10、对于无修理复用价值的废料,由经营管理科组织财务、审计及材料主管部门共同鉴定后,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处理。
处理时,有关单位共同参与
点数、过秤,财务科按价收款后,办理出门手续。
私自处理
废料按偷盗论处。
第七章专用工具
1、为提高专用工具的利用率,减少投入,杜绝浪费,
矿对部分专用工具实行“租赁”管理,即矿统一安排领取修
复后,建帐入库。
使用单位领用,需按使用时间长短以材料
费形式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
具体标准见附表4。
2、各单位租赁专用工具时,先列出租赁专用工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经营管理科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后方可领取。
3、各单位要加强租赁专用工具的现场管理,工程完工
后及时交回。
对于管理不善造成专用工具损坏、丢失的,按
原值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
4、专用工具租赁费的计算方法为:
从专用工具租赁当
日起到上交租赁库之日止为计费天数,物资租赁费用标准×
计费天数=租赁费,各单位以内部领料单的形式向经营管理
科结算。
第八章自制加工及修理
1、矿内能自制加工、修理的物资,严禁外委加工修理。
2、机修队负责全矿除U型钢以外的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U型钢加工修复组负责U型钢加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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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整个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由机电运输科、经营管理科负责。
每月下达修理加工计划,督促作业过程,搞好质量验收和入库。
4、为提高承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其工时费用的结算
可以实行计件形式,详见相应办法。
经营、审计及业务部门对自制加工、修理物资的价格进行核定。
核定的原则是:
低于市场价格或供应站进货价格的30%以上。
5、使用单位需要加工修理件时应提前向主管部门递交
需用计划(非常用件要提供加工图纸),因计划提交不及时
影响生产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承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完
成任务,由承修单位负责;因提供的图纸错误造成产品质量
不合格,损失由使用单位自已承担。
同时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元。
6、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接受加工修理业
务,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工时费。
7、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不合格品入库,每次对验收人员各罚款100元,验收部门各罚款500元。
8、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发放加工修理件的,
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
结算工时费。
第九章材料员管理
为加强我矿材料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材料员行为,搞好材料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科队长是本单位材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材
料员对本单位需用材料的计划编制、申报、质量验收、领取、
9
建帐、保管、发放、现场跟踪及回收复用等管理具体负责。
2、材料员任用的基本条件是:
属我矿全民合同制职工,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在本单位
工作2年以上,熟悉本单位生产作业工艺,且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无亲缘关系。
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得任用。
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并立即撤换。
3、各单位材料员的任用必须经系统领导批准,到经营管理科审查备案,业务上归口经营管理科领导,否则,不予承认。
4、材料员应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矿有关物资材料管理
的政策、制度。
对有关政策、制度不熟悉,每次罚款
20元。
5、材料员必须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对材料的需
求和投入做到心中有数。
每月下井8次以上(无井下作业的
除外),每少下一次罚款20元;不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不能说明材料用途,每次罚款
20元。
6、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材料费消耗指标的完成具体
负责,各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材料管理及材料费指
标完成情况与材料员工资挂钩。
单位材料费单月超支20%以
上,或连续两个月超支10%以上,该单位材料员自动离岗,
且在2年内不得重新从事材料员工作。
系统材料费超指标5%,
对系统主管材料员罚200元,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超指标10%以上时,对系统主管材料人员罚500元,对主管
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7、材料员有偷盗、造假、倒买倒卖材料行为,一经查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撤换。
否则,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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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材料员应积极参加矿组织的有关材料管理的各种会
议及活动,迟到、早退、违反会议纪律每次罚款
20元,不
参加每次罚款50元。
9、材料员应按时完成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布臵
的有关材料管理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单据,数
据准确无误。
否则,每次罚款
50元。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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