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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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
又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
它揭示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领域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
基本内容:
对立统一规律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①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
同一和斗争是矛盾双方所固有的两种属性,同一性表现为对立面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性质,斗争性表现为对立面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
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的。
同一是对立面双方的同一,它是以对立面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
矛盾的斗争性寓于矛盾的同一性之中。
斗争是统一体内部斗争,在对立面的相互斗争中存在着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斗争的结果导致双方的相互转化,相互过渡。
③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它的条件性,任何矛盾统一体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矛盾的斗争性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普遍性,无条件性。
矛盾的斗争性不仅存在于每个具体矛盾运动的始终,而且也存在于新旧矛盾交替的过程中。
④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矛盾双方互相渗透,贯通为矛盾的解决准备了条件;矛盾的斗争性导致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不断变化,以致最终造成矛盾统一体的破裂,致使旧事物被新事物所取代。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具体表现在:
①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科学地解释了事物发展的道路、方向、形式等问题。
②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根本内容,事物普遍联系的实质就是事物之间由多方面的对立统一构成的矛盾体系;事物发展的实质就是新事物扬弃旧事物的过程,它体现着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③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全部规律和范畴的实质,所以,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理解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④唯物辩证法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而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这一科学方法论最根本的内容,即矛盾分析的方法。
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它们是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
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量变质变规律
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它们是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
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因矛盾引起的发展过程和状态、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1.涵义
①质――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通过属性表现;把握质是认识的基础、实践的起点。
②量――事物的规模、程度、运动速度的快慢、颜色深浅等可量化的规定性;把握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③度――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界限。
适度原则是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
④量变――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
⑤质变――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
⑥量变和质变的区分标志――是否超出度。
2.量变质变的辩证关系原理
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②质变不仅可以完成量变,而且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③总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变的特征。
④割裂量变质变辩证关系的两种形而上学:
“激变论”和“庸俗进化论”。
“激变论”――只承认质变,否认量变;“庸俗进化论”――只承认量变,否认质变。
它们割裂了量变质变的辩证关系,否认了事物的发展。
3.方法论意义
⑴、要坚持适度原则
由于量变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事物才能保持其原有的性质,所以,当我们需要保持事物性质的稳定时,就必须把量变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做事情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坚持适度的原则。
⑵、要不失时机地促成飞跃
事物的发展最终是要通过质变来实现的,没有质变就没有发展。
所以,在量变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只有改变事物原有的性质才能向前发展,我们就要果断地不失时机地突破其范围和限度,积极促成质变,实现事物的飞跃和发展。
⑶、要重视量的积累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首先从量变开始,没有一定程度的量的积累,就不可能有事物性质的变化,就不可能实现事物的飞跃和发展。
既然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依赖于量变,那么在学习和实践中就必须首先作艰苦的量的积累工作,要有脚踏实际,埋头苦干的精神,要一点一滴地做细小的事情,反对急于求成,立竿见影,拔苗助长,须知欲速则不达的道理。
就好像开门,猛力推门门会反弹回来关上,只有徐徐用力门才能开一样。
李泽厚说中国实现民主的途径就和开门是一个道理,不能急躁,这就是适用了量变是质变必要准备的哲学道理。
老子说:
“为学日益,为道日损”。
“日益”、“日损”都是量变的过程。
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必须重视量的积累,有步骤、分阶段地一步一步地去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⑷.既然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是规律性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那么,在进行量的积累时就要充满必胜的信心和信念,不能因量变的漫长和艰辛而放弃或失去信心,要相信规律、相信质变必然会发生。
劳其筋骨,苦其心志的量变过程不是任何人都能坚持下来的,没有信念、毅力常常会半途而废,所以成功者毕竟不是多数。
不仅量变的终点是有意义的,而且量变的过程也是有意义的,这意义的来源之一是质变的回溯。
质变目标的回溯使量变过程的艰难困苦具有意义。
⑸既然质变能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那么,在学习和实践中就要高度重视质变,在量变达到能够引起质变时要有敢于突破的勇气,敢于破旧立新的精神,把工作和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不要做满足于微小进步的庸人。
发展是量变和质变、连续性和间断性的辩证统一。
邓小平关于发展国民经济“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是量变质变规律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循序渐进”、“不打无准备之仗”、“有备无患”、“防微杜渐”、“当机立断”等等,都是量变质变规律在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具体体现。
否定之否定规律
【释义】:
亦称“肯定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
事物的发展是通过他自身的辩证否定实现的。
事物都是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统一。
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现有的性质、特征和倾向,当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并居于矛盾的主导地位时,事物的性质、特征和趋势就发生变化,旧事物就转化为新事物。
否定是对旧事物的质的根本否定,但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抛弃,而是变革和继承相统一的扬弃。
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否定,同时它自身也被后一阶段再否定。
经过否定之否定,事物运动就表现为一个周期,在更高的阶段上重复旧的阶段的某些特征,由此构成事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周期性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过程,体现出事物发展的曲折性。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
否定之否定规律侧重揭示的是事物变化的方向和道路。
以上定义和解释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的论述,并且"发展"这个概念已经包含变化的方向(即向上)。
体现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它是事物完善自己、发展自己的一个有规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事物的发展表现出周期性,即每一个事物的发展都是从肯定到否定,再由否定到新的否定,似乎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即完成了一个周期。
在这一周期中,事物的发展经历了两次否定,每一次否定都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把前阶段发展的一切成果中有用的成分保留了下来。
因此,在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即新的肯定阶段,并不是简单地再现原事物,简单地回到原来的出发点,而是形式的回复、内容的发展,是一个前进和上升的发展过程。
事物发展的周期包括三个阶段,即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即新的肯定阶段,反映了事物发展道路的起伏性和曲折性。
如何把握规律的涵义
一、要把握一个关系,三是三不是。
规律是事物内部的关系或联系。
遗传规律揭示了亲代与子代的遗传基因的传递关系,价值规律揭示了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
因此,列宁说“规律就是一种关系或联系”。
但是,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而不是外部强加的、主观臆造的联系;是内部的本质的联系;而不是浮现于事物表面的现象的联系;是必然的联系,而不是偶然的联系。
二、重点把握本质的联系。
水往低处流;春夏秋冬依次更替;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经常波动。
这些联系是固有的、必然的,但是,它们都是呈现在事物的表面,为人们的感官直接感知的,是现象的联系,不是本质的联系,因此,都不是规律。
只有本质的联系才是规律。
如:
在一定的条件下,亲代必然将自己的遗传基因传递给子代,从而使子代呈现出亲代的某些特征;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过来影响生产力。
这些联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必然通过人们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是一种本质的联系。
这种联系才是规律。
也就是说,事物间固有的、必然的联系未必是本质的联系,未必是规律,而本质的联系一定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必然的联系。
因此,列宁说:
"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
""规律和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深化的同一类的(同一序列的)概念,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
三、要注意规律的层次性。
既然规律是本质的联系和关系,而本质是可以分层次的,可分为一级本质、二级本质。
同样规律也是可以分层次的。
正如教材所说:
"认识了某一事物及其发展规律后,认识运动并未结束。
任何一个具体的认识都是对整个世界一个层次上的认识,一个领域的认识,一个发展阶段上的认识。
"
现象固然是本质与规律的表现,但浅层次的规律同样是深层次规律的表现。
例如,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是一个科学的结论,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的把握,不是简单的现象描述,因此是一个规律,但它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起作用的表现形式。
所以,教材把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一切物体在排除空气阻力等条件下,都是以该物体的重力加速度向地面下落,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都称之为规律。
四、正确认识具体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的联系与区别。
具体科学的规律是揭示某一领域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
而哲学规律是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领域的共同规律,是揭示各种具体规律共性的规律。
其规律主要有对立统一的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即它们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哲学规律必须以具体科学的规律为基础,研究具体科学的规律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
五、正确认识规律与法律、规则的联系和区别。
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第一性的东西,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
法律、规则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是第二性的东西,既可以修改,也可以废止。
但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又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否则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法律、规则、规律都有一定的强制性,即不可违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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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立统一规律 量变 质变 规律 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