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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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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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西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以及房屋建设工地、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迁、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管理部门)
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设工地、市政工程施工、商砼生产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渣土开挖、运输、弃土场、生活垃圾运输处置、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和市区道路的洒水、保洁、清扫工作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建设、养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共享)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管、林业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拆迁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分类及一般防尘要求)
施工现场分为拆迁施工现场、房屋建设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及市政设施养护作业等。
施工现场做好围挡工作,围挡材料选用定型钢板等硬型轻质材料,要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严禁使用彩条布、竹杆、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造成污染和易变形材料。
禁止使用锈蚀、残破、易毁损的材料作为施工围挡。
暂不施工开发的施工现场应采取碾压、夯实、采取防尘网(布)覆盖、简易绿化、洒水等措施进行防尘处理。
施工现场出入运输车辆应保持干净卫生、不带泥上路,不超量运载,做到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低速,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
第九条(拆迁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
(一)拆迁施工现场围挡要求:
1.施工现场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或留有缺口。
2.施工现场围挡的高度不低于1.8米。
3.围挡支撑应做到坚固、稳定、安全,要充分考虑到在大风等特殊气候下受自然灾害影响时的安全使用。
围挡底端应设置基础,基础部件高度不低于0.2米,并采用坚固、稳定的材料(砖、砼、钢构件等),基底应夯实坚固。
(二)拆迁施工现场硬化处理。
拆迁现场出入道口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拆迁现场要设置车辆主要运输道路并做硬化处理。
(三)拆迁施工现场冲洗设施的设置。
应设置车辆冲洗设计,并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拆迁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处理。
必须对拆迁作业面边施工边洒水。
拆迁现场应当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天气晴朗时两小时应洒水1次。
(五)拆迁现场物料降尘措施。
拆迁现场建筑垃圾应做到及时清运,未及时清运的应采取防尘网(布)覆盖处理。
(六)整改时限。
对拆迁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达标、不合格的,要求于5日内必须整改完毕。
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具备条件达要求后方可进行拆迁。
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一)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在围挡出入口(大门口)处明显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环境保护监督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2.施工现场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或是留有缺口。
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及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因特殊情况情况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实需要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4.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设置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施工围挡的,围挡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
5.围挡支撑应做到坚固、稳定、安全、要充分考虑到在大风等特殊气候下受自然灾害影响时的安全使用。
围挡底端应设置基础,基础部件高度不低于0.2米,并采用坚固、稳定的材料(砖、砼、钢构件等),基底应夯实坚固。
6.施工现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内侧或墙角,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及机具设备,不得紧贴围挡设置食堂和厕所,或者利用围挡内侧设置临时工棚。
在施工现场内堆放物料离围挡较近时不应超过围挡高度。
(二)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进出道口,大门要采用封闭门扇。
进出道口和工地内主要道路、生活区、办公区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材料堆放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硬化处理。
(三)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冲洗设施的设置。
规划总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成品车辆冲洗台,其他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降尘处理。
施工现场平均气温零摄氏度以上时,出入口和主要道路必须经常进行洒水降尘,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应当洒水降尘的施工作业区根据天气情况进行洒水降尘处理,天气晴朗时两小时应洒水1次。
(五)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物料降尘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现场渣土、易扬尘物料堆放应采取防尘网(布)覆盖处理;对裸露泥土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简易植物绿化覆盖;时间较短的,可以采取防尘网(布)覆盖。
(六)整改时限。
对房屋建筑等现场大气污染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不合格的,要求于10日内必须整改完毕。
未整改完毕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工程的防尘治理)
(一)市政公用工程的现场围挡要求。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及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
2.施工现场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
在车辆、行人确需通行的地方,可以增加设置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以保证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二)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硬化、冲洗设施设置和洒水降尘处理。
参考本办法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现场的相关规定。
(三)整改时限。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道路)现场大气污染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不合格的,要求于15日内必须整改完毕。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养护作业的防尘治理)
市政设施养护作业的现场应在建设工程实施现场用地的周边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施工围挡。
1.应当在工程出入口设置公示牌,夜间、雾天、骤暗天气还应当在围挡上方设置警示灯或警示标志。
在城市道路路段开挖沟槽,应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2.主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养护作业车辆需要较长时间在道路上停靠作业时,作业车辆应当开启双跳警示灯和警用灯,沿规定行驶方向顺直停靠右边车道,从车尾部左边迎向来车方向间隔摆放L型锥桶,并在L桶底部设置提示标志牌。
各种工作井维修作业时,应在井上方和迎向来车方向延长线端点设置警示标志牌。
对市政设施养护作业现场大气污染扬尘工作不达标、不合格的,要求于5日内必须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其他管理措施)
1.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不得高空抛洒建筑垃圾。
2.大风天气(四级及四级以上,风速为7m/s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停止进行拆迁、土方开挖、渣料清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3.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和施工设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4.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应当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迁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及时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西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落实“五个100%”的工作目标;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拆迁施工技术规范,落实“五个100%”的工作目标;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迁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市区、开发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堆场、露天仓库、弃土场的防尘要求)
在市区、开发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及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无法进行天棚储存的,采用防风抑尘网(墙)。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市区、开发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市政、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二十条(对商砼扬尘防治要求)
(一)对商砼生产企业厂区内,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对厂区内进行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
(二)对生产设备产生扬尘的环节进行密闭或安装收尘设施。
(三)对出入商砼企业的车辆进行冲洗,减少扬尘污染。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三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
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拆迁施工现场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的拆迁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围挡、地面硬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或存放建筑垃圾未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在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和重污染预警天气下,在市区内进行房屋拆迁作业的。
(四)拆迁施工不符合扬尘治理标准要求,造成扬尘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建设施工现场、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工程、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养护作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及市政公用或养护工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围挡、地面硬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或存放建筑垃圾未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进行管线敷设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采取敞开式作业的;
(四)在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和重污染预警天气下,市区内的施工单位进行土方开挖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违反渣土开挖、运输等环节、垃圾焚烧等相关管理办法的,由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
(二)建设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对裸露规划绿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裸露土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西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西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砼企业不符合扬尘防治要求的,由西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人员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四区三县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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