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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30世纪—前11世纪)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中国古代坚持“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政治传统,将宗教祭祀和兵戎征战视为最重要的两项国事活动。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这两项活动密切相关,从而形成了礼与刑两种规制社会秩序和调整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它们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礼属于指导性、强行性和禁止性的规范体系,以道德教化和伦理感化为基本导向;刑属于惩罚性的规范体系,以强制镇压和刑罚制裁为主要手段。
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对象,用以规范不同的社会行为,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
刑“始于兵”,是说中国最初的刑法起源于军事活动,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律最早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刑“始于兵”作为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之一,首先是由于军事活动是一种复杂的集体行动,需要统一调配大批人力、物力和财力,必须有统一的组织、指挥和行动,必须制定统一的规则。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师出以律”。
这种军法规则则是中国早期法律的历史渊源。
其次,战争等军事行动本身就是一种讨伐和镇压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军事指挥官同时就是司法官,故古人有“兵狱同制”之语。
当然,战争等军事活动的产生,法律等社会现象的起源,归根结底都源自于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经济社会因素,而刑“始于兵”并非法律起源的终极原因。
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规范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礼,最初起源于人们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礼起初比较粗放质朴,只是一些简约的祭祀习惯、信仰崇拜或宗教禁忌。
进入阶级分化与矛盾对立的文明时代,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规制社会秩序,便不断对礼加以改造,使其日益繁缛复杂,并赋予一定的强制力,礼遂成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制度性规范,与刑等其他法律形式共同维系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在中国法律起源的过程中,产生了早期的犯罪、刑罚及其刑罚适用制度。
第二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天罚神判的法制指导思想
“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
二、主要法律形式
夏商两代处于早期习惯法时代,基本以源自民间习惯规范的礼和刑为主要法律形式,此外还有誓、诰、彝等其他法律渊源。
誓:
主要用于重要军政活动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或“约信”。
诰:
一般是用于重要政治活动的告诫或告示。
彝:
商代通行的习惯规范与传统规则。
三、刑事法律内容
夏商两代的习惯法体系虽不规范,但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由刑名、罪名及刑罚适用制度构成的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制度
夏代刑罚制度出现很早。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经启九道。
”
《尚书·吕刑》“伯夷降典,折民为刑”伯夷兼用礼典和刑罚
夏启建立商代以后,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
“夏后氏之王天下,则五刑之属三千”
商代刑罚制度,因袭夏制,亦有变化。
“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刑名从商。
”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
(2)刑罚适用制度
夏商两代虽然不可能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但根据文献记载,也初步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制度。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行”;夏后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商代“殷罚有伦”“义行义杀”
(3)主要罪名
夏代:
不孝、弗用命、昏、墨、贼“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夏代政权是以夏后氏统治为中心、以家族宗族制度为基础、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忠孝是要求人们遵守的伦理道德准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行为规范。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
商代继续沿用“不孝”及“不从誓言”等罪名
四、行政法制内容
夏代:
贵族共政制(中央)、会盟制(地方)
商代:
贵族共政制,已实行宗法分封制。
“内服”“外服”
五、司法审判制度
夏商两代属于早期习惯法时代,其司法审判制度有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的特征。
“天罚”“神判”
“圜土”(商代)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
古代婚姻制度及发展(秦、唐、明);契约制度:
傅別、質劑、書契
1.立法概况
西周在继承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形成了“以德配天”的天道观和“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确立了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德”→“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政治思想)→明德慎罚(法律思想)
“刑兹无效”:
“刑法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制刑作礼的立法活动
(1)周公“制刑作礼”
制定周礼
功能和作用:
①调整人们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②积极预防犯罪。
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
孔子: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仁义道德,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
“亲亲”:
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
它从宗法血缘关系和伦理亲情出发,倡导“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要求每个人都亲近和爱护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孝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首的尊长。
“亲亲父为首”,它以“孝”为核心,强调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男尊女卑,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宗族内部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
“尊尊”:
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身份等级原则。
它从“名位不同,礼数亦异”的身份地位出发,要求下级对上级、大宗对小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恪守等级,严禁违法僭越。
“尊尊君为首”,它以“忠”为核心,强调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别,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卑之间的社会秩序。
(2)吕侯“作修刑辟”【编订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的主要立法精神:
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吕刑》(甫刑)全文包括三章二十二项,主要涉及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3.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西周以“明德慎罚”思想为指导,以礼与刑两大法律渊源为主体,奠定了多种法律形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法制传统。
①法律形式与夏商相比,西周中期以后,习惯法有开始向成文法过渡的征兆
礼、刑、王命(诰、誓、训、命)、遗命(夏政、商政、殷彝)
②礼刑关系
A“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主要侧重于积极的预防。
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主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与刑的适用对象不同。
二者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八辟丽邦法)
第二节法律内容
西周继承并发展夏商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内容,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习惯法体系。
1.刑事法律内容
西周在“明德慎罚”、“刑法世轻世重”等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了“九刑”《吕刑》等形式习惯法体系,确立了基本的刑事法律内容。
(1)形式规范
①刑罚体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死刑执行
A死刑与肉刑
周初: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吕刑》: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刖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数目变化(刑罚轻缓化的趋向,法制由野蛮走向文明)
B贖刑
C圜土之制
D嘉石之制
②刑罚原则
A三赦三宥
B故意或惯犯从重严惩,过失或偶犯从轻
C疑罪从轻惟赦
D同罪异罚(八辟丽邦法)
2.民事法律内容
①所有权
A土地所有权:
从国有向私有过渡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
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贡赋征课权
B其他所有权:
私有
周文王:
“有亡荒阅”
②契约
契约制度是随着人们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日渐频繁和日益复杂、特别是商品交换活动的不断增多而出现的,并且是这些交往关系或交换活动由习惯调整方式上升为法律调整方式的产物。
A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在卷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将契约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B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在同一件卷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C书契:
广义指一般契约文书凭证的统称;狭义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
③婚姻制度
A基本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原则;d年龄限制:
“男三十二娶,女二十而嫁”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妻多妾制。
这套婚姻制度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为目的,明确了妻贵妾贱的等级名分,保证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满足了各级宗主贵族骄奢淫逸、繁衍后代及维护宗法统治利益的需要。
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未经父母同意并主婚,不通过媒妁充当婚姻媒介,男女双方自主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和违法行为。
其次,西周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取妻不取同姓”,便可通过“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的政治联姻扩大统治集团势力,客观上也有助于提高人口繁殖质量。
B成立程序:
“六礼”
纳采:
男方家长委托媒妁携带礼品向女方家长提亲。
问名:
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资料,并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纳吉:
卜得吉兆后通知女方家长。
纳征:
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
请期:
双方家长商定婚期。
亲迎:
男方于成亲日前往女家迎娶妻子。
“六礼”反映了西周婚姻制度的买卖包办性质,始终为后世两千过年所承袭。
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显然以维护夫权和伦理道德秩序为宗旨。
④家庭继承
A家庭:
父尊子卑、男尊女卑、妻尊妾悲
B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3.行政法律内容
A行政管理体制
周王→卿士寮→太史寮(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B宗法分封制
C职官管理制度
第三节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2.诉讼审判制度
①告诉②审理③判决
(1)讼狱有别
(2)诉讼费用:
钧金(刑事费用,三十斤铜)、束矢(民事费用,100支箭)
(3)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证据制度:
口供、盟诅、证人、证言、物证、书证
(5)依法判决
(6)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疪”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争议;战国《法经》(全面掌握)
1.社会结构的变动
2.百家争鸣
3.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4.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
5.封建司法体制的建立
第一节社会结构与法律思想的变动
1.社会结构的变动
社会生产力的飞跃→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
自春秋后期起,铁器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
社会分工发展加速,瓦解了宗主土地所有制与耦犁制,为个体家庭和小农经济的形成及新型生产关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楚国“书土田”。
随着经济关系与经济制度的渐变,各阶层的社会分化日益加剧,阶级关系和社会结构也开始变动。
“礼崩乐坏”,宗法等级制度遭到彻底破坏。
2.法律思想的争鸣
A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民本、仁政(孟子)
B道家“自然”“无为”思想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C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D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a“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b“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c“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第二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是楚、晋、宋、郑等国陆续制定或公布了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积累了成功经验。
1.成文法的制定
楚国是春秋时期最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
(习惯法的成文化)
公元前689—前677年,楚文王效法周文王时期的“有亡荒阅”之法,“作仆区之法”,作为惩治“隐匿亡人”及窝藏赃物行为之法。
公元前613—前591年,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作为宫廷警卫之法。
晋国先后制定过三部成文法: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制定“常法”,名为《夷蒐(sǒu)法》;公元前554年—前547年,执政范宣子根据“常法”制定新的刑书,其内容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
宋国于公元前564年宋平公在位期间,曾下令司寇乐遄制作过“刑器”,即在器物上镌刻出成文“刑书”。
2.成文法的公布
A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B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C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作竹刑
公布成文法的争议:
叔向(晋)→“铸刑书”(郑);孔子(鲁)→“铸刑鼎”(晋)
郑、晋等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反映了成文法取代习惯法的时代要求,也代表了“礼治”“德治”向“法治”变革的发展趋势,难免激起一些旧贵族的反对和责难。
晋国旧贵族叔向曾就郑国“铸刑书”致信子产,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采取“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一案一议制度,是由于“惧民之有争心”。
因为将“刑书”内容浇铸于鼎、公之于众,“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而“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
这就使“刑书”取代“周礼”,成为民众遵从的标准和处理争端的依据,从而破坏传统的“礼治”“德治”秩序及宗法贵族的统治权威与法律特权,最终断送周礼及其宗法等级制度。
晋国“铸刑鼎”也遭到鲁国孔子的责难。
他认为,“贵贱不愆”是宗法等级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的“礼治”社会的立国之本。
晋国抛弃这一原则,“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何业之守?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铸造刑鼎公布法律,就会动摇宗主贵族的权威地位,瓦解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正如孔子所疾呼的那样: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这个“度”就是礼所维系的“贵贱不愆”。
第三节战国时期变法改制的成果
战国时期,在法家“法治”“重刑”的思想指导下,各国从维护新兴统治集团利益出发,先后进行变法改革,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律。
例如,赵国的《国律》,楚国的《宪令》,魏国的《大府之宪》和《法经》,秦国的《秦律》等。
其中以魏国的《法经》和秦国的《秦律》最有代表性。
1.魏国李悝的《法经》
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是法制改革与建设的重大成果,为秦朝统一国家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
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战国早期魏国变法改革的法制成果。
魏文侯在位期间,为了富国强兵,任用李悝为相,主持进行了变法改革。
A经济方面:
“作尽地力之教”,行“善平籴”之法。
B政治方面:
废除世卿世禄制,确立量才任用的官僚制度。
C法律方面:
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魏国重要法典《法经》,确立“法治”“重刑”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前四篇即“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性或变通性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性质。
《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它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开创性的立法成就。
它改“刑”为“法”,初步确立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范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的进步发展趋势。
它以严惩盗贼罪为首要宗旨,按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首创古代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的法律编纂与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2.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A厉行“法治”“重刑”原则。
B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赐爵制。
C废止宗法分封制,建立国君集权制。
D“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
E创立什伍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F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
第四节战国时期司法体制的变化
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制度发生变化,初步建立起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司法体制。
随着兼并统一战争的不断扩大,大量边地得到开发,人口迅速增多,各国普遍设置郡县进行管理。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
立法的四个方面;婚姻制度;司法体系,机构,廷尉职能。
第一节立法概况
秦朝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原则为指导,通过一系列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建立了以秦律为中心的统一法律体系。
1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
2主要法律形式
自秦国商鞅变法至秦朝统一全国,在继承和发展战国后期法制改革与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律为中心、多种法律并行的法律体系。
律是秦代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形式,属于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命为制,令为诏。
”作为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旨、文告及法令,也是具有绝对权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
式即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制及文书程式。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课是具有检验、考察、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法律解释是官府或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作出的官方解释,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
判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判案成例。
第二节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A刑罚体系
特点:
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适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生命的死刑,以斩刑为主,同时使用各种残酷的执行方式。
肉刑,即摧残身体器官的酷刑,仅次于死刑。
笞刑,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肉刑。
身体刑,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
劳役刑,即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
耻辱刑,即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财产刑,即罚没收财产的经济类处罚。
迁徙刑,即强制罪犯迁徙到制定地区并限制其迁徙自由的刑罚。
移民戍边(官员)。
流放刑,将受刑者强制遣送指定地区落户或服役,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处罚。
身份刑,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处罚,主要有废官、夺爵等。
2刑罚适用制度
A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体重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这一身高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否的标准是秦律的一个独创,为历代法律所未有。
刑事责任时效,秦律对此的规定有两条原则:
一般刑事犯罪,人死不予追究,即失去诉讼时效;赦令使刑法失去对赦前有关犯罪的追诉权。
B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C加重刑罚的规定
D减免刑罚的规定
E诬告反坐的规定
F犯罪连坐的规定
3主要罪名
①危害专制皇权罪(最严重的犯罪)。
诽谤、妖言、妄言、以古非今、非宜所言、废令,犯令。
②妨害社会秩序罪。
挟书,偶语诗书(妨害专制统治);投书;诬告;诈伪。
③破坏经济秩序罪。
④人身伤害罪。
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人)、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
⑤侵犯官私财产罪。
主要有盗及群盗等罪名。
⑥破坏婚姻家庭罪。
不孝;弃妻不书;去夫亡;娶人亡妻(去夫亡妻);擅杀子。
⑦官员失职渎职罪。
二、民事法律内容
秦代的民事法律内容,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
1所有权制度
①土地所有权:
国有与私有并存,私有范围扩大。
(至明朝,私有制占主导地位)
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
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
“盗徙封,赎耐。
”
②婚姻制度
秦代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而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首先,国家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管理控制。
秦律规定,婚姻的缔结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秦律并非绝对无条件地维护夫权,其支配地位是有条件限制的。
一方面,秦代婚姻继续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双方仍处于不平等地位,其表现是秦律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的内容。
另一方面,夫权并非绝对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是受法律限制的。
秦朝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莫为官府奴婢,其陪嫁、衣物也可不被没收。
这是西周和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
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之“不睦”重罪,告者处二年徒刑。
③家庭关系
秦代家庭关系也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而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同样的时代意义。
首先,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是有条件限制的,其支配地位并非绝对无条件的。
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处罚,明显轻于汉朝以后各代法律。
三.经济法律内容
①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②农业生产的督课保障
A农田的耕作管理;B劳力与农时的保障。
重农抑商
③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A饲草的供应管理;B牛羊的饲养考核。
④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A产品规格的限定;B劳动定额的计算;C生产的考核与处罚。
⑤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A商品价格与市场管理的规定;B度量衡标准的管理。
⑥货币的保管使用
A严禁私铸钱币;B确定货币规格比价;C保证货币正常流通;D集中保管钱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作为第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开创了一套影响后世两千多年的以皇帝制度为核心的政治管理体制,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统治的行政法律规范。
①皇帝制度的创立
A皇帝至高无上
B皇权专擅垄断
C其他相关制度。
秦始皇更改名号为皇帝。
“命为制,令为诏。
”
垄断了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思想、文化等一切大权。
②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A中央设三公列卿制。
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列卿:
奉常、郎中令、卫尉、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宗正、少府、中尉、治粟内史、将作少府、主爵中尉、典属国、詹事
B地方设郡县制。
各郡分置守、丞、尉、监,分掌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政务。
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
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缴,负责地方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
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
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C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①革除旧法,残存旧制。
②重法轻礼,厉行“法治”。
③重刑轻罪,严刑峻法。
④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第三节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
①中央司法体制
在秦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对于诏狱之类的重大或疑难案件,皇帝往往制定丞相、御史大夫、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等人进行审理,有时也亲自参与。
皇帝之下,诸卿之一的廷尉为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并将审判结果上报皇帝审查裁决。
②地方司法体制
秦朝实行郡县制,地方不设专门司法机关,由郡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审判。
2诉讼审判制度
①告诉与受理
根据诉讼主体地位,告诉分为两种形式。
A官吏代表国家提出控告起诉,相当于公诉。
官吏纠举,如擅杀子。
B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相当于自诉。
辞者辞廷(情节轻微)。
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室告”;另一类是“非公室告”。
②诉讼审判程序
自诉:
“辞者辞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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