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际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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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际比较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际比较
引言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而以法律形式将其形成一种制度,则是与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法》的建立。
最初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为了保持银行的流动性。
随着社会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作为能强有力地影响货币供给量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备受重视,因而,控制货币供给量也就成了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目的。
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似的银行竞争更趋激烈,许多中央银行相继放松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制,准备金制度出现软化发展。
在金融机制发达的环境下,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融资手段众多,信用容量巨大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各种筹资方式自由灵活地筹措资金,加之结算时后端现代化水平很高,资金划拨速度快,从而使金融机构不必保有大量的超额储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降低准备金要求甚至取消准备金制度的趋势。
英国与瑞士早已不实行这种制度,加拿大也基本取消了存款准备金要求。
但对于中国目前的状况来讲,这似乎还是一个“激进”的话题,其现实的可能性不大。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我国央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间接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还是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将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
外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不过同时也应看到,存款准备金制度职能的改变却是不可避免的,等我国简历起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备的金融调控体系,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因此,蘸着金融市场发展变化的角度,对存款准备金进行分析,充分利用金融市场有关指标,判断经济货币形式,调整货币政策工具,已成为各国货币当局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探讨金融市场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影响,从实证方面求证金融市场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程度,并提出分析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起源与理论基础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始于18世纪的英国,以法律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始于美国。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最初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持银行的流动性,而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真正受到重视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
这期间,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货币供给量与存款准备金率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控制货币供给量也就成了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目的。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将吸收的存款提取一部分存款准备金后,剩余的部分贷放给客户,客户通过签发支票完成其支付行为,收款单位将所得款项存入银行,银行除按一定比例提留准备金后又贷放出去,这样辗转存贷,商业银行体系便可数倍派生存款,即一笔原始存款可以倍数放大为货币供应量。
正基于此,中央银行才把存款准备金政策视为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之一。
(一)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衷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制度下建立起来的。
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职权范围内,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项存款,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这一制度不仅对银行的经营形成有效的控制,而且对整个国家的货币供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保持银行的清偿能力,是设立存款准备金的最初动因。
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的短期负债与流动资产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如果其过于追求利润,采取了不谨慎的信贷政策,或由于其他原因使流动资产过少,因而不能应付短期负债可能出现的大量提存的需要,出现挤兑,就会使银行面临破产,使存款者蒙受损失,进而造成整个金融体系动荡。
正是为了避免发生普遍性的流动性和支付危机,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持其存款负债的某一比例作为支付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有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它随银行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银行业的发展而发展。
最早的银行业是由货币兑换业发展起来的,那是的准备金率几乎是百分之百,即保持绝对的流动性以备客户随时提现。
在现代金融体制下,银行可通过资产与负债的综合管理来达到既能最大限度的使资产盈利,又能保证客户提款之需从而兼顾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在这一体制下,中央银行成为全国金融机构资金清算中心,在使用支票结清金融机构之间的应收应付差额时,不需要现金结算,因为各金融机构都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所以这种差额的结算只是通过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
现代金融体制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中央银行,后者即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准备金。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最初始于18世纪的英国。
当时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钞票在国内广泛流通,信誉很高,而且该行分支机构众多,并逐步发展成为政府的银行,许多私人银行自愿将准备金的一部分交存英格兰银行,并在其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无论进行资金清算还是提取现金,都十分方便。
而以法律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交存款准备金则始于美国,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法硬性规定法定准备金率而没有伸缩性。
1935年美国银行法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可以提高或降低会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中,许多私人银行纷纷倒闭,暴露出各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人们才开始认识到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保持银行清偿力的有效手段。
于是各国纷纷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存款准备金率与存款货币创造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人们逐步发现,准备金率构成商业银行扩大贷款规模的上限,变动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便能够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
逐步退居次要地位,而它的宏观调控功能则逐渐突出出来。
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后,之间的构性制度
调整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更成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货币供给量决定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两大因素。
因此,中央银行的所有政策手段,都是围绕着对这两大因素调控而设计的。
在众所周知的所谓“三大法宝”中,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主要决定基础货币量,而准备金率则是决定货币乘数的主要因素。
1.存款货币创造与货币乘数
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原始存款,即客户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直接存款;另一部分是派生存款。
派生存款是这样产生的:
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其吸收的存款除上交法定准备金外,只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作为付现准备,其余大部分现金用于放款。
客户在取得银行贷款后,一般并不提取现金,而是转入其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
接收这笔新存款的银行除保留一部分准备金及付现准备外,又将其余部分用于放款,于是又会出现另一笔存款。
如此不断延续下去,即可创造大量存款。
这样银行系统一方面增加了放款,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活期存款。
这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贷款而创造的存款,就称为派生存款。
为了说明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过程,我们必须先做两个假设:
首先,每家银行只保留法定准备金,其余部分全部贷出,超额准备金为零;其次,所有客户收入的一切款项均存入银行活期账户,不提取现金,即不存在现金漏出。
在此基础上,设法定准备金率为20%,最初存款为100万元,银行创造货币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表1存款货币创造过程(单位:
万元)
银行
新存款
新贷款
准备金
第一级银行
100
80
20
第二级银行
80
64
16
第三级银行
64
51.2
12.8
第n级银行
总计
500
400
100
这100万元的原始存款,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可创造出500万元的活期存款,其中活期存款总额超过原始存款的数额便是派生存款,如果用R代表原始存款,D表示存款总额,r表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有如下公式D=R/r。
由此式可以看出,银行体系所创造出来的货币与法定准备金率成反比,与最初存款成正比。
事实上,由于下列各种因素的存在,存款货币创造须作变形处理:
现金漏出:
因为实际上,总有一部分客户要提取现金,使一部分现金流出银行体系。
现金漏出对商业银行体系的派生存款有一定的影响,使派生倍数受到限制,现金漏出与存款总额之比,叫做现金漏损率,用k表示。
假定k为2.5%,上面商业银行吸收的100万元原始存款,除提留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外,还要保留2.5%的现金,以应付客户的提现。
该商业银行的放款应改为77.5万元,贷出的77.5万元通过企业再存入二级商业银行。
以此类推,各级商业银行按同样比例提取法定存款准备金和保留现金,商业银行体系创造活期存款的公式应该为D=R/(rd+k),代入数据得:
D=100/(20%+2.5%)=444万元,派生存款总额为D-R=(444-100)万元=344万元。
超额准备金:
在实际经营中,商业银行或多或少都要保留一部分不能贷放或尚未贷放的超额准备金,以防止意外提取和票据交换的需要。
超额准备金额占活期存款额的比例,叫做超额准备金率,用re表示。
超额准备金的留存,也使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扩张受到限制。
前例中商业银行吸收的100万元原始存款,除提取20%的法定准备金和保留2.5%的现金外,假定超额准备金率为12.5%,第一级银行的实际放款应是65万元,经过企业的转账,再存入第二级银行。
照此比例循环下去,商业银行体系活期存款总额为D=R/(rd+k+re),代入数据D=100/(20%+2.5%+12.5%)=285.7万元。
派生存款总额D-R=(285.7-100)万元=185.7万元
活期存款转化为定期存款:
在实际的资金周转中,企业除持有活期存款外,还会持有定期存款,每一元的准备金所能支持的定期存款比活期存款更多,因此各国对定期存款所确定的准备金率通常大大低于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准备金率。
故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比例越大,对定期存款的准备越低,对存款总额的加权平均的法定准备比率就因此而降低,存款总额的扩张倍数将加大。
设定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百分比用t表示,假定为50%,定期存款的准备金率用rt表示,假定为3%,活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百分比为m,活期存款准备金率用rd表示,还是20%。
前例中商业银行吸收的100万元原始存款,50%是活期存款,提3%的法定准备金,保留2.5%的现金和12.5%的超额准备金,该商业银行实际能贷款73.5万元。
同理,以此类推,商业银行体系存款总额的公式应是:
D=R/(mrd)+k+re+(trt),代入数据D=377万元。
派生存款总额D-R=(377-100)万元=277万元。
在这里,由公众决定的现金与存款比率k、定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率t和活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率m在既定环境下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商业银行吸收一笔原始存款能创造出多少存款货币,主要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准备金率的限制。
2.存款准备金率调控货币供给量
派生存款产生的过程,也是信用创造的过程。
这种创造由于乘数的作用,表现为数倍的扩张,而这个倍数恰恰是存款准备金率的倒数:
派生存款最多扩张倍数=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是理论上的扩张倍数,正如上述,它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而世纪倍数要小于这个倍数。
这里只是用这个理论倍数说明存款准备金率与信用扩张或收缩的乘数成反比。
存款准备金率提高,信用按乘数收缩,反之则按乘数扩张。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存款的扩张与收缩的作用,会使市场上的货币供给量产生较大变化。
例如,存款准备金率由15%下降到14%,每单位原始存款的最大扩张倍数,由原来的6.66倍变为7.14倍,增加48个百分点。
中央银行运用这一工具就可以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控制市场上的货币供给量,使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平衡,进而起到充当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1984年,至今经历了一次核定、六次调整。
几次调整大多都是在经济金融形势发生转折性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
1979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与之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实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档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计划管理办法。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任有很大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实行多存多贷,没有相应的考虑到存款的派生效应,没有相应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出现了借贷规模过速扩展的现象。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初步理顺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
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便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当时的准备金存款分法定准备金与超额准备金两部分,分账存放。
超额准备金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与清算,而法定准备金不得动用。
作为补偿,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
为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核定了较高的存款准备金比率,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存款准备金率平均达到28.3%左右。
为了更好的行使中央银行金融调控职能,人民银行从1985年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理顺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的资金关系,加强多事宏观调控,又支持专业银行把资金搞活。
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只能吸存划转,不能自行运用。
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等一般存款,属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付存款准备金,这些存款准备金归人民银行统一使用。
1985年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建设银行是30%,其他各专业银行是10%。
各基层银行按旬进行结算,超过时可以支用,不足时要补缴,逾期不缴要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万分之三。
1987年,中央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又将存款准备金率10%调高到12%。
1988年,我国出现了改革较为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人民银行于当年9月将存款准备金率调高至13%,这一举措对抑制当时经济过热、物价涨幅过高和货币投放过多的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日常支付和清算,所以按规定,金融机构还在中央银行开立了备付金存款账户,主要用于资金的结付。
1989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金作出具体规定,要求超额准备金率为5%-7%,这样金融机构实际的准备金率达到20%左右1995年,中央银行根据各家商业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对备付金率做出规定,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不低于6%,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不低于5%,中国农业银行不低于7%。
此间,由于人民银行还办理非金融企业的信贷业务,实际上法定存款准备金成为人民银行从金融机构筹集用于人民银行的信贷业务和银行间分配与调剂的资金。
由此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以较高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准备金,保有备付金、一方面又向中央银行大量借款的不合理现象。
1993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已分别有几家政策性银行承担,不需要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行使集中资金、调整信贷结构的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逐渐停止了专项贷款业务,主要集中于金融宏观调控,同时也要求国有企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准备金制度不再适合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过高的准备金减少了商业银行可用资金,无形中成了一种超额税赋,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与许多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也明显偏高,既不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资金自求平衡的能力,也不利于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开展业务。
1996年,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之后,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短缺经济时代基本结束,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
经过充分的准备酝酿,1998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规范准备金制度。
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成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回复了存款准备金支付、清算的功能。
(2)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13%下调到8%。
商业银行由于准备金率下调而增加的可用资金,可用于认购特别国债及补充资本金。
(3)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缴存,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8%。
(4)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5.22%,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资本金存款利率。
(5)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6)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7)严格监管,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不足、出现透支或不按时报送报表的,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1999年,我国内需不足和通货紧缩现象日趋明显,经济启动除了需要积极财政政策,还需要相应增加货币供给量予以配合。
为此,人民银行与当年11月21日再次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为6%。
与1998年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时冻结存量资金,以便购买财政部特别国债并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操作不同,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所余出的资金,全部由商业银行自主支配,相应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约2000亿元,从而进一步增加了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中西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比较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它同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政策一起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
西方国家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很多方面与我国不同,通过对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出这些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比较中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根本差异。
便于我们更加深入地检查我国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状况以及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功能作用之比较
1.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功能作用分析
西方国家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衷,并不是把它作为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而是将其作为商业银行清偿能力的保证,即在于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避免普遍的流动性危机,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倒闭时偿付银行债务的准备。
但是,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到70年代末,随着中央银行再贴现工具的使用,使得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可以从这一“最后贷款人”处得到支持,法定准备金用于防止银行破产和金融危机的作用遂发生变化,有的国家甚至不再规定银行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备金率。
因为保证资产流动性,保障支付已被认为是银行自身的责任和营业的根本。
法定准备金制度更多地被用来控制银行的信贷扩张及货币供给。
但近几年来,随着西方国家中央银行逐渐转向以利率为操作目标、依靠市场分配储备的操作机制下,法定准备金的作用将更多地侧重于稳定储备需求,辅助中央银行控制利率水平。
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功能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
(1)流动性管理功能:
法定准备金实际上代表着对中央银行准备金的一种主要需求,中央银行可通过它来调节因自身因素而引发的流动性供给的变化。
在西方国家中,很少国家把法定准备金制度用于此目的。
(2)缓冲器功能:
当市场流动性状况由于纯技术性原因而变化时,存款准备金有助于稳定隔夜利率。
这是大多数西方国家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
(3)货币控制功能:
中央银行可以主动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来控制货币总量。
但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调整具有影响力较大,容易造成较大震动的缺陷,西方国家的法定准备金制度已基本上不发挥此项功能。
(4)收入税功能:
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大多无息或低于市场利率,因此它可看作中央银行的一种收入来源。
在很多国家中,它都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
表2西方国家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功能
国家
流动性管理
缓冲器
货币控制
收入税
俄罗斯
√
√
秘鲁
√
√
墨西哥
√
√
巴西
√
√
印度
√
√
√
韩国
√
√
√
泰国
√
√
南非
√
√
√
11个发达国家中具有相应功能的数量
3
8
0
10
注:
表中“√”表示该国具有该功能,空白表示不具有该功能
由上表可以看出,由于金融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的原有职能逐渐退化,存款准备金在传统的“三大法宝”中的地位不断下降,这是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发展的一大特征。
2.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功能作用分析
自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在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中的地位不断变化,但一般仍然可将其功能分为三个:
1)作为支付准备;2)进行信用控制;3)进行结构调整。
其中前两项与西方国家前阶段相同,第三项则具有中国特色,即由中央银行集中控制一部分信贷资金,通过再贷款以及直接贷款手段进行信用资金结构调整的功能。
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实际运作来看,1994年以前,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实际上仅仅发挥了为中央银行筹集资金、进行信贷结构调整作用。
1994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存款准备金信贷结构调整功能正在削弱,继而转向调控货币功能。
但是,由于没有严格地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其他政策因素的影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这种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合理的技术性规定也可能或事实上已成为其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的桎梏,因为这些技术性规定已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与完善。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管理对象之比较
存款准备金缴存机构应该是覆盖整个存款机构,这样才能够保证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完整性,维护存款机构竞争的公平性。
随着存款金融机构的增多,西方各国不断扩大存款准备金制度管辖的范围,以加强对金融的宏观调控。
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只有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才服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管理。
1980年为了消除联储成员银行与非成员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美国的《新银行法》对《联邦储备法》作了重大修改:
规定所有吸收存款的机构,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无论其是否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也不论其是否在联邦注册,都要缴存准备金,统统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管理之下。
英国从1971年起开始采用准备资产比率(即合格准备资产对合格负债的比率)来控制货币,即在1981年以前,只有伦敦清算中心的会员缴纳存款准备金,1981年六家伦敦清算中心成员银行对这种不平等竞争提出强烈抗议,致使受此准备资产比率约束的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在《银行法》下储备负债超过1000万英镑以上的金融机构。
从德国的情况看,在1984年以前,主要经营长期业务的存款机构(如房屋贷款协会)具有准备金缴纳上的豁免权;1984年以后,房屋贷款协会的大部分存款必须缴纳准备金,只有居民的部分集资性存款无需缴纳准备金。
日本在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范围仅限于普通商业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专业银行以及在日本的外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等,后来管理范围扩大到存款余额超过200亿日元的相互银行,几乎所有民间金融机构均为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
早在1984年,我国央行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向其缴纳存款准备金,1985年起对建设银行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
1986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将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存款准备金制度管理的范畴。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其它吸纳存款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但是,我国在建立存款准备金初期,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较少,业务量也不大,因而只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把外资银行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范畴之内。
(三)存款准备资产结构之比较
所谓准备资产的结构,即存款机构的资产中可以充当准备金的范围,一般是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由于准备金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要求存款机构保持一定比率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以供随时动用来满足提兑、清算等业务需要,保证存款机构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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