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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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也就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不同的险别或种类,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不同,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较多,不同国家的险别也有不同。
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一)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项下的险种。
1.基本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惯常叫法,其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
现行保险公司对平安险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下: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案例:
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分两批出口若干玻璃制品,分别由甲乙两轮载运,买方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2000美元的部分损失;而乙轮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袭击,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导致3000美元的部分损失。
货到目的港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试问:
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为什么?
评析:
保险公司应赔偿甲轮因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的2000美元损失;乙轮3000美元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为,甲轮2000美元损失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
而乙轮的3000美元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
③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发生了(谁先谁后皆可)而使货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
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2016年5月3日在海上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美元。
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2016年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美元。
试问: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为什么?
评析: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发生了(谁先谁后皆可)而使货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
案例中,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2016年5月3日在海上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的袭击,损失货值1000美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2016年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美元。
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发生了,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2000美元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在装卸或转船过程中,由于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是,此费用要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港口停靠而产生的卸货损失及卸货、存仓、运送等特别费用。
施救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英文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其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之上,还负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也就是说,水渍险和平安险的区别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但是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内。
(3)一切险(AllRisks)。
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实际上是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责任的总和。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向澳大利亚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棉布500包。
我方公司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
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货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布中的50包浸有水渍。
试问:
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为什么?
如果是因为货舱内海水管漏水导致的50包货损,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如果案例中投保的是一切险,则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因食用水管漏水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评析:
水渍险和平安险保的都是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一切险是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
案例中,
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上风险(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
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如果是因为货舱内海水管漏水导致的50包货损,则属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假如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食用水管漏水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
问题:
有必要上一切险吗?
一切险包含所有风险吗?
2.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公司保的是一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如果是非意外或非偶然性的因素导致的损失,就不应该在承保范围内。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规定有如下五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不足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进口商以CIFHamburg达成一项皮衣出口合同。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约定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未充分降低皮衣湿度的情况下,就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备运。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约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载明全部货物发霉、玷污和变色。
实际损失达USD80000。
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买方又向卖方索赔,卖方以风险已经转移为由而拒绝赔偿。
试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卖方能以风险转移为由拒绝赔偿吗?
为什么?
评析:
海运一切险保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中,
运输过程完全正常,货损产生的原因来自于生产环节,由于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未充分降低皮衣湿度的情况下,就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而导致。
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
卖方不能以风险转移为由拒绝赔偿。
因为,采用CIF术语,货物装船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前提条件是卖方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移时,不能有任何质量问题(包括潜在的质量问题)。
而案例中卖方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移之前就存在潜在的品质缺陷,最后一道工序未充分降低湿度是导致货损的直接原因。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场跌价、运输延迟等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特殊附加险规定的责任范围,比如因战争和罢工等导致的损失。
3.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保险公司对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惯常使用的“仓至仓(W/W)”条款。
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是,仓至仓条款责任不是绝对的,有时采用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合同,仓至仓条款责任通常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与菲律宾某公司按CFR条件达成出口500箱餐具的交易。
在装船前买方投保了平安险。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有10箱货物因吊钩脱扣而落海。
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买方又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拒绝。
试问:
仓至仓条款能实现吗?
为什么?
评析:
本案例中仓至仓条款不能实现,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道理的。
因为,依据可保利益原则,买方所上平安险的承保责任应起于风险转移之后。
在装船时,10箱货物因脱钩而落海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故仓至仓条款在采用FOB或CFR条件,由买方负责上保险时将不能实现。
当然,如果卖方上了仓至船段的保险则另当别论。
另外,在下列情况下,保险货物虽没有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可保险责任依然结束了。
(1)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是否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案例分析:
一千件棉纱从天津新港装船被运往马来西亚吉隆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装载该批货物的海轮于2017年6月1日抵达吉隆坡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
试问:
2017年8月4日货物在码头货棚被雨淋损,保险公司是否该负责赔偿?
为什么?
假定该批货物于2017年7月1日被运至收货人仓库,7月3日有部分货物丢失,保险公司应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评析:
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是否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案例中,
2017年8月4日货物在码头货棚被雨淋损,而货物是2017年6月3日卸离海轮的,已经过了60天,保险责任已经终止。
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该批货物于2017年7月1日被运至收货人仓库,货物运抵收货人仓库,则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7月3日有部分货物丢失的损失。
(2)被保险货物需要转交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以该货物转交时终止。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以CFR上海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后来由于国内客户发生变更,该公司通知承运人将货物改卸黄埔港。
在货物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佛山途中遇到山洪暴发,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试问:
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
为什么?
评析:
被保险货物运抵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再通过其他方式转运到目的地,则保险责任自转运起即行终止。
案例中,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是上海港,而货物卸到了黄埔港,保险责任自转运装火车时已经终止。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道理的。
(3)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对于某些内陆国家,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可以申请扩展保险期。
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需要加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
(二)附加险(AdditionalRisks)
附加险是依附于基本险之上,是对基本险的有益补充,因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在海运保险实践中,通常是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选择一种或几种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的是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附加险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
是指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被偷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物的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风险。
(2)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andRainDamage)。
是指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3)渗漏险(RiskofLeakage)。
是指装于容器中的具有流动性质的物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所盛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
(4)短量险(RiskofShortage)。
是指保险货物在运输中数量或重量的短少损失。
(5)钩损险(HookDamage)。
是指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或吊钩等工具而造成的损失。
(6)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
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中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
(7)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andBreakage)。
碰损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中,因受到震动、颠簸、挤压或搬运不慎等造成的货物凹陷、脱漆、划痕等损失;破碎是指承保货物因不当装卸或在运输中震荡等造成的破裂和断碎等损失。
(8)锈损险(RiskofRust)。
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中,因为生锈所造成的损失。
(9)串味险(RiskofOdour)。
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中,因为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而使其品质受到损失。
(10)受潮受热险(DamageCausedbyHeatingandSweating)。
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中,因受气温变化或水蒸气的影响而使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
(11)包装破裂险(LossforDamagebyBreakageofPacking)。
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中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的物资短少、沾污等损失。
一般附加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加保。
一切险中包含了所有一般附加险,所以,投保一切险时,不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政治、军事、政策、法令和法规等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1)战争险(Warrisk)。
海运战争险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
此种险别的承保范围包括:
①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引起的捕获、拘留、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③由于各种常规武器(水雷、鱼雷、炸弹等)所造成的损失。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适用仓至仓条款,而是仅限于承保货物在运输工具上面。
海运战争险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货物,买方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
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由于当地发生武装冲突,致使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损毁。
试问:
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为什么?
评析:
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案例中,部分在船上的货物由于武装冲突导致的毁损,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卸到岸上货物的毁损因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罢工险(RiskofStrikes)。
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和民众斗争等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
罢工险对间接损失不负责,如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二、我国其他运输方式的货运保险
我国其他运输方式的货运保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们之间联系较为紧密,可分为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政包裹运输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根据中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也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1.基本险
陆上运输货物基本险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其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在陆运险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还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该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
2.附加险
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附加险中的一种或几种,如陆运战争险等。
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基本一致,但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在承保时间上略有差异。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根据中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也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1.基本险
航空运输货物基本险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其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在航空运输险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还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该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
2.附加险
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可以加保航空运输货物附加险中的一种或几种,如航空战争险等。
航空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基本一致,但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在承保时间上略有差异。
(三)邮政包裹运输保险
邮政包裹运输保险的险别也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1.基本险
邮政包裹运输基本险有邮包运输险和邮包运输一切险两种。
其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邮包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邮包运输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2)邮包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在邮包运输险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还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该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
2.附加险
被保险货物在投保了邮包运输险或邮包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可以加保邮包运输附加险中的一种或几种,如邮包战争险等。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
在世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对各国影响颇大。
目前,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简称ICC)。
该条款于1912制定,经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适用的是2009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版本。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险别有如下六种:
1.协会货物条款(A)
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英文原称InstituteCargoClauses(A)。
2.协会货物条款(B)
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英文原称InstituteCargoClauses(B)。
3.协会货物条款(C)
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英文原称InstituteCargoClauses(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War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Strikes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DamageClauses)
上述六种险别,除恶意损害险外,其他五种险别在结构和内容上非常相似且都有独立完整的体系,因而,这五种险别可以独立投保。
(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对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规定方法不同,有的是用列举法,有的是用排除法。
无论是哪种方法,投保人都应该明确了解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
1.ICC(A)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ICC(A)的承保风险类似于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故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排除法规定承保范围,即保险人对“除外责任”项下的风险不予负责外,其他的所有风险均予负责。
ICC(A)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四点:
(1)一般除外责任。
具体包括如下六点:
①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②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固有特性如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然渗漏等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③包装不当或配装不适而无法抵御运输途中的惯常事项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④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由于船东、租船人等经营不善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⑥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等放射性武器或设备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的除外责任。
是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或装箱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船舶不适航或船舶、集装箱等不适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战争的除外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①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②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③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的除外责任。
是指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ICC(B)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ICC(B)大致相当于中国的水渍险,但又略有不同,保险范围扩大到了陆地。
(1)ICC(B)的承保风险。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对ICC(B)的承保风险范围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ICC(B)的承保风险是货物毁损或灭失要归因于下列保险人所列明的风险之一者。
①承保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承保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承保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④货物在运输途中或陆上储存期间若被海水、湖水或河水浸湿。
⑤承保货物在装卸或转船过程中跌落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⑥承保抛弃或浪击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⑦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ICC(B)的除外责任。
ICC(B)的除外责任是在ICC(A)的除外责任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两点。
①保险人对任何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②对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责赔偿。
3.ICC(C)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ICC(C)的承保风险类似于中国的平安险,但比平安险承保范围窄,具体承保范围如下:
(1)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3)在避难港卸货及抛货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ICC(C)的除外责任和ICC(B)的除外责任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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