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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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
注册资本:
;
资质证书号码:
;
发证机关:
;
资质专业及等级:
;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
有效期:
;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xxx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不含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1、土建工程钢筋、砼、模板、砖工、抹灰;2、二级配电箱以下的工程所需的周转材料、耗材和机械设备等由乙方提供,包含在承包单价内。
3、零星工程、临时设施及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工程;4、二级配电箱以下的临时安装维护的人工费、辅材;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地清完。
3、合同工程单价表
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单价
备注
1
混凝土浇捣(综合)
2
钢筋(综合)
包括扎丝、焊条
3
模板制安(综合)
包括模板、木方、架管、元钉、元丝
4
房屋板面砂浆找平层、屋面防水(卷材)、屋面防水保护层
含成品网片安装
5
青筒瓦屋面
6
沟头滴水
7
成品烧制结安装
8
外墙清水砖墙
9
内墙砌砖
10
零星砌体(浑水墙)
11
零星砌体(清水墙)
12
外墙清水砖墙勾缝
13
内墙抹灰
14
零星抹灰
15
地面混凝土垫层
5cm以内
16
楼面砂浆找平
17
地面水泥砂浆光面
18
梁柱面抹灰
19
外脚手架(搭拆)
含架管、扣件
20
水电安装(按建筑面积)
含防水胶布
21
基础人工捡底
22
青砖切面
包括机具和切割片
23
室内墙面腻子
4、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150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5)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塔吊安装及拆除方案、基坑支护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以及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一切文件等)。
7、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及现行安全技术规范
(2)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
8、总(分)包合同
8.1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8.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9、图纸
9.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1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标准图纸壹套,
10、项目经理
10.1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
12、劳务分包人义务
12.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工人进场后,三日内,劳务分包人须提供进场工人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期体检,并将体检报告交工程承包人备案;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挂项目统一定制的工作牌,无工作牌的工人,禁止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工作牌一旦丢失,须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申请补领,并支付工作牌工本费。
施工现场各班组人员进场时必须办理民工权益卡,每日上班前实行打卡作业,便于项目部统一管理。
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2.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材料需用计划等,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2.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2.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2.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2.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按规定及时进行材料报验和试验、检测,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乙方负责完成相关资料和手续;
12.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2.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因人为原因损坏或误操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9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在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原因下造成的突发事件的抢险、疏散工作,无条件服从工程承包人的指令;
12.10劳务分包人必须确保农忙季节工人满足施工要求,不得因此要求工程承包人提高劳务报酬。
12.11劳务分包人应要求工人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管理,遵守工程承包人制定的生活卫生规章制度,爱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生活设施,故意损坏者,按损坏物件的双倍价格赔偿。
12.12工程承包人有权监督劳务分包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劳务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支付的劳务费后五天内必须按工人应得工资100%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将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交工程承包人备案。
不得因节假日工人领不到工资聚众闹事。
12.13劳务分包人在发放工资的信息应确保传达给所有务工人员,必要时将工资发放的公告张贴在施工现场信息公告栏上。
12.14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2.1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实施的作业内容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劳务公司应负责现场所有试件的取样和养护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13、安全施工与检查
13.1劳务分包人严格遵守工程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违章操作,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教育,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工程承包人违反安全规范而发出的指令,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如发生未按安全操作规范、规程、规定操作的不良行为,工程承包人按200元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罚款处理,若发现两次以上违规,经教育帮助仍然不改正,则违章操作部分劳务分包单价按费用降低10%计算,同时按违规人次予以500元/次处罚,3次违规的当事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将清除出施工现场。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安全防护
14.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4.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4.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必须提供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并提供材质证明及发放登记表给工程承包人。
14.4劳务分包人必须要求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使用竹编、藤编安全帽。
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焊工必须配备电焊手套、护目镜和防护罩;电工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和处理。
15.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6、保险
16.1由劳务分包人提供并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设备,由劳务分包人办理设备意外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支付。
16.2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6.3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7、材料、设备供应
17.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5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本工程所需的以及设计图纸中所规定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供应计划,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并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5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相应分项工程的材料、设备及相关构配件的计划);经确认后,劳务分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工程用材料、设备进场后,由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组织转运,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7.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分包自行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8、劳务报酬
18.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
清包人工,均为一次包死,单价严格按照《合同工程单价表》计算,不再调整。
(含设备、周转材料、耗材)
19、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
20、劳务报酬的支付
20.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本合同劳务费支付方式为:
1.转帐支付,乙方每月按照甲方月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劳务费的70%。
(未完成甲方月进度计划,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劳务费的60%)
2.转帐支付,乙方承包的所有工作内容全部完工并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且经现场五方主体及质检站竣工验收工程达到合格和审计工作结束,并且相关资料手续齐全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
21、工程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为15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若每拖延一天乙方按10000元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连续停工三天以上,甲方按实际发生的机具租赁费用进行核实(只计三天以后发生的天数的损失,以业主书面批准的停工天数为准,工期顺延)。
22、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2.1施工机具、设备由劳务分包人提供,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施工机具、设备必须出具出厂合格证明;
(2)施工机具、设备进场后必须经项目部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安装。
(3)施工机具、设备的接零、接地必须可靠,防护装置齐全,经相关检测单位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门)架等安装后,必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械设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挂牌使用;
(4)做好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不得带病运转,做好相应的维修保养记录;
22.5周转材料及安全防护设施由劳务分包人提供,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钢管、扣件等必须符合JGJ130-2001规范要求达到的材质要求;
(2)安全网必须达到GB5725—1997标准的要求;
(3)密目安全网,规格:
1.8*6m,每100cm2达到2000目,必须具有阻燃性,其续燃、阴燃时间不得大于4s;
(4)外脚手架使用的密目安全网成色必须达到8成新及以上,不得使用破损的不合格的密目安全网,旧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冲击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编制的《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搭设,架工必须持证上岗,身体健康,搭设前,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对架工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保留交底资料。
(5)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棚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随意拆除。
(6)架工作业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防护防护用品必须为合格产品。
23施工变更
23.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3.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3.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分包人对图纸的误解而未达到设计意图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24、施工验收
24.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4.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勘察、工程承包人、质检站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5、施工配合
25.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5.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6、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6.1全部工作完成,经发包人认可后,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6.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违约责任
2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8.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总价10%的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8.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总价8‰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总价20%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屡教不改时,或发生严重安全违章等事情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总价10%的违约金;
(4)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总价10%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8.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9、索赔
29.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9.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9.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9.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9.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30、争议
30.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31、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31.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并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转包或分包劳务报酬总价20%的违约金。
32、不可抗力
32.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后,双方应合理协商赔偿和补偿,按通用条款执行。
3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3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3.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3.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4、合同解除
34.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双方确定的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4.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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