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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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细则规定了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安、拆、投入运行的安全管理程序、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安全使用要求和绿色施工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建一局总承包公司,以及承接的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桥等工程项目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分包单位自身携带的施工机械设备。
2.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2.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5《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2007)
2.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20号)
2.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2.8《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2.9《中建一局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
3职责
3.1公司
3.1.1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省、市、地方和集团有关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规定,制订适应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3.1.2制订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设备租赁分公司(或部门)和工程项目具体实施。
3.1.3建立健全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原始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3.1.4搞好对各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定期联合检查,组织并参与对大型起重设备和成套设备的验收工作。
;
3.1.5确保所使用设备的完好、有效、正常地运行。
3.1.6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租赁前的资质、管理能力、设备情况的鉴定考核工作。
3.1.7组织对项目出现的重大机械事故和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工作。
3.2安全部
3.2.1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部门和上级关于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3.2.2组织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对现场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3.2.3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的验收。
3.2.4参加对各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搞好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
3.2.5组织安全系统内业务人员对机械设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3.2.6组织并参加对公司所属项目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7指导、帮助项目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绿色施工方面的内业资料台帐。
3.3机械租赁部
3.3.1负责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的租赁,并牵头搞好对租赁单位的联合考察和评定。
3.3.2制订本公司机械设备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制订和完善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3.3依据国家、政府、行业、企业的相关的安全法规、规范、标准对公司自有的机械设备进行全程管理,并进行合理调配,促使其安全、高效、正常地运行。
3.3.4参加公司对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季度检查和专业检查。
3.3.5参加对项目起重机械、大型、特种设备的安全验收。
3.3.6项目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及顶升作业时,应派专业人员到现场监督。
3.3.7参与对项目所发生的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3.8指导和帮助项目对各种起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的提高。
3.3.9配合安全管理部和工程项目搞好对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3.3.10参加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机械设备的专题会议,参加其业务研讨,不断促进公司机械设备的管理水平。
3.4项目经理部
3.4.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区政府有关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局集团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和绿色施工方面的管理制度。
根据项目施工机械的数量和复杂程度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4.2负责编制本项目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进场计划。
3.4.3建立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3.4.4机械设备的明显部位或机棚内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标牌。
3.4..5特种设备作业及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操作证上岗。
3.4.6在租赁机械设备时必须审验租赁单位及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专业资质,并按建设部、北京市和地区相关规定收集其必须报送的资料,并进行存档。
3.4.7必须与起重设备的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按合同组织设备的进场与退场。
3.4.8必须将租赁单位、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纳入项目的统一管理;督促租赁单位和分包单位搞好自身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3.4.9对进场的机械设备认真做好组织验收工作,禁止有故障和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3.4.10搞好对现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期、定措施及时整改;对上级单位提出的问题积极组织改进。
3.4.11搞好对塔吊司机、信号指挥工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应知应会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4.12发生机械事过后,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5项目机械安全员
3.5.1在安全总监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并配合安全总监解决机械设备安全方面的相关事宜。
3.5.2负责组织和参加对现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验收。
3.5.3负责指导分包队伍对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5.4负责检查各种相关机械租赁、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
3.5.5负责开展对各类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知应会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3.5.6负责与设备租赁、安装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联络工作。
3.5.7建立健全各项有关机械安全管理的资料和档案。
3.5.8经常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单,有权对严重违章的行为和对所提隐患不加整改的单位开具罚款单。
3.5.9在大中型设备安装、拆除等危险作业活动中,做好现场安全旁站工作。
3.5.10参加本项目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机械设备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4.1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机械一律纳入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绝不得“以包代管”、“以包拒管”、“以罚为管”。
总包单位应制订施工机械进出场计划、绘制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分包单位、机械租赁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
项目经理部对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必须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4.3项目经理部根据现场机械设备情况设置专“兼”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项目经理部应要求设备租赁单位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并对现场的自身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
4.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过专业培训。
4.5各类起重机械的起重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焊工等均必须持有效的、本工种的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工作。
4.6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原则,每台设备均应有专人操作、保管和保养。
分包单位自身携带的机械设备必须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和电工人员。
电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非电工人员接、拆电线。
4.7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单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
验收单有监理签字栏的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进场前,应首先向总包单位上报进场机械设备明细表,进场后由总包方组织技术、工程、安全部门和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4.8严禁以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a.国家和地区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
b.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c.安全防护装置、信号配备不齐全或已失效的;
d.带有严重隐患、或有故障的;
e.在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方面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f.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
4.9无论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凡使用的机械设备属于租赁的,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设备租赁责任协议。
4.10机械设备的租赁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租赁资质,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11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配合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带。
4.12机械设备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进行施工任务、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规则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13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或早做室内。
严禁酒后作业。
4.14所有电气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均必须对其绝缘强度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除此之外,电气设备还应按国家规定对其绝缘强度定期进行遥测。
4.15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4.16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4.17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和停机场地,夜间机械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
4.18施工机械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使用单位应做好设备定期维修保养的记录。
(北京地区见表AQ-C9-15),该记录交总包方安全部门备存。
4.19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4.20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旁均应贴挂该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21当机械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做到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4.22凡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
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
5.1起重机械的租赁
5.1.1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租赁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
承租企业与设备租赁单位在承租设备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
项目不得租用未取得租赁资格企业的机械设备。
5.1.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持建设部、省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承租起重机械的工程项目必须获取该设备的备案材料和设备的相关的合格材料后,方可允许该设备进场。
5.1.3起重机械租赁时,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要直接与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起重机械。
5.1.4劳务分包单位不得承租起重机械设备。
5.2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同一台设备的安装、顶升、锚固和拆除要由同一单位完成。
按安装单位的资质,其安装资格划分如下:
a.一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
可以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b.二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c.三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60吨级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注:
按北京市规定:
二级或三级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只具备安装与拆卸外用电梯或电动装修吊兰,以及安装与拆卸自有设备的资格。
请注意。
5.3租赁单位或专业施工队伍在其起重机械入场前必须向总包方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说明书。
(2).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企业注册地的注册证明及市建委的备案证明。
按北京市要求,备案后必须有北京市建委的统一编号。
(3).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安拆资质证书(复印件)。
(5).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未实行统一编号的起重机械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的的检测报告(必须是在有效期内)。
(7).租赁单位所出租的各种起重设备的自检报告。
(8).施工吊篮的准用证(由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
(9).租赁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10).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是租赁单位与安装单位的安装合同及委托书。
(11).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由安装单位编制、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且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专项安拆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制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对安装、拆卸人员和起重机司机共同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
(14).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按地区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的起重机械安装申请书和批准手续。
5.4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完成的其他事宜
5.4.1施工单位必须与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合同中必须明确产权单位对设备检修、抢修的时限和对设备定期保养的时间。
5.4.2总包单位必须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起重机安、拆专项技术方案”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确认可行后,方允许其作为指导性文件。
同时,总包单位应审查租赁及安装单位所报上述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4.3总包单位在起重机安装前必须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
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图纸)等。
5.4.4凡施工现场有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的,施工单位应编制“群塔作业专项方案”,制订防碰撞等安全技术措施。
5.4.5在北京地区的项目,安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报送塔吊“八张表”和施工电梯“六张表”中的相关表格,如:
“安装、拆卸任务书”等。
5.4.6起重机械在北京地区的项目安装的,当上述资料完善后,由总包方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作业。
5.5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需做好的事宜
5.5.1设备安装单位与总分包单位、监理一起对已安装完毕的的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并签字。
5.5.2.由租赁单位报请市特种设备检测部门现场检测已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并在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交总包方备存。
5.5.3.起重机械在北京地区的项目使用的,经验收和检测合格后由总包单位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报项目监理核查并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5.5.4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在北京地区登记时应先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应向区县建委提供以下资料:
a.《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b.《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
外阜项目应按当地要求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宜。
5.5.5施工单位应将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位置。
5.5.6在北京地区的项目,当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全部收存安装单位的塔吊“八张表”和施工电梯“六张表’,并存放在专门的资料台帐内。
5.6施工单位凡有起重吊装工程的还应编制专项起重吊装安全技术方案,如钢结构吊装施工方案等。
5.7起重机械还应在明显处悬挂安全标志牌、安全操作规程(如“十不吊”)牌及起重吨位限制牌。
5.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5.9项目经理部除安全部门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日常的安全检查外,还应组织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联合检查(至少半月一次)。
5.10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要交施工总包单位备案。
5.11凡发生塔吊倾翻、摔臂、塔帽脱落、脱轨、电梯梯笼冒顶等事故,无论是否伤人或损失大小,均属于重大机械事故。
一旦发生此类事故,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报局备案。
发生机械事故后,必须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6.机械设备一般安全防护要求
6.1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和防护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和局集团《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中的规范条文,防范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2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和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6.3焊工、机械操作人员及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6.4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必须设专人统一管理。
设备的安拆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6.5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护罩及监测、指示、报警、警报、信号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且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6.6室外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有防雨、防砸的防护棚。
机械设备应有防潮措施
6.7严禁机械设备带故障运行,发现异常噪声、过热,转速不正常、安全装置或报警、指示装置失灵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待排除故障后再使用。
6.8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箱、一开关、一漏电”,严禁一闸多机。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好保护零线。
设备的开关和电源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严禁带电明露。
6.9机械设备维修或保养时必须停机停电后进行
6.10木工电锯必须装设锯片防护罩和分料器,严禁使用多功能锯、多功能切割机等不合格的设备。
6.11卷扬机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并应设防雨防砸操作棚,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过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6.12卷扬机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
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6.13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情况。
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干燥木板。
6.14钢丝绳端头进行编插固接时,必须达到规定的强度,其编插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25倍且最短编插长度不得小于300mm;用绳卡固接时,绳卡必须与钢丝绳的直径相匹配,其数量、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距离不小于140mm。
卡接时,绳卡的滑鞍应在钢丝绳受力的一侧;“U”型栓应在钢丝绳短头一侧,并不应正反交错。
6.15搅拌机上料斗应能保证在任意位置可靠制动,不应下滑。
上料斗安全挂钩及轨道上的安全插销应完好可靠。
6.16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
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6.17搅拌机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
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桶内扒料、出料。
6.18电焊机应配备专用开关箱,并装设一次侧漏电保护器和二次漏电安保器。
6.19电焊机一二次侧接线柱必须有防护罩,接线必须牢固可靠。
6.20电焊机严禁放在小推车上使用。
6.21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乙炔瓶不得倒放。
6.22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严格防止爆晒和摔、撞等情况。
两瓶必须分开存放,并分别装入笼内。
6.23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阀、减压装置必须齐全,作业时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24严禁用钢丝绳直接吊运氧气瓶、乙炔瓶。
6.25空气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
开关箱应有支腿,距设备不得超过3米;
b.各安全阀动作应灵敏可靠;
c.自动调节器调节功能应良好;
d.压力表应灵敏可靠,计测准确,且在检定期内。
6.26打夯机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使用单向开关。
6.27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
类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6.28各种机械设备作业后,均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7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要求
7.1起重机械的安拆必须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队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7.2起重机械的安拆必须划定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防止外界人员进入,并防止上下交叉作业情况的发生。
拆装前应全面检查设备基础、结构、工具、所配备的起重机、电压电源、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并对拆装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方可进行。
7.3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臂等转动体上应标以明显的色彩标志。
7.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位器、超高限位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严禁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利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7.5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及吊索具、缆风绳、被吊物与架空输电线路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7.6起重作业应配备足够的信号指挥人员。
信号指挥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穿反光衣;严禁乱指挥和同时指挥的现象发生。
7.7起重机司机和信号指挥工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安全规程,严禁斜拉歪吊、物料捆扎不牢和散件不装容器等违章行为。
严禁起吊地下埋藏物、凝固物和不明重量的物体
7.8起重作业时,严禁所吊物料的上方和下方有人。
7.9现场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7.10起重信号工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吊钩、卡环等吊索具有无损坏和报废情况,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吊索具。
7.11严禁起吊物长期挂在空中。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7.12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和基础应符合有关规定,塔吊基础和路基应设排水沟,不得有积水现象。
7.13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起重机,塔身上下不得悬挂标语牌。
7.14塔机的爬梯和护圈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休息平台的外围四周应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7.15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和断轴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有效。
7.16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他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60m。
7.17两台塔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两塔任何部位(包括被吊物)之间,水平及垂直距离均不应小于2m。
施工单位应制订群塔作业安全技术方案,采取群塔作业的可靠的防碰撞措施。
凡有条件或地区有要求的,均应装设防碰撞的自动报警、监控装置。
7.18塔式起重机除其金属结构、金属外壳、轨道必须接保护零线外,还必须装设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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