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分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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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分析汇总
建筑防火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分析汇总
作者:
甘春芳(技术部)
本人于2007.5.16~18日参加了在杭州举办的建筑防火设计问题交流研讨会。
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渭云主讲,现将会议讲到的防火问题按个人理解整理归纳,供我院设计人员参考。
文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简称“高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简称“住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文件)简称“纪要”。
本文如有争议或错误之处请大家提出后再商讨或向消防主管部门请示。
现将问题及答案归纳如下:
1、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答:
按《建规》第1.0.2条注1、《高规》按2.0.2条,平屋顶均为屋面板面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坡顶为沿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局部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及水箱间可不计,特殊情况还应满足《建规》第123页条文说明。
现有不少设计人员,平顶算至女儿墙顶是不对的。
2、建筑层数如何计算?
答:
《建规》按第1.0.2条注2计算,顶部跃一层可不计层数,跃二层应计入一层。
《高规》按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均包括跃层,就是说9层跃一层仍可以算9层按多层建筑设计,而10层以上如11层跃1层或17层跃1层均应按12层及18层进行防火设计。
11加1层住宅楼梯可否敞开应根据跃层层高定,不足1.5M的不算层,仍可按11层设敞开楼梯间,大于或等于1.5M的应按12层设封闭楼梯间及消防电梯。
住宅一、二层商店或网点不管多层、高层均应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注2折算层数并计入总层数内。
3、商业服务网点如何设置?
答:
按《建规》2.0.14条及《高规》2.0.17条术语解释及纪要第2条执行,这里要强调几点:
① 网点是小商店不是大商场。
② 网点层数只能是住宅下一、二层,三层以上商店就不能算作网点。
③ 二层总高不应大于7.8M,二层面积之和不大于300M2。
④ 内部可设一座楼梯且形式不限,但如不是封闭楼梯间时楼上至外门的疏散距离应连续计算不超过22M,楼梯按1.5倍水平投影长度折算计入距离。
⑤ 网点楼梯及安全出口与上部住宅楼梯必须分设。
⑥网点应有无门窗洞口的隔墙(2h)及楼板(1.5h)与住宅或其它用房隔开。
从以上各条看网点不需要设封闭楼梯间更不用防烟,二层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作防火要求,二层如为营业房,楼梯及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疏散楼梯的要求,多层与高层一样处理。
商业服务网点下面不允许设地下仓库等用房。
4、网点内是否要设消火栓?
答:
分二种情况:
①对多层建筑而言网点内不用设消火栓,但大于200M2的网点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第8.3.3条)。
②对高层建筑下的网点而言下列情况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超100M高度不管有无集中空调均应设,小于100M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
另外无自动喷淋的网点内均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切忌将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因网点为商业功能,而户内用房应为居住功能。
5、安全出口的定义:
①高层仅指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坪的出入口,高层避难层、避难走道可作为临时紧急安全出口。
②多层除楼梯及室外安全出口外还包括室内相邻安全区域的出口。
③地下、半地下室的相邻防火分区出口。
6、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小时):
①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工业建筑火灾分类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允许建造层数及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这里要说明的是《建规》表3.3.1及表5.1.7中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指每层水平防火分隔的面积,每层防火分区的分隔体严格地说应在同一轴线位置贯通上下各层。
②耐火等级多层分一至四级,高层分一、二级。
③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由老规范的4小时改为3小时,但甲、乙类厂房及甲、乙、丙类仓库还是4小时。
住宅单元分隔墙及分户墙不同于防火墙,多层高层一、二级均为2小时。
④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问题要强调两点:
A、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及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戍类厂房的钢梁钢柱可不采用防火保护层的做法。
B、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也可以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7、室内敞开楼梯与敞开楼梯间的概念应搞清楚。
敞开楼梯指四周无墙只有栏杆的楼梯,或只有一、二面有墙,其余均为栏杆,这种楼梯不但上下层面积应叠加计算,且不能作为疏散楼梯计入楼梯疏散宽度。
而敞开楼梯间为三面有墙一面开口的楼梯间,在规范允许设置敞开楼梯的建筑(除5.3.5条设封闭楼梯间外),上下层面积不用叠加计算。
8、防火卷帘能否代替防火墙的问题:
一般情况可以,但应满足建规7.5.3条及高规5.4.4条规定的耐火极限及判定条件。
并强调二点:
①普通防火卷帘应加水幕保护,特种卷帘可不加。
②安装时防止上部透空、漏火、窜烟。
特殊情况不可以代替的是,地下商场大于20000M2时必须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满足建规5.1.13各条的规定,并可参照此条文提供的四种方法措施来满足分隔要求。
9、中庭上下层面积叠加超过防火分区面积时可采取措施,具体做法建规按5.1.10条、高规可按5.1.5条规定执行。
10、安全疏散问题:
① 自动扶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② 建规5.3.8条所指的走道尽端房间是指尽端的一个房间,而尽端走道两侧的其它房间仍可按中间房间设门,即高层大于60M2,多层大于120M2设二个门,且两门距离应大于5M。
尽端房间的大小确定,多层为至房门不超15M,高层直接定下是不超过75M2,门宽均为1.4M外开。
③ 封闭楼梯的设置规定:
厂房及仓库按建规3.7.6条及3.8.7条设,高层厂房及仓库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规按6.2.2条及6.2.3条,除住宅外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及12至18层单元式住宅,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均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如底层不能直通室外可做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扩大的要求应按规范做。
④ 封闭楼梯间门的设置要求:
高层厂房及高层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多层丙类厂房应开乙级防火门,其余多层封闭楼梯间可开双向弹簧门,而高层民用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规定:
高度大于32M,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及封闭楼梯间没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情况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中的塔式住宅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及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一类高层及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按省厅纪要第67条,防烟楼梯间底层可形成扩大前室。
前室只能适当加大但不能把门厅、大厅也扩大进去,高层前室离室外有10M、15M不行。
11、消防车道的设置见建规6.0.1条及高规4.3.1条、住规9.4.1条,这里住规与高规矛盾处可以住规为准设计。
12、幕墙中裙墙的概念:
(建规7.2.7条、高规3.0.8条、住规9.4.1条)。
①裙墙(窗槛墙)高度高规6.1.1条1.2M与3.0.8条及住规0.8M矛盾,可以按住规0.8M为准。
②0.8裙墙的设置位置可在楼板的上部,下部或中间部位。
③可以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防火玻璃代替实体裙墙,但防火玻璃不能只做0.8高的部分,因为幕墙是一整体,要破坏就整体破坏了。
④防火封堵措施:
可以只封上下口部,防火材料厚度≥100MM,镀锌钢板厚度≥1.5MM,并用防火胶密封参见国标图集03J103-2第57页做法。
13、管道井:
①封堵问题:
高规5.3.3条每隔2~3层封堵应改为按建规7.2.10条及住规9.4.3条,每层封堵。
②管井门的级别按三本规范均可为丙级,但按省厅纪要第65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10层及11层住宅的楼梯间内及其它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但检修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4、地下商场兼作人防时可按人防规范组织疏散,高规第1.0.4条中已说明本规范不适用于高层建筑中的人防地下室。
15、高层综合楼与商住楼的区别:
综合楼是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组成的公建,任一层面积大于1000M2为一类高层,而商住楼是底部(一层或几层)商业营业厅与上部住宅两种功能组成(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任一层面积大于1500M2为一类高层。
16、高层建筑裙房的定义中“与高层相连”可以为水平连接,且主体投影部位应独立分区。
而与主体上下相叠的不能算作裙房应按主体做防火设计。
按省厅纪要第22条,如裙房与主体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后,则裙房内的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17、酒店式公寓及公寓式酒店的定性均属于公建,主要原因是人员流动性大,对现场不熟悉,故不能作为住宅设计。
18、酒吧、醋吧、水吧、冰吧、话吧、书吧不属于歌舞娱乐场所,因人员密度低且有固定座位。
而迪吧、网吧应属于规范所属的歌舞娱乐场所。
19、建筑沿街长度与总长的含义:
异形建筑总长按消防车沿着跑的长度算,“王”字形沿街建筑如凹口深度较长应迭加计算凹口处的各边长度。
20、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消防电梯、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面积是否可以扣出来不计入分区面积?
答:
要计入。
因按高规5.1.1条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而按表3.0.2楼梯间墙的耐火极限为2小时不同于防火墙3小时,不具备分区要求,故不能扣除。
21、12至18层单元式住宅,如三单元每层面积不足1000M,按高规6.3.2条规定大于1500M2设一台消防电梯的话,此幢住宅能否只在其中一个单元设一台消防电梯?
答:
住宅应以单元划分防火分区,三单元应为三个独立的分区,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
22、高规6.1.1.2条规定,户门为甲级防火门与6.2.3.1条的乙级防火门矛盾,也与6.2.1和6.2.2条中前室和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矛盾,如何执行?
答:
这是规范编制时不够严谨,是一个疏漏,可按乙级防火门做。
23、高规6.1.1.2条中窗间墙宽度与窗槛墙高度均应大于1.2M的做法与住宅建筑规范中的第9.4.1条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矛盾。
如何执行?
答:
应以住宅建筑规范为准执行。
高规所指的窗间墙是指户与户之间要做到1.2M。
按住规9.4.1条窗槛墙是指上下层不同户之间应做到0.8M,如做不到0.8M可采用>1.0小时的挑出宽度不小于0.5M的实体挑沿代替,如为上下跃层的同户型内不必强调0.8M。
住宅套内楼梯也可敞开,只是全敞开楼梯上下层疏散距离要迭加计算(建规5.3.13表注4及高规6.1.6条)。
24、剪力楼梯合用前室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
除塔式住宅外,公建、写字楼等的剪力楼梯不能合用前室,且应分别出口和分别加压送风。
塔式住宅的剪力楼梯合用前室时不应再与消防电梯三者合用前室,如一个楼梯已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另一楼梯应单独设前室。
25、高规6.1.7条所指的“疏散出口”是否指安全出口?
答:
是指安全疏散出口,如封闭楼梯间的门口,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口,避难层或避难间的门口以及直通室外的房间门口。
大厅、室疏散距离按30M,房间按15M控制。
按省公安厅纪要,网点按22M控制疏散距离。
26、高规6.1.9表的“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哪道门?
“净宽”如何理解?
答:
是指首层楼梯间本身的外开门,并不是公共门厅的门,楼梯间门直通门厅大门的也可算作直接对外。
疏散楼梯及走道的净宽要求应严格,不能有凸出柱等颈缩现象,否则易造成突然拥堵而影响安全疏散。
楼梯宽度算到栏杆中心线。
27、两个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向哪个方向开启?
答:
一般采用开不同方向的两个门来解决。
28、住宅通过商场或市场屋面疏散是否可以?
答:
可以这么做,但应满足以下几点:
①屋顶平面应设不少于两座楼梯通至地面,并应按以上最多层人数计算楼梯宽度。
②疏散流线应便捷,单元楼梯至室外楼梯距离不宜过大。
③如做室外楼梯至地面应满足建规7.4.5条室外楼梯的各条规范要求,注意楼梯与商场窗的安全距离要求(应大于2M),避免商场起火影响住户的疏散。
29、高规7.3.6条条文说明中“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及“灭火用水量”与条文原文不符,这是规范编制时的差错,应以原文为准。
本条条文说明中“灭火用水量”应改为“室外消防用水量”,并取消“其中……两部分”一句及P166页中的倒数第二段文字说明。
30、高规7.6.2条中的“普通住宅”是指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
31、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是否应同时加压送风?
答:
按高规8.3.6条前室与楼梯间均应加压送风。
这条还讲到因目前国力水平提高了应提倡做机械排烟,因自然排烟易受主导风向的影响。
另外防排烟设计时应注意排风方向,不能搞反了,搞反了会出人命的,望设计引起重视。
32、规范中的“不宜”是否可以放宽要求,能放宽到什么程度?
答:
黑体字条文均应按强制性条文执行。
“宜”可以解释为“最好”,消防审图意见“宜”应为“八九不离十”,一般波动只有1~2%。
33、特种防火卷帘有哪几种?
答:
1、水雾式防火卷帘,用水量是水喷龙头的1/2。
2、汽雾式、蒸发式防火卷帘。
3、储水式防火卷帘。
4、特级无机防火卷帘(双帘、双轨)
5、帘中门防火卷帘(帘中对开门宽度可达1.8M,最大可到3.6M)。
卷帘中的平开门不能作为安全疏散门。
34、特种防火卷帘能否采用加大自喷管网,加大水泵流量来代替?
答:
不宜用自喷供水。
1、违反自喷规范10.2.1条。
2、火灾延续时间差距过大(1h:
3h)
3、喷水强度相差过大(8L/min.M2比1L/min.M2)卷帘3小时用水得不到保障,可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室内为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加滤网,以防喷头堵塞。
②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则必须做到:
A、在保证消火栓3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B、因消火栓为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以避免火灾时无人启动消防泵而造成供水不足。
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的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设施,以免超压堵塞。
4、最佳选择做法为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
35、什么情况应设置机械防烟?
答:
前提是“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或防烟楼梯间有自然排烟但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前室应机械防烟。
36、防烟分区是否均要划分?
答:
净高小于6M应划分,可用高度不小于500的梁隔断或用不燃烧体材料下吊500高度来划分。
净高大于6M的大空间厅、堂,由于空间较高,储烟量较大,烟气扩散时间相对较长,为人员疏散争取了时间,可不必设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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