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区安全质量奖惩细则基本成稿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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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区安全质量奖惩细则基本成稿7
安全质量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加强工区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员工安全质量行为,消除安全质量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工区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依据局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工区管段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工区实行多种形式奖罚的措施,做到奖罚严明。
对在安全质量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工区与各施工队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年终进行考评,对达标者进行奖励。
第二条工区在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云桂铁路(广西)公司)、省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工区对照局指适当予以奖励。
第三条工区推行样板引路工程,对评为局指挥部“样板工程”的每单项工程奖励单位1万元;被云桂铁路(广西)公司评为“样板工程”的每单项工程奖励单位3万元(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列入集团公司或云桂铁路(广西)公司举行现场观摩会观摩工点的,奖励该架子队5万元。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优级、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集团公司优质工程,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工期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安全、质量专项检查评比,对评比出的第一名施工队奖励3000元,第二名施工队奖励1000元。
第七条施工期间受到上级部门、业主、监理等单位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2万元、1000元、5000元。
第八条工区开展争创“安全管理先进个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的竞赛活动,每年评比一次,对获奖的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并奖励现金500元。
第九条施工队实现季度无轻伤以上事故,无一般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的,奖施工队2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工区依据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年终兑现时,对未达标者按照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单位,分别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区每收到一份业主的“整改通知书”,将对相关责任施工队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区办公会单独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工区推行样板引路工程,对规划为局指挥部“样板工程”,最后未能评上的每单项工程处罚单位2万元;被规划为云桂铁路(广西)公司“样板工程”,最后未能评上的每单项工程处罚单位5万元。
第十四条工区按照局指及云桂(广西)公司要求制定创优规划目标,对影响本管段和全线工程创优的单位,工区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规定的创国优未能实现的,工区将按每单位工程给予10万元的处罚;对规定的创部优未能实现的,工区将按每单位工程给予5万元的处罚;对规定的创集团公司优质工程未能实现的,工区将按每单位工程给予2万元的处罚。
与其他单位共建的,按照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对工区开展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评比,排名倒数第一的处罚1万元,倒数第二的处罚5000元。
第十六条当施工队受罚时,施工队负责人按受罚数额的10%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个人行为造成质量事故或不良影响,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责任人按责任单位罚款的10%进行罚款。
第四章安全处罚
第十八条安全内业资料检查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加倍处罚。
1、制度不完善,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不清,安全责任制未具体到人;
2,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项目未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的;
3、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各工序、工种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
4、未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未建立档案;
5、未坚持“三级”和“三工”教育,新进场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无教育培训记录;
6、无安全措施或未落实;
7、劳保用品发放无登记记录;
8、对安全员检查出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9、未严格执行业主、监理指令,对业主、监理、指挥部、工区下发整改要求整改不及时或未及时回复;
10、施工日志无详细安全描写,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详细记录整改过程;
11、未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安全分析会,无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
(一)工区检查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按每发现一人罚款500元。
1、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
2、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
3、风枪手、砼喷射砼、砼工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工区检查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按每处1000元罚款。
1、重点部位作业和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操作规程标牌;
2、重要的施工点无安全员跟班作业或安全员未佩戴袖标;
3、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无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高空作业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处罚款。
1、高处作业无围栏和安全网,防护设施搭设不规范、安全网不合格,登高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中物料堆放不当有滑落危险,上下传递物件随意扔投、抛掷;
3、进行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高空作业时,未搭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
4、安装、拆卸5米以上的模板,未搭脚手架、未设防护栏杆;
5、高处作业上下未设置联系信号配备通讯装置;
6、上下交叉作业未设置防护措施;
7、夜间作业,无充足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用电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1000元/处罚款。
1、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或不按规定架空或埋地;
2、电源线老化、未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或绝缘损坏、接头处裸露未包扎;
3、未采用三箱五线制,不符“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开关箱和配电箱不标准活防护不到位,擅自扩大熔丝容量或金属丝代替熔丝;
5、检修电器或登高作业无人监护;
6、配电房和发电机房设立醒目的标志牌,并备有灭火器材设施。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次罚款。
1、爆破作业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的;
2、违章、违规装药放炮;
3、未设立爆破安全警戒区和固定、流动警戒哨,未定时鸣哨警戒,爆破员、安全员等人员未到位放炮,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除警报;
4、爆破余药当日未清点登记,退回原库,在工地过夜或私存炸药;
第二十三条隧道施工
(一)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按2000元/人(次)罚款。
1、洞内爆破作业时,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地带;
2、运输车辆人货混装,施工人员有扒车,追车行为或强行搭车;
3、洞内道岔无专人看守,梭矿车、电瓶车进出洞未鸣笛减速,洞内超速行驶;
4、洞口、平交道口、狭窄场地未设置缓行标志,洞内倒车无人指挥;
5、瓦斯未经检查合格进洞作业或检测超标洞内仍有作业人员未撤出;
(二)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处(次)罚款。
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1、洞内电线未挂设上墙,照明灯具排列不整齐,亮度不够;
2、洞内机料堆放混乱,排水不畅,积水严重;
3、衬砌台车、防水板台车、开挖台架内轮廓上未显示限界,未设置设警示标志;
4、洞口施工区和洞内衬砌台车、防水板台车未设置消防器材;
5、洞内存放燃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洞内明火作业、取暖;
6、台车围栏过低,跳板、梯子未安装牢固,引入台车的电线无有效绝缘措施。
7、瓦斯隧道用焊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8、初支未紧跟掌子面,仰拱、二衬距离掌子面超过规定要求;
9、出现不良地质(破碎、流砂、流泥、大量溶洞水、高压水等)未处理就点炮;
10、超前地质预报不及时,未按要求进行监控量测;
第二十四条桥梁施工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处罚款。
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1、机具、机料等堆放在基坑坡顶线2米以内,开挖的土石方堆放距坑、槽80cm以内,堆放高度超过1.5m,构成安全隐患;
2、基坑开挖无支护方案或方案不能指导施工,深基坑方案未经审批,深度超过2m无临边保护;
3、挖孔桩施工不规范,≥10m深孔未采取机械通风和测毒措施,周围无围栏和警示标志,提升设备无限位、防脱钩装置,人员上下未使用安全爬梯;
4、钻(挖)成孔或挖孔暂停时孔口未设盖防护,夜间未悬挂警红灯;
5、脚手架、模板上、悬灌梁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或堆料不均匀;
6、模板强度、刚度不够,加固不牢固,存放不符安全要求或无倾倒措施;
7、拆除模板场未设立禁区标志,拆下的模板、材料、工具直接向下抛扔;。
8、模板、钢筋、工具等吊装过程作业起重机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9、脚手架搭设未按搭设方案施工,架子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10、跨路施工在交通线路上未实行交通管制,未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在施工场地出入口未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夜间未开启灯光示警标志;
第二十五条路基施工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处罚款。
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1、高边坡施工无防高坠、防滑坍措施,未按要求设观测点进行观测;
2、弃碴场无挡护设施,对交通道路、民房或其它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3、施工便道不安全,危险地段未设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出现边坡坍塌不及时加固处理;
4、陡坡施工存在重叠作业,未设拦挡设施防止落石伤人,坡面松动危石未清除,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5、汛期在滑坡体搭建工棚,机具转移不及时;
第二十六条机械设备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处罚款。
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1、主要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无安全防护检测设备;
施工机具无防尘防雨罩,传动部分无防护罩,未按规定接零接地,无漏电保护;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2、电焊机电源未用自动开关,无降压及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标未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
3、机动车辆司机无证上岗,违章行车或载人,制动装置不灵敏;
4、气瓶存放和使用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其他
工区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处罚款。
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1、办公、生活、工区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具、无避雷措施;
2、自行设立油罐(箱),存在安全隐患;
3、在野外施工现场(林区)未设“禁烟防火”警示标志,未经批准使用明火;
4、未制定防汛、排涝安全措施;
5、水上作业区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生设备,或配备不满足要求;
第五章质量处罚
第二十八条内业资料检查
工区检查人员在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项罚款,对工点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按10%进行处罚。
1、检验批、隐蔽工程检查证短缺或填写有较大失误者;
2、分项、分部工程已完工而未及时填写质量验收记录表者;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无产品合格证或缺乏有效质量检验资料者;
4、伪造试验报告及其他内业资料者;
5、不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及其他竣工资料者;
6、技术交底中出现较大失误,尚未造成质量事故者;
7、不及时上报局指挥部要求的资料或所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施工管理
1、不按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规定进行场地布置、标牌设置、材料码放,可根据实际情况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进场的施工设备不符合局指挥部的规定,不能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局指挥部要求更换和改进后仍不执行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3、发生下列情况者,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①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现场无有效旁站监督;
②未进行工前培训和工艺试验的情况下开工;
③混凝土养护不及时,或养护措施不到位;
④未经变更设计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加工成品、半成品。
4、留置的混凝土或砂浆试件未按试验要求进行养护,出现试件不合格的现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中心试验室负责人处以5%的罚款;经钻芯取样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5、原材料不齐备、不合格,未向监理工程师报验,未经许可使用,施工条件不具备,混凝土无配合比,未经试验人员同意强行进行混凝土施工,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并将情况通报所属工程公司。
6、工区接到局指或监理单位的质量通知单,每月超过3次,一次罚相关施工队3000元。
7、工区接到工程质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一次罚相关施工队5000~20000元。
第三十条工程实体检测项目
(一)土石方工程
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处的罚款:
1、施工中要注意加强地表水的排放,做好临时水沟和临时排水坡,因未按要求施工而造成路基积水的;
2、基坑开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防护;
3、挡护、排水工程观感质量差。
4、路基边坡不平顺、边坡亏坡或超填;
5、路基沉降、位移观测工作未落实;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况、尚未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发生一次(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1、路基表层浮土、淤泥和表层植被未清除就进行路基填筑的;
2、软路基处理后未经验收就开始填筑的;
3、采用不合格填料填筑路基,或者填料未经检验进行填筑;
4、路基填筑未压实到设计标准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5、现场监控不力造成路基中线、构造物严重偏位造成返工,路基面标高误差严重超限造成返工的;
6、路基工后沉降达不到设计要求;
7、路基挖方未按施组方案施工,造成边坡不稳定或坍方,填方段未进行超宽碾压的;
(二)圬工工程: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况、尚未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发生一次(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未按配合比施工的,圬工尺寸不足的;
2、浆砌砌体灰缝不饱满的,混凝土拆模后表面出现蜂窝麻面;
3、砌体出现瞎缝、通缝、超宽缝,及勾缝、抹面不符合要求的;
(三)模板和支架工程:
模板和支架加工时,出现以下情况时,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的罚款;
1、未按局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模板的加工;
2、模板未上脱模剂或使用劣质模板,而造成圬工缺陷;
3、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确保施工安全和上部构造的稳定和结构,未能达到要求,未经验收就开始使用的;
4、模板交接缝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达不到验收标准;
(四)桥涵工程施工质量奖惩规定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况,除返工处理外,每发生一次(处),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5000~20000元:
1、桥梁桩基或墩台偏位造成返工;
2、桥梁桩基发生断桩;
3、钻孔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4、Ⅰ类桩未达到95%以上;
5、Ⅲ或Ⅳ类桩出现一根;
6、墩台、梁部混凝土开裂严重。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况、尚未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发生一次(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墩台混凝土表面出现蜂窝麻面,模板接缝错台超标;
2、桥梁支承垫石不平整、标高不准、支座锚栓孔偏位;
3、桥台道碴槽、梁部预埋件位置不准。
(五)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奖惩规定
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尚未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发生一次(处),除进行返工处理外,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1、洞口开挖不按施组方案施工,造成边仰坡不稳定;
2、隧道洞门未与洞口衬砌同时浇筑,造成洞门整体性不好;
3、施工放样时不按钻爆设计布置炮眼,造成比较大的超挖;
4、在喷射混凝土表面未设置控制混凝土厚度的钢筋头;超挖部位不按规范要求处理;喷混凝土大面积厚度不足或平整度达不到要求;。
5、未经变更设计,擅自取消设计的钢架或格栅。
擅自减少锚杆数量,取消或减少管棚、小导管、预注浆等支护措施;
6、不按施组要求设置监控量测点,或者不及时进行量测,不对量测数据进行分析;
7、因防水板铺设方法不当、保护措施不力,造成防水板损坏;防水板背后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盲管;衬砌施工缝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止水带或止水条;
8、由于测量错误或施工原因,造成洞身初期支护侵入二次衬砌,在二次衬砌施工前必须进行返工。
如未进行处理而造成衬砌厚度不足,除返工处理外,对责任单位处罚:
偏差在3~5cm内,且面积大于1m2,罚款1000元;偏差在5~10cm内,罚款2000元;偏差大于10cm,罚款3000元。
9、隧道衬砌施工缝错台严重,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混凝土表面出现蜂窝麻面,每平方米罚款2000元;隧道衬砌出现渗漏,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3000元;预埋件不齐或位置不准每处罚款2000元。
各项返工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违反施工组织、安全规程、验收标准和设计(变更设计)的情况,工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独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施工队发生违反三、四章规定的条款时,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第三次加倍处罚或直接停工整顿。
第三十三条罚款由工区财务部在当月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中铁十四局云桂铁路YGZQ-3项目部一工区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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