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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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doc
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办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卫生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指导推动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根据中央综治办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要求,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在深入调研并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客观评价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取得的成效,总结“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经验,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创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制订《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见《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
省级和省级以下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
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省、市(地)、县级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该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实际,拟定考核细则与考核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中央综治办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五)解释
本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
(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30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
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
(5分)
(三)医院安全管理(20分)
1.卫生部门将创建工作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信访问题处理妥当;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4分)
2.辖区各级医院将创建工作列入整体工作目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创建工作方案,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分)
3.辖区各级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3分)
4.辖区各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3分)
5.辖区各级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2分)
6.辖区各级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2分)
7.辖区各级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1分)
8.辖区各级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1分)
9.辖区各级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1分)
10.辖区各级医院有防范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1分)
(四)医疗服务质量(20分)
1.辖区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5分)
3.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5分)
4.辖区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4分)
5.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高,程序规范。
(4分)
(五)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10分)
1.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3分)
3.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3分)
4.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2分)
(六)加分项目
1.创建工作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七)减分项目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辖区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3.辖区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辖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八)一票否决项目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辖区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擅自采集血液,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中文名称]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英文名称]
[制定机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是否有效]有效
[效力级别]
[效力范围]
[生效日期]2008-07-28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卫办发〔2008〕2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总分100分)
项目
检查
内容
目标要求
检查方法
评分标准
检查对象
分值
组织领导
20
分
政府部门工作力度
1、政府部门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
2、平安医院建设有总体规划;
3、有党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组长参加会议、部署工作;
5、领导小组主要成员亲临一线指导工作,解决困难和问题。
查阅有关文件。
每项2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创建“平安医院”各成员单位
10
各部门组织健全
1、治安综合治理、卫生、公安、民政、工商、宣传部门参加创建工作机构;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
4、各部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
5、各部门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记录。
每项2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创建“平安医院”各成员单位
10
部门分工协作机制30分
办公室
工作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关文件;
2、有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制度;
3、办公室有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相关制度;
4、办公室开展有表彰奖励办法并开展检查考核;
5、印发工作简报。
查工作简报、制度和记录。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创建“平安医院”工作办公室
5
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
1、领导小组成员对工作制度、内容和流程熟悉;
2、开展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
3、创建办工作人员职责和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
查工作制度和记录、提问。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创建“平安医院”工作办公室
3
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依法打击侵害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和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4、指导和参与排查、消除各种治安隐患;
5、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
查工作制度和记录、暗访。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公安机关
5
民政部门
1、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
2、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
4、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
查工作制度和记录、暗访。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民政部门
4
工商部门
1、工商部门依法清理违法医疗广告;
2、查处违法医疗广告。
查阅当地3份报刊、监测当地电视频道1小时。
每项2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工商部门
4
城管部门
1、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进行治理;
2、对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
查工作制度和记录、暗访。
每项2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城管部门
4
新闻宣传
1、积极参加各部门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2、有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
3、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
4、对医疗纠纷报道舆论导向正确;
5、利用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
查工作制度和记录、暗访,查阅当地报刊和电视节目。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新闻宣传部门
5
医院安全管理
20分
卫生行政部门
1、将创建工作列为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
2、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
3、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
4、信访问题处理妥当;
5、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
查工作报告、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督办通知通报,并实地检查。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5
医疗机构组织工作
1、各级医院将创建工作列入整体工作目标;
2、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3,有创建工作方案和制度,人员落实,分工明确;
4、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查相关文件并进行实地检查。
每项0.5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2
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1、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
2、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
3、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
查相关文件并进行实地检查。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3
医疗机构安全责任及制度
1、医院安全生产职责明确;
2、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
3、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
查医疗机构有关文件、制度,并实地检查。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3
医疗机构安全预案
1、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2、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
查医疗机构有关文件、制度,并实地检查。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安全保障
1、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制度、有记录;
2、无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
3、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3
医疗机构安全措施
1、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制度、有记录;
2、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
3、医院有防范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3
医院医疗服务质量
20分
依法执业
1、医院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校验并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院不得外包和租赁科室;
2、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
抽查部分医疗机构,查相关文件并进行实地检查。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2
医疗服务安全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0.5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3
药品安全
1、药事管理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严禁使用过期、变质药品,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
2、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采购、使用与安全保管。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2
医疗技术安全
1、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2、输血管理制度完善、规范;
3、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4,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规范;
5、重点科室医院感染监测记录完善。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5
医疗质量管理安全
1、医院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
2、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制度规范、完善。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2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4
医疗事故处理
1、医院有医疗事故管理机构;
2、医院医疗事故管理制度规范、完善。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2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4
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
10分
院务公开和价格管理
1、医院有主要领导主管的院务公开组织或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
2、建立价格管理有关制度,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2
医患纠纷处理
1、医院建立医患沟通制度;
2、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
3、医患纠纷解决及时;
查相关制度记录。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医疗机构
3
群众满意度
1、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有关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制度;
2、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
3、患者的综合满意度达90%以上;
查相关制度记录、暗访。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
3
医疗事故处理及举报
1、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2、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
查相关制度记录、暗访。
每项1分,缺少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
2
加分项目
30分
1.创建工作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查相关制度记录、暗访。
创建“平安医院”各成员单位
30
减分项目
40分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3.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6、医疗机构年度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查相关制度记录、暗访。
医疗机构
40
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说明
一、《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是根据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卫办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
二、“考核标准”分成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六个方面,分值100分。
三、一票否决项目包括: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辖区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擅自采集血液,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等四个方面,查到其中任何一条为不合格
四、评分原则:
根据各项评价办法进行评分,当扣分超过该项分值时,以扣完该项分值为准。
五、验收标准如下:
1.总分≥90分为优秀;2.75分≤总分<90分为合格;3.总分<75分为不合格。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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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 医院 创建 工作 考核办法 标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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