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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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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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管理制度
篇一: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定稿)
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bFjt-zgb-001-20xx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测量仪器的统一管理,规范测量仪器使用方法,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更好的服务于工程建设、矿井建设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测量仪器设备的管理
测量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Rtk、全站仪、经纬仪(电子和光学)、水准仪(含电子)、gps等以及相关配套设备如脚架、棱镜、花杆、棱镜杆、钢尺、测绳等。
1.3职责
1.3.1总工办
1.3.1.1
1.3.1.2
台帐;
1.3.1.3
1.3.1.4
1.3.1.5
1.3.1.6
备;
1.3.1.7负责借用测量仪器的协调工作。
负责各类测量仪器的委托检测工作;负责测量仪器设备调拨、采购计划、仪器设备借用、报废的审批;检查使用单位测量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罚;充分发挥测量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有权调拨所属单位所有测量仪器设总工办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监督实施;负责统一管理、维护测量仪器设备,建立集团公司所有测量仪器设备总
1.3.2使用单位
1.3.2.1
1.3.2.2
1.3.2.3
1.3.2.4
1.3.2.5负责所属测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使用台帐;负责本单位测量仪器设备的送检和取回;提请测量仪器设备配置、采购、报废申请;服从总工办监督管理和仪器设备的调拨;提出临时使用测量仪器设备的借用申请。
2管理内容
2.1仪器设备的配置原则
使用单位应结合工程、生产的具体情况,按照设计要求,配备能满足建设、生产需求的测量设备,提高工程测量精度。
2.2仪器的调拨、购置及借用管理
2.2.1根据工程和生产实际情况做到合理、适用、经济的使用仪器。
如使用单位需要测量仪器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拨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总工办,总工办根据集团公司实有测量仪器设备分布情况进行调拨,对测量仪器的调拨,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间要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并注明仪器的完好情况以及仪器的配套附件等相应内容。
2.2.2使用单位需购买测量仪器需填写《测量仪器购置申请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工办审批,总工办审批后提请供应公司购买。
2.2.3借用测量仪器工具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办审批后,总工办协调测量仪器,需求单位到总工办领用,使用完毕后,需求单位将所借用测量仪器返还总工办,由总工办返还测量仪器使用单位。
借用单位必须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和借用期限,借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须提前3天向总工办申请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2.3仪器设备的管理
2.3.1各种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测量仪器设备检查管理规定。
2.3.2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
新购置的仪器、转拨给其他使用单位的仪器,应结合仪器认真阅读说明书,从初级到高级,先基本操作后高级操作,反复学习、总结、力求做到“得心应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的作用,不熟悉仪器操作的人员不得操作。
2.3.3各种测量仪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过程做好维护,使用后及时进行养护。
2.3.4各种光电类、激光类仪器必须定期送到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周期不宜超过规定周期,以确保测量的准确和精度。
2.3.5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和超过鉴定周期及达不到使用精度的测量仪器,以及零配件缺损和示值难辩的仪器。
2.3.6必须建立健全测量仪器设备台帐,仪器档案等制度,仪器出库、入库调迁项目,应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2.3.7当测量仪器,工具出现下列情况为不合格:
已经损坏;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显示不正常;超过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
光电类、激光类仪器超过使用寿命,零点漂移严重,测量结果不稳定,测量结果可靠性低时,必须申请报废;常规仪器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仪器破旧、示值难辩、性能不稳定,影响测量质量时,必须申请报废。
2.3.8测量仪器申请报废由使用单位将申请报废测量仪器设备和《测量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同报总工办审批,经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注销该测量仪器的资产记录。
2.3.9总工办对全集团公司的仪器配备和管理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测量仪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2.3.10测量仪器必须制定人员保管,对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如全站仪、精密水准仪、激光铅垂仪)应规定专人保管,专人专用,专人送检,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降低精度。
2.3.11矿井生产建设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均遵循《井下测量仪器使用管理办法》。
2.4仪器设备的校验
2.4.1测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每年10月15前向总工办申报下年度校验测量仪器设备明细,总工办接到各测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后,审核各单位申报的检验设备明细,审核无误后编制集团年度测量仪器设备费用预算,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财务部列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
2.4.2测量仪器设备校验点由总工办指定,各单位自行送检,送检前报送检清单到总工办备案,校验完成后,使用单位自行取回,取回后到总工办登记检测记录表,检测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原件留总工办存档,复印件留使用单位备查,总工办对校验测量仪器设备核查。
2.4.3遇特殊情况申请校验,由使用单位以呈批件的形式向总工办申请,经总工办同意后方可校验。
2.5考核管理
2.5.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测量、计量法规,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测量管理制度和使用管理细则,由于测量工作失误,给项目和生产造成损失者,给责任者给予300-5000元罚款,并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500-5000元罚款。
对测量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当事人直接领导、单位负责人2000-10000元罚款。
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2.5.2对测量仪器管理不严,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影响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200-5000元罚款。
2.5.3总工办每月检查使用单位仪器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使用要求的给纠正,屡教不改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给予当事人直接负责人500元罚款。
2.5.4如在借用期内未返还仪器工具或未申请延期者,总工办将对借用人给予50—100元的罚款。
2.5.5如使用单位或借用人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总工办按仪器设备配件费、修理费以及仪器设备原价报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从使用单位奖金(工资)总额或借用人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损失费用,但自行修理(重新购置)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经有关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报告的并由总工办认可的除外。
2.5.6如因客观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测量仪器损坏或报废的经使用单位主管认定,经集团公司监察部和总工办调查认可后的由集团公司对损坏测量仪器进行委托维修检测或作报废处理,同时将有关书面报告报监察部、总工办备档。
2.5.7如使用单位使用人(借用人)在离职前未归还所使(借)测量仪器设备或造成损坏或丢失损失的,使用单位应作书面处理并报总工办,对借用人的处罚将提请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扣除借用人工资(奖金)来补偿所借用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配件费或仪器设备原价;如借用人工资奖金不足补偿测量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失则从借用单位奖金(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3附则
3.1
3.2
3.3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所属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相关附件
附件一:
测量仪器设备借用申请
附件二:
测量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
附件三:
测量仪器设备调拨单
附件四:
测量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
附件五:
测量仪器设备校验检测记录表
附件六:
测量仪器工具借用/归还记录表
附件七:
测量仪器设备资产登记表
附件一测量仪器设备借用申请
总工办:
因工作需要,我单位职称(务),其据有测量及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且具备操作、保管测量仪器工具的专业能力,望予借用。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日期:
5
篇二:
处理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处理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学院仪器设备积压、报废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教学单位及行政部门的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二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维修、检查,调剂使用积压仪器设备,受理报废申请,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以任何名义出租、转让、捐赠或无偿调拨积压的仪器设备和已报废过的资产。
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交由个人或本单位使用。
第二章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未到报废年限,尚能使用,但因现在教学、科研进程改变,造成仪器设备一年以上未能投入使用,并且在近期内仍不能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可列入积压范围。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已超过该产品技术规定使用年限,现在已无法正常运转的仪器设备,可列入报废范围。
第六条未到报废年限,但已无法满足高效、节能、环保要求,经专家组鉴定,可以列入报废范围。
第七条未到报废年限,但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的仪器设备,可列入报废范围。
第八条未到报废年限,但确因产品设计不合理,生产质量又不过关的仪器设备,现在已无法正常使用,且在无法改做它用或无改制经济价值的仪器设备,经专家组鉴定,可以列入报废范围。
第九条未到报废年限,但已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费超出该仪器设备本身价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可列入报废范围。
第三章积压、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对积压的仪器设备,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并说明需处理的原因,经所在系(院)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办法。
第十一条对报废的仪器设备,首先由使用单位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填写《待报废仪器设备清查登记表》,待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经专家组鉴定属于报废范围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下发《衡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费单》,由使用单位填写后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权限:
总价或单价在2万元以内的由实资处处长审批;超过2万元以上的须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四章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交接
第十三条经界定为积压、报废的仪器设备,在未进行移交前,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积压、报废资产的完整性(包括主件、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积压、报废的仪器设备上拆卸零配件。
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院内调剂。
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调拔时需有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三方到场,现场交接。
然后由三方各自做好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回收。
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直接与使用单位交接。
经双方清点和办理交接手续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回收与保管积压、报废的仪器设备,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帐务处理。
第五章积压、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院内调剂。
对积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其他各系部的需要情况统一调剂。
第十七条院外调剂。
对院外调剂实行有偿调拨。
一律由院长审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财务处收取调拨款后,方能交货放行。
第十八条废物利用。
移交给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的报废仪器设备,在进行废品处理前,应对全院开放,组织各系(院)前来拆废利用。
但前来拆废的人员必须得到其所在部门领导的书面同意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书面批准,并办理领料手续(免费领取)。
第十九条废物处理。
移交给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的报废仪器设备,在进行废物利用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即将其当作废品处理。
执行处理前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处理废品工作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数额较大时主管处长应参与,数额再大应邀请监管部门参与,召集有关单位和个人开标转让。
第六章积压、报废仪器设备鉴定小组的设置
第二十条鉴定小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聘请三到五位有关专业、学科的专家组成。
第七章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好调拨或交接手续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在没接到书面通知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帐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三:
小学实验仪器报废审批制度
小学实验仪器报废审批制度
(一)教学仪器报废的条件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常规仪器设备为22年、通用仪器设备同其它工业产品),无修复价值。
2、主要结构和部件陈旧或损坏,(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管理制度)精度严重降低或丧失,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无法修复的教学仪器设备。
3、先天不足,又无法改造利用的仪器设备。
4、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危险事故的教学仪器。
5、大修一次费用超过原值的50%以上的教学仪器。
(二)教学仪器报废的程序
1、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每学期汇总一次,列出品名、数量与金额,经主管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主任批准即可。
2、单价在20元以下的低值耐久品,如部分玻璃仪器、石膏模型、标本等教具,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主任批准即可。
3、凡属固定资产(单价2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管理人员填写《仪器报废审批单》,再由教导处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教学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对淘汰报废仪器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理者,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并由管理和财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最后报县(区)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注。
4、不管属哪一级审批报废的仪器,都应将原仪器上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拆下备用。
体育器材报废、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1.设立体育器材报废、损坏、遗失的登记薄,记录其器材的种类、规格和价值,事故的责任及赔偿情况,每年汇总一次。
如属自然损耗物品的在帐册中注销;如属不耐用器材而一时无法修复的要办理报废手续。
2.器材的自然损耗、报废要由保管员提出申请,体育俱乐部会员共同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方可作自然损耗,报废处理。
3.在体育活动中损坏器材,应视不同情况,给予合理赔偿。
凡属器材本身质量问题或非人力因素而造成器材损坏的不需赔偿。
凡属非故意造成器材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的情节赔偿,完全损坏的可按半价赔偿。
凡属的违法乱纪违法活动规则故意损坏器材的,按其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或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4.损坏器材的,赔偿原则上当即执行,保管员收款,并出具收款发票。
5.对体育器材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或集体所借的体育器材,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遗失,应照价赔偿,失窃和失踪,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并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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