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龙头企业辽宁HC律师备选库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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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龙头企业辽宁HC律师备选库管理细则
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律师备选库管理细则
(暂行)
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律师备选库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系统的律师聘用工作,合理、充分、共享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并有效整合,建立专业、快速、高效的外聘律师模式,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律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法律管理制度》”)、《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集团公司系统”、“集团直管公司”、“集团监管子公司”,以《法律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称“金杯系统”,是指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SY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统;“申华系统”,是指上海申华控股有限公司系统;“南方基地”,是指集团公司四川基地相关企业。
本细则所称“法律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办公室”)及集团监管子公司的各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岗位(以下简称“二级法律机构”)。
本细则所称“需求单位”,是指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施律师备选库制度,并按此制度分别建立集团直管公司、金杯系统、申华系统和南方基地四个律师备选库。
针对常规法律服务、特殊专项及诉讼/仲裁案件,如需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以在“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律师备选库及其主要律师团队为主、其他系统(或单位)的律师备选库及其主要律师团队为辅择优选聘律师”为原则,并实现本地、异地法律服务(律师)资源共享。
第四条律师备选库的建立、管理及律师聘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内部公开原则:
在律师备选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对律师聘用的管理过程中,需做到公平、公正,确定律师备选库的程序和标准需在本系统(或本单位)内公开;
(二)效益和诚信原则:
以有效维护集团公司系统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既要注重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服务能力和水平、工作质量和绩效的考察、评价,又要注重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诚信程度和诚信纪录的考察、评价,节约控制成本,创造效益最大化;
(三)保密原则:
集团公司系统员工在与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接触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集团公司系统的商业秘密,需求单位和法律部门应当严格要求并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恪守其在为集团公司系统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有关集团公司系统的商业秘密。
(四)共享原则:
集团公司系统对律师备选库中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实行共享,如需求单位有法律服务需求的,首先在本系统(本单位)的律师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系统(或单位)的律师备选库中考虑聘用。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
集团监管子公司按照《法律管理制度》、《法律纠纷管理规定》及本细则规定,可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有关建立、管理律师备选库及聘用律师的管理制度,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法律部门职责
第六条法律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律师备选库及律师聘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律师备选库,并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为需求单位提供常规法律服务、特殊专项及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集团直管公司的律师备选库,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根据本细则规定负责建立与管理;金杯系统、申华系统、南方基地的律师备选库,由其二级法律机构根据本细则规定负责建立与管理,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系统法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并制定建立律师备选库及律师聘用工作的原则、标准、方式、操作规程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二)负责建立并管理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律师备选库,确定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的名单或禁用名单,并定期更新;
(三)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常规法律服务、特殊专项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律师聘用工作;
(四)对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进行日常管理,保持日常联系,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指导并监督受聘律师的工作,对受聘请律师的法律意见、法律方案、重大项目论证报告、起草的法律文件、代理案件的代理思路与运作方法等作出适当评价;
(六)其他。
第三章律师备选库的建立及管理
第八条律师备选库包括入库律师事务所名单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名单。
每个律师备选库中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为集团公司系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在入库律师事务所中选定,需求单位可对四个律师备选库中的入库律师事务所进行共享。
如确因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需聘用非入库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需求单位审批流程,由法律部门统一报批后执行,并应当在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根据本系统(或本单位)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如延续,则该常年法律顾问直接入选律师备选库。
没有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系统(或单位),根据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其法律部门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条入库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正常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先进,强调团队精神,在司法界有良好的声誉,收费合理,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业绩优良;
(四)承诺不办理与集团公司系统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并保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五)与集团公司系统之前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法律部门及需求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选择入库律师事务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备选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原则不少于五家;
(二)由备选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律师团队报送规定所需资料;
(三)法律部门牵头,与商务部门或其他合同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评议,初步确定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名单,经批准后成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入库律师事务所;
(四)通知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
(五)对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分类建档管理。
第十二条聘用非入库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正常执业;
(二)在委托项目领域有特殊专长与优势,有较为成功运作法律事务的案例;
(三)未被列入集团公司系统律师备选库禁用名单;
(四)法律部门及需求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律师备选库的更新
(一)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因情况变化不具备入库条件时,应当从律师备选库中取消;
(二)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的工作业绩、服务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及时更新律师备选库,对不适合继续为集团公司系统服务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适时从律师备选库中取消;
(三)需要增加入库律师事务所时,由法律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适时增加,并在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律师备选库的考核
(一)法律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进行考评,且每年至少考评一次,具体考评办法和流程由法律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具体制定;
(二)每项法律事务终结时,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以后选择聘用相应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时的必需参考因素;
(三)每年度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集团公司系统提供法律服务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以后选择聘用相应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时的必需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团队,应列入律师备选库的禁用名单:
(一)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和集团公司系统商业秘密的;
(三)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律方案或重大项目论证等,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工作失误造成需求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需求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集团公司系统要求的情况。
第十六条禁用名单的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被禁用时,该所全体律师当然被禁用;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被禁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被禁用由法律部门决定。
律师或脱离被禁用的律师事务所后,是否被继续禁用,由法律部门决定;
(二)凡被列入禁用名单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需求单位一律不得聘用;
(三)凡被列入禁用名单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原则上不得选入律师备选库;
(四)禁用名单的相关内容属于集团公司系统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
第四章律师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系统需要聘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按照“一事一报、一事一议、一事一批”的原则,由法律部门首先在入库律师事务所中选择,并拟定律师服务(代理)申请及方案、选择律师备选库中律师的标准、费用支付标准等,然后按照需求单位的审批流程办理具体委托事宜。
第十八条选择聘用律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能力与综合实力;
(二)律师处理相应事务的特别优势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三)律师对相应事务的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处理前景的合理预见;
(四)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的合理性;
(五)其他。
第十九条不得确定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集团公司系统提供法律服务:
(一)列入禁用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二)与相应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三)其他不适于办理集团公司系统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二十条聘用律师的方式
(一)集团公司系统的法律事务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通过竞聘(招投标)和选聘两种方式在入库律师事务所中选择聘用的律师。
(二)法律事务涉及集团公司系统商业秘密,或者法律事务本身不适合通过竞聘(招投标)方式选择聘用律师的,可通过选聘方式选择聘用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三)处置重大、疑难的法律纠纷或突发、应急的法律事件,法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通过选聘方式选择聘用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四)确定聘用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后,法律部门应当按照需求单位规定办理律师委托与费用等有关审批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应当按照法律部门要求,并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需求单位提供真实可靠优质的法律服务。
未经法律部门许可,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影响法律服务质量。
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应当维护需求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集团公司系统有关工作回避的规定,不得在委托业务期间为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对在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需求单位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法律部门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加强对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在服务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对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出具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背离实际的法律意见、法律方案、重大项目论证报告等,法律部门责令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核实,发现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需求单位有权终止委托合同,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需求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聘用律师备选库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事务所或其主要律师团队还未提供服务的,需求单位应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律师事务所或其主要律师团队已提供服务的,对需求单位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解聘已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团队,因解聘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应由需求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律师团队选定及其业务报告审核的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因知识产权工作需要,需聘用专利、商标事务所提供专项服务的,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系统以前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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