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通车辆管理规定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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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交通车辆管理规定体系》
《内部交通车辆管理规定体系》
内部交通车辆管理规定
(试行)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在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道路。
指公司生产区域道路、生活福利区道路及生产作业现场的道路。
3.2车辆。
指进入公司内部行驶的和公司自用的汽车、专用汽车、轮式、履带专用机械、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电瓶车、叉车、铲车、推土机等车辆。
4、职责4.1保卫部
4.1.1负责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4.1.2负责制定、修改、完善公司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1.3负责对公司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勘察、分析、处理、调解和统计上报。
4.1.4负责公司范围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1.5负责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标志的设臵、更换、刷新工作。
4.1.6负责对公司各有车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4.1.7负责公司内部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和内部牌证的审批与发放。
4.2安全环保部
4.2.1负责生产作业场所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总经理办公室
4.3.1负责公司公用小车的日常管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
4.4物流中心
4.4.1负责公司自有、挂靠单位作业运输车辆的统一管理。
1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4.4.2负责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
4.5各单位
4.5.1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自备汽车、农用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安全日常管理。
4.5.2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5.管理程序
5.1本规定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规范公司道路交通及车辆运输安全,文明礼貌行驶,消除隐患,杜绝事故,保障畅通。
5.1.1凡在公司内部行驶的车辆、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5.1.2驾驶车辆、行人必须按照靠右侧通行的规则。
通过交叉路口时,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2公司内部机动车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由公司保卫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各单位须有一名负责人具体管理本单位的机动车辆、落实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办理内部通行证。
5.3道路
5.3.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侵占道路,随意停放车辆、堆物作业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影响交通。
如需要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必须向保卫部门审报,批准实施,并设臵安全标志,采取有关防护措施。
5.3.2跨道路的建筑物、电讯线路距地面垂直距离必须在5.5米以上。
5.3.3各种机动车辆或行人,损坏公司路面和交通标志的,应按价赔偿。
5.3.4在道路旁种植的花草树木及设臵的灯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5.4车辆和行驶
5.4.1所有车辆行驶在公司道路,必须证件齐全,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自觉接受检查。
5.4.2机动车辆实行办牌、登记制度,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公司区域。
外单位或个体承担本公司运输的机动车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
2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责,报经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内部牌证后,方可在公司内部运营。
5.4.3凡进入本辖区从事运输和服务于生产、生活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检验,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臵必须保持齐全。
检验合格的,发给证件,无号牌、证车辆不准运行(提货、送货、临时进入公司的除外)。
5.4.4在公司内作业运输的车辆发给一式一块内部号牌及准行证件,号牌安装在车体前后醒目处,并保持清晰,号牌和准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5.4.5公司内部机动车辆检查按年度检查、季度检查、月检查和日检查进行。
由保卫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5.4.6经检查发现机动车辆有异常时,必须及时修理,严禁带病运行。
5.4.7公司内部机动车辆实行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暂停使用,由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复检后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停止营运,予以清退。
5.4.8经检验确定报废的机动车辆、有关证件、牌照,严禁转借使用。
5.4.9为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逐台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e.公司内部机动车辆驾驶登记表。
5.4.10在公司内行驶要切实注意安全,时速为每小时15公里,出入公司大门时速为每小时5公里。
离开公司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5.4.11非客运车辆不准捎人带客,驾驶室不得超员,车门踏板严禁站人。
5.4.12运输超长、超高和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3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履带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正式道路上行驶,吊车在行驶时,必须降下臂杆、固定臂架行驶。
5.4.13摩托车、动力三轮车及自行车应依规行驶,严禁在人群中穿行或超载、超速行驶。
5.4.14拉运各种物资的车辆,必须带有防护设施。
严禁抛撒,遗漏和超速行驶。
5.4.15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场所停放,禁止随意停放。
5.5车辆驾驶员
5.5.1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到公司车辆部门注册登记。
每两年复审一次。
5.5.2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除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必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文明驾驶。
b.驾驶车辆时认真注意道路标志、禁止通行区域及要求。
c.不断提高驾驶技术。
集中精力,安全行驶。
5.6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
5.6.1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部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由公司保卫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发生在道路道牙以上、作业区内的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处理。
5.6.2发生在公司内部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接到报案后,填写交通事故登记表。
b.立即赶到现场,抢救伤残者和财产、进行勘查现场、制作笔录、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c.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如实向交通管理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提供有关情况。
d.对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并根据需要暂时扣留事故车辆或肇事车辆及有关证件。
e.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非生产性车辆违规进入生产区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f.根据责任认定,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进行调解。
4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g.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
h.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移交公安行政部门处理,公司保卫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j.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以按简易程序处理。
5.7责任与处罚
5.7.1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停止营运。
5.7.2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追究驾驶人员法律责任。
5.7.3造成交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法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a.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b.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c.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50元以上至100元罚款。
5.7.4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一至二项的,处500以下罚款;三至六项的,处500元以上202x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运一至三个月。
a.摩托车进入生产区域行驶的。
b.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服从交管人员管理,不接受检查、影响厂内交通的。
c.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f.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g.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5.7.5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a.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b.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c.驾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
d.运载货物沿路抛撒的。
e.在公司内部超速行驶的。
f.驾驶车辆的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臵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g.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h.驾驶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违章行驶的。
j.转借、挪用、无公司内部通行证进入生产区的。
5.7.6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a.违反道路管理行为的。
b.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掉头的。
c.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d.驾驶车容不整洁的。
e.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f.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
5.7.7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遇执行紧急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b.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车辆的。
c.非客运车辆违规载人的。
6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5.7.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保卫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02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运一至三个月。
a.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b.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c.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d.不服从管理,滋意堵塞交通,造成影响的。
e.运输超长、超高和易燃易爆物品时,未设臵明显标记的;履带车辆未经批准在正式道路上行驶的;吊车在行驶时,未降下臂杆、固定臂架行驶的。
5.7.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202x0元以下罚款:
a.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b.道路施工作业,未及时设臵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
5.7.10公司内部自有、挂靠的作业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车辆主管、挂靠单位处202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a.公司各单位对自有、挂靠的作业运输车辆未落实专人负责,成立交通网络机构的。
b.未建立本单位自有、挂靠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并上报公司保卫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c.单位自有、挂靠车辆在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d.公司各单位对自有、挂靠的车辆在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积极配合保卫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
5.7.11公司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处5000元以下罚款。
7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a.不执行本规定,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按规定进行检验、培训、办理证牌的。
b.对公司保卫交通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类通知,不能积极配合实施并按时完成的。
c.强制驾驶人员驾驶带病车辆施工作业的。
d.能预见机动车辆可能发生事故,而未制止的。
e.唆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定后果的。
f.指使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
5.7.12违反本规定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可进行当场处罚。
200元以上罚款,由公司保卫部门裁决处罚。
5.7.13受处罚的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的,收取每日10元滞纳金。
5.7.14受处罚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的,报请公司强制执行。
5.7.1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现场的,移送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附则
5.8.1公司内部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和检验费参照陕计价(xx)352号文件和陕计价号文件执行。
5.8.2本规定由公司保卫交通管理部门解释。
6、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7、相关记录车辆办牌登记表交通违章处罚登记表交通事故登记表
交通安全大检查登记表年度车辆检验台帐
8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sghg/bw03-202x
第二篇:
医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规定.医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规定1.目的:
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符合“gsp”要求,检查各部门实施情况并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提供依据,确保体系持续有效满足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3.定义:
3.1质量管理体系。
实施质量管理的部门、职能、过程和资源。
3.2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
对质量体系要素进行审核和评价,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4.内容:
4.1审核组织与人员
4.1.1公司质量负责人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年度质量评审计划。
4.1.2审核人员的确定和要求
(1审核人员的确定:
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审核组长;审核员由质量部长及人资行政经理组成;(2要求:
每次内部审核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核组组长负责,根据内审计划,合理安排适当分工。
审核组成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熟悉业务工作流程及其规范。
4.2审核时间
4.2.1公司每年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4.2.2如有以下特殊情况时可进行计划外的临时审核,由企业质量负责人临时组织评审。
(1公司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内部流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2国家法律、法规及外部要求的变更,公司经营环境和仓储设施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后:
(3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或客户有严重投诉时:
(4即将申请或重新进行外部评审或认证、换证检验之前。
4.3审核依据
4.3.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4.3.2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4.4审核内容
4.4.1本企业各部门人员的资质、工作能力、培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4.2本企业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4.4.3本企业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管理过程。
4.4.4本企业营业场所、储运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及管理状况。
4.4.5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4.6本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情况,供应商档案、客户档案、药品档案的管理情况。
4.4.7本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和管理状况。
4.4.8针对上次审核不合格项,实施整改措施的情况。
4.4.9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4.5审核方法
4.5.1内部审核以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实施前由审核组长组织编制《审核计划》、《审核项目检查表》、《审核日程安排表》,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5.2内部审核的重点应放在对药品质量、制度执行及完善、人员职责等环节、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进行审核。
4.5.3内审员按事先编制的《审核项目检查表》通过交谈、查阅文件及记录、现场观察、收集证据等方式,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4.5.4审核时内审员应与受审部门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
当审核发现有与审核准则比较不相符的并确定为不符合事项时,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
4.5.5受审核部门负责人确认该不符合项并签字,以保证受审核部门对不符合项目能够完全理解,有利于纠正及采取纠正措施。
4.5.6审核结束后由审核员出具书面审核报告,提出不符合项目的纠正要求及其完成期限,上报质量负责人并发放相关部门。
4.6审核跟踪
4.6.1接受审核的部门在收到《不符合项报告》后,应查找产生不符合项的原因并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及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整改期限及责任人。
4.6.2收到《不符合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应将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及分析、纠正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填写在《不符合项报告》的相应栏目中,并在---个工作日内反馈《不符合项报告》。
4.6.3相关部门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整改措施,须经过审核组长同意批准后实施。
4.6.4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报告的要求,跟踪相关部门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效果。
4.7资料保管
4.7.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记录和相关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年。
5.相关记录:
5.1《审核日程安排表》5.2《审核项目考核表》5.3《不符合项报告》5.4《评审日程安排表》5.5《评审会议记录》
5.6《质量体系改进措施追踪记录表》5.7《质量体系整改意见通知书》6.相关文件:
无。
第三篇。
交通事故车辆处理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和交纳押金。
关键词:
肇事车辆扣押押金
案例▎现象:
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
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
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以放车。
律师观点: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
同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
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
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在确定了进行检验鉴定的车辆和项目后,却没有对事故车辆上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勘查、提取,直接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中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和预付抢救治疗费用等情况,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权,其应该严格依法对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和已经检验鉴定完毕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放行。
另外,如果缺少重要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情况无法及时查清,可以延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明确要求。
执法者暂扣车辆的依据只能是‚检验鉴定车辆‛。
在没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不得强行扣留事故车辆。
2、车辆检验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非必经程序,交警不得以扣车为前提。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以上两条表明交警调解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请求,非请求不能调解。
4、交警行使扣车的权力受到限制,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小结。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注:
a、检验、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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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交通车辆管理规定体系 内部 交通 车辆 管理 规定 体系